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九)項,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第五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


(一)罪名概念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6、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數量達到50只以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定罪標準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所謂犯罪所得,是指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

所謂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是指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後得到的孳息、租金等。

所謂窩藏,是指將犯罪所得的贓物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隱藏、保管等,使司法機關不能或難以發現的行為。

所謂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的贓物及其產生的收益改變存放地點,以逃避追查的行為。

所謂收購,是指將犯罪所得的贓物及其產生的收益用現金或者實物予以收買的行為。

所謂代為銷售,是指將犯罪所得的贓物及其產生的收益,替犯罪分子有償轉讓的行為。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採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於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5、注意事項

(1)犯本罪,但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A、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B、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C、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D、行為人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至10000元以內的,但認罪、悔罪並退贓、退賠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2)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3)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本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未經行政處罰,依法應當追訴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四)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自2020年2月24日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犯本罪的加重處罰。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量刑標準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


災害突發,萬眾一心,舉國戰“疫”。為戰“疫”盡一點薄棉之力是筆者的心願。為此,筆者依據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對與疫情有關的33個刑事犯罪罪名,及其立案標準、定罪標準、處罰標準進行了系統的分析、整理,以期對戰“疫”工作有所幫助。

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今已在《今日頭條》上陸續發表完畢。十分感謝今日頭條提供的平臺!十分感謝今日頭條工作人員的辛勤勞動!衷心感謝網友的鼓勵和支持!

馮汝義

二0二0年三月五日

于山東星河泰律師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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