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這是律師職責。妁死刑犯還有律師呢。律師主要是從客觀上維護犯罪人利益。儘量要求以法律為準繩,尋求輕判。


閆振生


其實沒有必要說過多的理由,只要能讀懂《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一切盡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例外)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此規定表明,除過準備或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師要對獲悉的當事人的其他事項予以保密,注意法條中的“有權”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準備”或”正在”,如果已經實施終了,那麼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樣,律師沒有必須告知司法機關的義務。

律師是維護當事人訴權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與國家公訴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體系中何必設立律師制度?

綜上所述,回到本題的設問,除過上述的三種例外情形,律師即使知悉當事人的其他違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機關是合法的,不存在違法。


鴻儒隨筆


這個事還得看是在中國大陸還是海外,咱們中國大陸正常是律師沒有義務舉報在執業過程中獲取的當事人涉及的且尚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新的犯罪證據或線索,但是在英國,律師的責任可就大了,根據英國相關法律和律師執業規則,律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舉個例子說,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在英國購房,金額都在上百萬英鎊,甚至數千萬英鎊,購房人一般都需要聘請購房律師幫助辦理購房的法律手續,其實所有的購房律師都會把客戶的銀行賬單,財產來源證明材料和反洗錢調查是否涉嫌犯罪的報告材料一併遞交給英國國家犯罪中心備案,而且不得告知當事人本人知曉,並在只有獲得許可後方可為繼續為客戶辦理購房過戶手續,每年都有數百名律師因為未能履行配合警察反洗錢調查而被英國律師協會弔銷律師執照,律師在英國確實是一個高風險的職業.


英國移民律師


律師是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授權代理人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代理訴訟,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

我國的證據證明要求是,公訴案件由公訴方負責證明,自訴案件由自訴人負責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承擔證明責任。

律師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自然沒有義務向檢方提供證據。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經過法庭的舉證、質證和根據案件的事實,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以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定罪量刑時還要考慮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的輕重,然後再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內裁定嫌疑人應受的刑罰。

只有經過舉證、質證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證據才是認定罪行的有力證據,而律師就是在這方面這行辯護,或在罪行不可免時在量刑裁量為當事人儘可能的辯護減少刑罰

當然,不排除部分律師知法犯法,收受犯罪人財物做不實辯護,為其開脫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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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律師操守為違法行為辯解,律師首先是一個公民,面對違法行為有責任有義務進行舉報,當事人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律師還在掩飾、辯解甚至幫助犯罪嫌疑人銷燬、藏匿證據,應按照同犯處理。這也包括財務公司和財會人員,明知做假賬、洗錢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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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辯護的權利,這個理論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當代社會,公權力過大是各個國家普遍面臨的問題,如何將公權力關進籠子,實現有效的監督便是難題,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就是監督國家公權力的一種方式,你主觀認為司法機構都是秉公執法,不偏無私,可一旦有人以刑事犯罪事實存心拿捏你的時候你就知道痛了。說一個現實例子,毒販運毒200斤,警方在抓獲以後認為他的女朋友(剛好18歲)也參與了販毒,提請檢察院起訴,這個女孩根本沒參與過販毒,可面臨的可能是無期徒刑,你覺得這種情況下誰會為你說話,靠你自己?國內逮捕必起訴,起訴必判刑,就你能是這個例外,憲法賦予你充分的辯護權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效辯護事人類智慧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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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剛才已經有多人給予了正確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分別就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律師為當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和義務。我想說的是,為什麼要有這個規定,與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別人,而沒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親友被無辜捲入訴訟,這個時候,法律規定了一個可以從法律角度能夠幫助你的人,律師,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慮問題,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關情況,就與你的對手聯合起來審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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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犯罪?為什麼?


本期答主/李辰君(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 律師)


首先,我們要明確犯罪嫌疑人≠“壞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最後被法院定罪量刑的罪犯,是對身份狀態的客觀評價,就好比:他做了這件事。


而我們腦海裡認知的“壞人”,是對身份狀態的規範性評價,就好比:他做了這件壞事。


為什麼說他做的是壞事呢?因為這是我們對他的價值評價。


觸犯法律的人一定是“壞人”嗎?一個挪用公款的人,可能是個孝子,因為挪用的公款用來墊付醫藥費;一個故意殺人的人,可能是個見義勇為的人,因為他為了保護小女孩免遭性侵,殺死了正在實施姦淫行為的暴徒。

其次,你以為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的?


