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髮了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卻打到公司賬上,公司不發給個人了違法嗎?

Wang葉之琳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理解工資與生產津貼的差別,很多人的理解是工資要拿,津貼也要拿,哪有那麼好的事情,似乎生個孩子,可以拿雙份工資?其實,兩者不可兼得!

工資和基本工資是一種勞動報酬,屬於勞動關係的範圍

工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放上的時間規則的薪酬,是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員工只有付出了勞動,才能獲得工資;而作為產假期間人員,請產假,被視為是全勤的,個人收入應與產假前無分別。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

工資,……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言外之意,員工請產假,相當於她是在正常工作,而且是全勤的工作,不能給工資打折扣,各種補貼,津貼,季度獎,年終獎等該給的都要給。

生育津貼是社保保險的範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職工。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事實上,實際操作中大都是公司先將員工實際的工資或基礎工資發給員工,然後社保局會返回津貼給公司。至於津貼要不要給員工,要分情況。

1、如果員工的工資大於公司的平均工資,即產假期間,工資總額>津貼總額,公司支付了工資,生育津貼歸公司帳戶

2、相反,如果員工的工資小於公司的平均工資,即產假期間,工資總額

3、如果社保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給了員工,同樣的,員工產假工資高於

津貼總額的,公司也需要將差額補給員工。


深愛這條


這種情況下單位不一定違法,首先給大家捋一遍生育津貼的流程。

女職工上班期間正常繳納生育保險,然後在生育的時候既可以享受基本產假98天(國家規定),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天獎勵15天產假,一般情況下女職工最少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帶薪產假(北京),產假期間公司正常給員工發工資,生育基金為單位補貼生育津貼。

一般情況下,有些企業會在女員工產假期間期間停止為其發放工資,等到申請的生育津貼到賬時直接撥給女職工,也有在女員工生育期間為其發放基本工資,等到生育津貼發放到單位時,再為員工發放差額部分,我們舉例一下:

小王生育期間單位每月為其發放基本工資2120元/月,小王平時繳納的社保為最低基數,單位申請到的生育津貼為5080/31×128天=20950元,平均到月,單位應該為員工發5080元的產假工資才是合理的,所以單位在申請到生育津貼時應當為其每月補發2960元。

也有一些單位在員工生育期間為其發放最低工資,然後申請到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工資的就會扣留到單位不發給員工,這也屬於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是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的,單位應當給員工發放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留在單位,如果津貼高於產假工資的則應當發放生育津貼,以最高標準發給員工才是合法的。

而題主正是這種情況,單位有可能不合法,具體需要對照上述我所說的。


筆記簿杏豆


這個問題現時有很大的爭議。不少人(包括律師)都認為【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可兼得】,但本人卻偏向於【兼得】:

一、目前混同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僅是某幾個省(如北京、海南),其中: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但這些《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均不屬於法律範疇。

二、作為法律範疇的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地方人大的《條例》以及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都明確:

(一)國務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有的地方人大還出臺《條例》明確:視同出勤,福利待遇不變。

(三) 《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

(1)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3)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三、產假不同於事假,國務院及地方人大的規定是【不得降低其工資、計入勞動時間及視同出勤】,也即,產假髮的不應該是基本工資,而是福利待遇不變的工資。

如有人有悟空問答中提問【有規定表示產假工資應該按最高的領,單位不給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說的是她繳稅工資是6000,基本工資是2000,她休產假了,單位只給她2000元。很顯然,這基本工資不能認定為【不得降低其工資、計入勞動時間及視同出勤】。

另外,人社局的文件,並非法律範疇,不能與上位文或法律相牴觸。因此,其所述【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或歸於無效(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規定》依然有效)。

四、稅收具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生育保險除了非無償外,同樣具強制性、固定性。基本養老險,到了你退休後,你就可以不用繳納,失業險,你失業時就可不繳納。但生育險,不管是你女的還是男的,不管你能生育還是不能生育,也不管你是否生了還是未生,到你退休前,都是要求繳納的……這保險,具強制性。

