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四川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3月5日,從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獲悉,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

對各類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通知》要求:

一、2020年2月至6月,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確定是否減徵和減徵期限。實行減徵的統籌地區必須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和待遇及時足額支付。減徵期間,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

二、實施統一減徵5個月的統籌地區,減徵對象為各類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行確定減徵的統籌地區,減徵對象不得突破上述對象範圍。

三、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應恢復至階段性降低前的單位費率後,按照本通知精神實施減半徵收。延期繳納政策按照川人社辦發〔2020〕22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四、各統籌地區要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徵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

五、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減徵政策釐清減徵對象,保證減徵政策及時有效精準落地;確保參保人醫保待遇支付,做好個人權益記錄,保障個人權益不受影響;按時足額向醫療機構撥付費用,確保醫療機構正常運行;積極協調人社部門做好醫保費徵收系統調改和費率參數設置等工作;對於已經繳納減徵時段醫保費的地區,應協調人社、稅務部門做好抵扣處理;不斷優化辦事流程,拓寬辦事渠道,以減輕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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