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7萬!在南漪湖宣州區域非法挖砂謀取利益,判刑!

礦產是國家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卻為了謀取私利,鋌而走險,非法開採礦產,竊取國家自然資源,最終只能是自食惡果。近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採礦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衛、杜某、尹某均犯非法採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後,部分被告人提起了上訴。

497萬!在南漪湖宣州區域非法挖砂謀取利益,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衛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情況下,合謀通過在南漪湖宣州區禁採區域內非法採礦挖砂謀取利益。為順利開採砂石,三人各司其職、彼此接應,被告人樊某負責組織、安排並分配獲利;被告人徐某平負責現場協調並處理村民關係;被告人徐某衛負責收取或安排他人收取砂款,並轉交給樊某。三人通過他人或直接非法採挖砂石數量共計49019.5噸,後通過孫某(另案處理)銷售至南京,銷贓數額共計4972900元。

期間,被告人杜某、尹某事先分別同被告人樊某達成採砂後交由樊某收購的約定,二人同意。被告人杜某採挖砂石5000噸,被告人樊某以每噸5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被告人杜某的銷贓數額共計250000元;被告人尹某採挖砂石1300噸,被告人樊某以每噸40元價格向其購買,尹某的銷贓數額共計52000元。另查明,南漪湖宣州區區域為河道採砂規劃禁採區,宣州區水利局從未對該區域辦理任何河道採砂許可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衛、杜某、尹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禁採區內擅自採挖礦砂銷售,構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樊某、徐某平、徐某衛非法開採49019.5噸,價值4972900元,情節特別嚴重;因五被告人為共同犯罪,犯罪數額的計算標準應當統一,對被告人杜某、尹某採挖砂石單價應與被告人樊某等人出售單價一致,為每噸101.45元。應按上述單價計算,被告人杜某採挖砂石5000噸,價值507237元,被告人尹某採挖砂石1300噸,價值131882元。綜合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生態文明,千年大計。宣州法院牢固樹立新時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通過從嚴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引導公眾樹立法律意識、保護礦產資源、自覺維護生態壞境,以實際行動築牢 綠色法治屏障,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文/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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