五、打到單位的生育津貼,掛的是單位名字,還是個人名字?——這是重點。為何不掛單位名字?為何有人說只能領取一個(即單位發的基本工資或國家發的津貼?或是有人說孰高法——這都是沒依據、沒道理的)。

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津貼都是給勞動者發放的,沒有給用人單位發津貼的情況,所以,津貼是人社局發給勞動者的,產假工資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發放主體不同,當然可以兼得。

六、【津貼和補貼】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是工資總額下面兩類不同性質的東西,同時並存,前者如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國務院特殊津貼,後者如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

七、不少單位不懂,把國家給的津貼扣了下來,但不會入帳,有的直接獎勵給計生幹部,說領導辛苦了,有的入了公帳,作【營業外收入】,則因單位有個人生小孩了,國家就獎勵了單位,或單位就會撿到一把錢……多爽。

還是乖乖的吐出來吧。這錢,對於單位的收入,並不算多,入了帳還要打稅,最後形成利潤分紅也沒幾個錢,如果是直接給員工,對於她來說,或許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八、訴訟方面: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究竟何種社會保險相關的請求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呢?在實踐中,各仲裁委員會對此把握尺度不一,就連各人民法院對此都有不同的處理。

在(2019)吉01民終306號吉林廣播電視臺與李丹勞動爭議案件中,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維持了原審法院關於“吉林廣播電視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李丹產假期間工資44800元”判決結果。


皇家師爺


生育津貼是發給生育女職工個人的,為什麼會打到公司賬上?公司還佔為己有,不給員工本人,當然違法了!

女職工為了家庭,為了工作,為了祖國的下一代,付出了多少?企業雖然追逐利潤,但是也要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

下面由“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生育津貼”相關政策法規。

001

國家規定由社保基金給生育女職工發放生育津貼,就是為了保障廣大女職工的孕產期權益及減輕企業負擔。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之生育保險規定,生育津貼的領取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連續繳納生育保險12個月以上,注意:是連續繳費。

2. 至寶寶出生,補繳社保的時間不超過2個月。

所謂“十月懷胎”,實際從發現懷孕到足月生產,一共只有八個多月。生育保險這一規定,就是為了防止個別人專門為了賺取生育津貼而繳納社保。

二、繳納生育保險費後可以享受的待遇:

1. 孕期產檢報銷。

繳納社保的女職工,部分產檢可以直接免費,比如青島這邊免費產檢的項目,唐篩,無創DNA等,完全免費。

2.生育手術費報銷。

根據生育醫院的級別進行相應額度的報銷,醫院級別越高,報銷額度越高。很多順產的,手術費住院費基本能全部報銷。

3. 產假期間社保發放生育津貼。

產假規定也是全國不一,青島市規定是順產158天,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增加一個寶寶增加15天產假。

產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月發放生育津貼,保障生產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的生活。

4. 生育津貼的金額:

生育津貼不是按照本人的工資,也不是社會平均工資,而是按照本單位全體人員上年度平均繳費工資來發放。

這就會出現,個人工資跟生育津貼不一樣的情況。根據規定,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的話,要求單位給予補足。

5. 發放流程:

在女員工生育完畢,提交準生證、出生證明等資料到社保網站,經由社保相關工作人員審核完畢,將生育津貼直接打到員工個人社保卡銀行賬戶上。

二代社保卡具有社保賬戶和銀行賬戶的雙重功能。社保發放的相關費用,都是通過社保卡銀行賬戶來發放,比如工傷費用,退休後養老金的發放等等。

小結: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檢、生育手術費的報銷以及生育津貼等,是女職工應該享受的權益。單位無權干涉。

002

生育的女人不容易,企業雖然是追求利潤,但是安置好生育女職工,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考慮到減輕企業的負擔,國家出臺政策,規定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由社保發放,企業可以不用發放工資。

但是雖然如此,育齡女職工在就業時,仍然避免不了受到歧視。尤其是二胎政策的放開,對女員工的就業來說,是更大的挑戰!

