交通:電動自行車追尾,責任方賠償22萬元

2019年12月10日9時,陳某騎電動自行車在寶山區逸仙路出九區超越前方騎電動自行車的於某時發生碰撞,致於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

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於某無責任。

交通:電動自行車追尾,責任方賠償22萬元

事發後,於某至醫院治療,其中住院治療24.5天,產生醫療費66,428.58元、護工費1,960元。鑑定部門鑑定後出具鑑定結論為於某因膝關節功能喪失25%,構成XX傷殘,損傷後休息期18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90日。若後期行內固定取出術治療,酌情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於某支付鑑定費2,850元。

為就醫訴訟所需,於某產生一定數額的交通費、律師費。

於某戶籍類別為非農,所騎電動自行車受損後未定損,修理電動自行車產生一定數額的電動自行車修理費。



交通:電動自行車追尾,責任方賠償22萬元

一審審理中,應陳某申請,一審法院委託相關鑑定部門對於某的傷殘等級及三期重新進行了鑑定,鑑定部門重新鑑定後出具鑑定結論,於某左下肢交通傷,後遺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傷殘,傷後一期休息期18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90日。今後若行二期治療,休息3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陳某支付重新鑑定費4,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

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於某無責任,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由陳某對於某之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電動自行車追尾,責任方賠償22萬元

關於本案的賠償範圍和數額認定:

1、醫療費,根據醫療費發票,於某主張醫療費66,428.58元,並無不妥,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2、護理費,根據鑑定結論確定的一期期限及本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及住院期間護工費的支付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認一期護理費4,580元;

3、營養費,根據鑑定結論確定的一期期限及於治國傷情,一審法院酌情確認營養費1,800元;

4、誤工費,於某未能提供任何收入減少的依據,故於某主張誤工費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天數,於某主張490元,並無不妥,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6、根據查明情況,於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均無不妥,一審法院均予以確認;

7、交通費,於某主張1,000元,根據於治國就醫的時間、地點、次數等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認交通費300元;

8、對於某主張衣物損失費500元、修車費780元,考慮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於某所騎電動自行車損壞,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認物損費600元。



交通:電動自行車追尾,責任方賠償22萬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定:

一、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於某醫療費66,428.58元、護理費(一期)4,580元、營養費(一期)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鑑定費2,850元、律師費4,000元、交通費300元、物損費600元(共計222,116.58元)。

二、於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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