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卖方不涤除原有抵押权,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出卖人不及时涤除抵押,买受人可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约、不配合涤除抵押权的被告来说,原告可以经抵押双方同意,代为清偿,从而消灭抵押权,此时原告保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因此,面对房屋出售人不及时涤除抵押权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履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卖方不涤除原有抵押权,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2018年12月2日,蔡某与黄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黄某受让蔡某自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协议签署后,黄某向蔡某支付定金5万元。

协议签订时,蔡某、黄某均知晓涉案房屋上存在抵押权人分别为李某2、张某的两个抵押登记。

2018年12月11日,蔡某与黄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该合同附件三中约定付款协议:

1、首期房价款:黄某已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前通过居间方转付蔡某定金5万元整,在签署本买卖合同后,转为部分首期房价款;黄某应于签订该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有)后于蔡某偿还贷款当日且不晚于2019年1月20日内直接支付蔡某部分首期房价款计135万元。

黄某直接向蔡某支付该笔款项,蔡某应将该款项专项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如银行等)的借款余额(若有不足,蔡某自行补足)。

2、第二期房价款:黄某通过如下方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计135万元。申请贷款:黄某应于签订该合同后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蔡某应积极配合黄某申请贷款手续及提供所需材料。

3、交易过户:甲乙双方应于贷款审核通过(若有)、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后(不得晚于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

4、交房时间及尾款:黄某应支付蔡某尾款5万元整。交易中心出具以黄某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且蔡某已收到除尾款外的其他款项后5日内,双方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蔡某交付给黄某,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并由黄某直接支付蔡某全额尾款,相关费用的结算日期以交接之日为准。

2019年1月20日,黄某向蔡某支付房款135万元。至此,黄某共计向蔡某支付房款140万元。

房产:卖方不涤除原有抵押权,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2019年2月1日,蔡某向黄某退还50%首付款70万元。

2019年3月23日,蔡某与黄某签订《补充协议》,载明蔡某未按照《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完成涤除抵押事宜,已构成事实违约;黄某表示仍愿意购买该房屋,并要求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所签署的买卖合同,鉴于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因由蔡某违约而约定的相应弥补措施如下:

蔡某自行筹集款项,于2019年3月27日前偿清抵押权人为张某的抵押债务,并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处理撤销抵押事宜;

蔡某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涤除抵押权人为李某2的抵押权,蔡某完成涤除上述抵押权的期限为2019年7月30日前,且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25日前往居间方协助将房屋交付给黄某,同时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及水电煤等更改为黄某姓名。

若蔡某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处理上述事宜,视为蔡某再次违约,蔡某应于违约事项发生之当日退还黄某已付房价款70万元,并向黄某支付违约金56万元;若蔡某涤除抵押权后延期履行过户手续,每超过一日,蔡某应按房屋成交价的0.05%支付滞纳金。

房产:卖方不涤除原有抵押权,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2019年3月26日,黄某向蔡某汇款70万元。故蔡某收到黄某支付的实际房款为140万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蔡某就其与抵押权人李某2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5月24日,蔡某向该法院申请撤回对李某2的起诉。

再查明,黄某起诉蔡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该案诉讼期间,蔡某以解除其与黄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提出反诉,法院经合并审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2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确认黄某与蔡某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负责涤除上海市闵行区房屋抵押权;

三、蔡某于其履行上海市闵行区房屋抵押权涤除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的手续;

四、黄某于蔡某履行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95万元;

五、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房屋交付给黄某;

六、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自2019年8月5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过户日止按每日700元计算的违约金;

七、驳回蔡某的反诉请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