一方面,育齡女員工找工作處處碰壁,另一方面,在職女員工,許多人產假休完五個月,回到單位沒有工作崗位了,已經被替代了,或者被勸退,何其無奈!

希望社會對女員工、對新媽媽,多一份包容,多一份體諒,而不是想方設法剋扣女員工的工資!

003

寫在最後的話:

生育津貼打到單位賬上,單位應當全額髮給女員工本人。如果單位在社保生育津貼以外,另外再發放基本工資,說明企業比較人性化,此舉會溫暖員工的心,增強員工的歸屬感,提高企業的凝聚力。

題主單位僅僅發放基本工資,並剋扣女員工的生育津貼為單位所有,就是違法,題主可以去當地社保中心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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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說社保



根據題主反映的情況,單位發放基本工資是正確的,不存在違規。單位發放的基本工資就是社保局的生育基金劃撥到你們單位。

生育基金國家規定的是98天,這98天是社保局按照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資的標準發放到單位,由單位再發給生育者,如果生育津貼高於單位基本工資,按實發放,如果生育津貼低於單位基本工資,由你們單位補足。

還有兩個月是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條例相結合,保足婦女生育產假158天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你老公可以到單位請陪產假15天,15天陪產假是按照地方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的。但是要履行請假手續。


笑看人生53441283946


這種情況註定是違法行為。

目前,關於生育津貼有關規定主要涉及到《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下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生育獎勵假期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按照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計發。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當年的平均繳費基數。多數情況下,女職工由於就業優勢較弱,工資待遇一般會比公司平均工資低一些,拿到平均工資水平還是比較賺便宜的。

國家的產假長短,各地並不相同。國家規定的基本假期是98天,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明確。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國家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獎勵。

比如山東省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之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都視為正常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像北京市只獎勵30天,不過還有陪產假15日;河南省增加產假三個月,護理假一個月;廣東省80日的獎勵獎,陪產假15日;新疆60日獎勵假,陪產假15日;四川省60日獎勵假,陪產假20日;黑龍江省直接規定產假180天。產假時間最長的應該是西藏,產假時間一年。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有更詳細的規定。比如產前可以休15天產假,算在98天內。

對於生育津貼,《規定》明確,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這一部分錢是支付給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剋扣或者降低。雖然有的地方發放渠道並不完善,但是絕大多數地方是直接發放到女職工的社保卡金融賬戶中去的。


對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要按照女職工產假錢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雖然,我們俗稱生育津貼為產假工資,可是用人單位支付的並不是工資了,而是生育津貼。

因此,產假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如果發放基本工資也是不合適的,必須要保障其工資待遇不變。用人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生育產假而降低其工資。

所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勞動者生育津貼待遇應當原封不動的發給勞動者,因為這筆錢本身就是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給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暖心人社


注意!產假期間公司發基本工資【不違法】,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也【不違法】,如果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基本工資,公司沒有給員工補發差額才是【違法】行為。

如果您也對生育津貼相關問題存在疑惑,不妨認真讀完這篇文章,相信你一定大有收穫!

員工領生育津貼的條件是什麼?

山東省要求: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北京市要求(9121原則):單位按規定給職工產前正常連續繳納社保9個月或者產後正常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且生產當月正常繳納。

注:由於時間原因,其他城市不一一羅列,如果需要查詢可以搜索“XX省/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員工領生育津貼還是產假工資?

1.先確定生育津貼可以領多少天;

正常產假各省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難產遵循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天數排在前7位的省份:西藏(一年)、吉林、重慶、北京、河南、海南,分別從一年到188天不等;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產假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地女職工最多可享1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則明確了產假總天數為180天,“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產假天數中佔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個省份的產假均為158天;

陝西產假也是158天,但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增加10天產假,剖宮產的增加15天,因此陝西女職工最長可休假183天;

福建產假天數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廣東計生條例修訂後,女職工產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2.再確定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3.最後對比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差額部分補發給員工;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生育津貼就應該是公司的,不用給員工也是合法的。

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則公司收到生育津貼就得計算差額,並把差額補貼給員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例如,員工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是5000元,但是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為6500元,則公司需要將補貼給員工的差額為:

生育津貼=6500÷30×128=27733元;產假工資=5000÷30×128=21333元;差額=27733-21333=6400元;小結: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按5000元/月正常發放的話,產後公司領取生育津貼後,需要補發6400元給她,也就是展女士拿到的產假工資應該是27733元,而非49066元!