這裡要兩說,一是當事人過去違法,二是當事人正在違法。


針對第一種,當事人過去違法,律師還為他辯護是犯罪嗎?那麼問題來了,你怎麼知道當事人過去的行為是違法或犯罪?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院依法裁決,不得判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你憑什麼斷定他違法或者有罪?我們都無法回到犯罪現場,我們事後通過案卷材料瞭解的真相,只是法律真相,並不是事實真相,法律真相就會有錯誤的可能。如果你能回到現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具有優先性,必須先滿足證人的身份,你就不能作為辯護律師,而只能作為證人進行作證,作為證人,也就不存在辯護一說,所以這是個悖論。

針對第二種,當事人正在違法的情況。《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也就是說律師有保密的義務,只有三種情況除外。所以如果當事人實施的不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律師應當保密,注意是“應當”而不是“可以”。換句話說,律師必須保密。

最後,為什麼律師不能檢舉揭發自己的當事人?


有人一定會問,即使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達不到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程度,難道律師不可以揭發他?答案是:不可以。


正是因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建立的信任,當事人才敢於把生命、自由託付給律師,如果律師可以利用信任檢舉揭發當事人,這會破壞法律天平應有的平衡,形成對當事人權利的碾壓。道德代替不了法律,良知代替不了邏輯,我們不應利用我們的身份優勢,佔領道德的制高點。


國外法律對醫生、律師以及國外的宗教人員是享有作證的身份豁免權的。 日本作家佐佐木大善的《懺悔》一文曾經寫到這一點。一個男人到他這個神父面前懺悔。


坦白說自己是一個殺人案中真正的兇手,而該案的嫌疑犯已被逮捕並判處死刑。這位神父朋友也為難了。想來想去,他也決定保持沉默。為了逃避良心的譴責,他又向另一個神父懺悔。


“你還有什麼要說的嗎?”神父問死囚。


“我沒有罪!”死囚叫道。


“這我知道。”神父回答。“你是無辜的,這全國的神父都知道。但是,誰也不能把事情的真相說出來。”


美國的快樂湖沉屍案,律師根據被告提供的信息,找到之前姦殺的兩名少女屍體,試圖通過提供少女失蹤案的信息換取檢察官對他的當事人的從輕發落。兩位律師在遭到檢察官拒絕後,拒絕將少女失蹤案的信息透露受害少女家屬和警方。其中一位律師被提起刑事指控,理由是他未依法向當局報告知曉的刑事案件信息。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律師為當事人保密,是律師和當事人之間信賴的基礎,並以此為由駁回指控,判決律師無罪。由此,美國律師協會制定職業規則:律師應當保守委託人的秘密,除非“以阻止委託人實施律師認為有可能導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傷害的犯罪行為”。


我們無法剷除這個世界上所有的“壞人”,但這個世界上人人都需要法律的保護。


雨下給富人,也下給窮人;下給義人,也下給不義的人。其實,雨並不公道,因為下落在一個沒有公道的世界上。


庭立方


法律和執業紀錄要求辯護律師不得洩露,或者說辯護律師向政法機關檢舉的義務。因為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哪些屬於犯罪哪些不是,如果不能豁免律師的檢舉告知義務,犯罪嫌疑人就無法把事實如實告知辯護律師,由於二者之間的不信任,可能完成辯護律師不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不是所有利益)

換句話說,如果律師因此獲罪,也就沒有律師這個職業了。

如果律師協助當事人犯罪,是可能構成犯罪的。


金融律師焦躍輝


這正是律師的扭曲人生。

1、為了讓當事人信任律師,也為了律師更好地瞭解案件的真相,《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已經規定了“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是許可律師對於知道當事人過去(不是現在或將來)的危害行為,是應當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個把戲,即只有在法院宣判(實質應當是終判)後,當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則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法院,大家都不懂法,不曉得這就是犯罪一樣。形式大於實質,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規定。

但同時,對於還是什麼犯罪嫌疑人的人,法律上還是允許人們實施正當防衛的,刑法第二十條及憲法第五條就非常明確。

3、廣義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師的,而法律人,自從他們從事這專業學習及從事這專業工作時起,他們有的甚至都曾許下為匡扶正義,為社會公平正義之類的誓言。結果,明知道所謂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實,卻不敢維持正義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你說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為了實質意義上的罪犯,他們又是如何的維護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維護受害者或社會的公平正義?

所以,做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而對於那些自命不凡,以為沒了律師地球就轉不起來的X師們,則不一樣。他們甚至有人叫囂“看了你的回答才知道普法之重要”哦。自己的心理扭曲到連做夢都以為天下就他們獨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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