寫在最後的總結:

對於生育的寶寶的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只能任選其一,且就高領取。

也就是說,基本工資高於生育津貼,則員工領到的基本工資就是產假工資;如果基本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則員工的產假工資就是基本工資+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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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觀點:注意!產假期間公司發基本工資【不違法】,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也【不違法】,如果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基本工資,公司沒有給員工補發差額才是【違法】行為。

如果您也對生育津貼相關問題存在疑惑,不妨認真讀完這篇文章,相信你一定大有收穫!

員工領生育津貼的條件是什麼?

山東省要求: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北京市要求(9121原則):單位按規定給職工產前正常連續繳納社保9個月或者產後正常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且生產當月正常繳納。

注:由於時間原因,其他城市不一一羅列,如果需要查詢可以搜索“XX省/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員工領生育津貼還是產假工資?

1.先確定生育津貼可以領多少天;

正常產假各省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難產遵循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天數排在前7位的省份:西藏、吉林、重慶、北京、河南、海南,分別從一年到188天不等;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產假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地女職工最多可享1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則明確了產假總天數為180天,“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產假天數中佔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個省份的產假均為158天;

陝西產假也是158天,但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增加10天產假,剖宮產的增加15天,因此陝西女職工最長可休假183天;

福建產假天數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廣東計生條例修訂後,女職工產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2.再確定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

3.最後對比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差額部分補發給員工;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生育津貼就應該是公司的,不用給員工也是【合法的】。

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則公司收到生育津貼就得計算差額,並把差額補貼給員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例如,員工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是5000元,但是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為6500元,則公司需要將補貼給員工的差額為:

生育津貼-產假基本工資=(6500÷30×128)-(5000÷30×128)=6400元;

寫在最後的總結:

對於生育的寶寶的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只能任選其一,且就高領取。

也就是說,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則領到產假工資就行了;如果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則公司需要把差額補發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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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產假髮了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卻打到公司賬上,公司不發給個人了違法嗎?

公司違法與否,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我們說一下生育期間支付的生育津貼流程,也許就能說清楚這件事了。

首先,公司要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包括生育保險。女職工符合生育保險待遇後,生育期間由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第二,在多數省份,生育津貼的的多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基數確定的。例如,貴公司有職工100人,繳納生育津貼的平均基數為5000元。當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時,社保基數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具體金額根據產假天數確定。

不同省份的產假天數不同。

第三,當生育的女職工在工作期間的工資低於公司繳納生育保險平均基數時,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5000元/月標準的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此時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待遇是超過工作期間的工資的;

當生育女職工正常工作的工資高於單位繳納生育保險的平均基數時,女職工除享受生育津貼時,還要由單位支付兩者的差額。

從以上兩段中可以看出,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標準肯定不低於工資,而是大於或等於工資。

第四,多數省份的生育津貼是在女職工生育完後,向用人單位提交相關生育證明資料後,由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的。款項會打到公司賬戶中,由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

第五,從第四點中可以看出,正常而言,單位是不需要按月支付工資的,而是報銷完成後把款項付給女職工。現在,貴公司按月付了生育津貼,客觀地說,貴公司是比較人性化的。

第六,公司如果已經按月足額支付了生育津貼,報銷回來後,這筆錢不給女職工是很正常的。而如果存在差額,單位應補差。

所以,單位違法與否,要根據前述標準結合您的具體情況判定。


老王觀職場


雖然是公司繳納的生育保險,但是女職工產假期間,國家給的生育津貼,都屬於女職工所有,如果公司不給,去要,去社保局投訴。至少我們公司的女職工是把這次錢都要到了,四萬多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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