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校園貸逾期不還成被告,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現階段不良借貸平臺往往通過低息低首付的方式引誘學生借貸,而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總有一些學生經不起誘惑。經數據分析,每年有絕大多數大學生陷入校園網貸。

大學生校園貸逾期不還成被告,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近段時間,一群位於不同地區高校的400多名大學生,買昂貴手機靠借錢,借了校園貸逾期不還…………

今年上半年,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高新法庭陸續受理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合同糾紛案件,400多名大學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該系列“校園貸”案件陸續開庭後,沒有一名大學生應訴。為保障被告大學生的合法權益,6月初,主辦法官和原告方專門趕赴貴州貴陽市兩所高校,找到20名被告大學生,希望他們參加座談會,協商還錢。結果沒有一人願意參加。

大學生校園貸逾期不還成被告,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主辦法官又同高校老師溝通提出了調解方案。按照該方案,如果被告一次性付清本金和訴訟費用,原告放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在合同中有約定)等訴訟請求,並同意結案。然而,此行只有3名大學生選擇和解,並一次性歸還了借款。這3名大學生已找到好工作,畢業就去報到;父母擔心他們因此事“丟”了工作,所以就替他們出錢處理。令人大跌眼鏡的是,這些被告大學生普遍認為,國家打擊高利貸、非法放貸,而這個“校園貸”是非法放貸,所以他們借的錢可以不用還。

那麼,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國家確實在打擊非法放貸,但是正常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在該案件中,眾多被告大學生確實借了錢,至少借貸的本金必須要歸還。利息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也要償還。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關法條: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年利率在低於24%區間,法院支持;在24%-36%區間,法院處於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點理解就是“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超過紅線36%,法院的強硬態度便立刻閃現,即不論何種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大學生校園貸逾期不還成被告,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案例中這種“校園貸”是否屬於“高利貸”的範疇,有待認定,若放款及利息不違法,那麼這和“高利貸”也沒什麼關係,即便違法,不能因為“高利貸”屬於國家打擊的範圍就不用還錢,這借款本金總應該還吧?!

現在學校及社會輿論宣傳大家要遠離“校園貸”等非法放貸,但是有一個環節可能是忽視的,即責任的承擔,權利和責任(義務)是對等的,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責任,若大學生在貸款時認為“校園貸”等於非法放貸,借了錢而不用還,那麼這種行為則還可能涉嫌詐騙。

大學生校園貸逾期不還成被告,非法“校園貸”真的可以不還嗎?

學習法律是識別非法高利貸與非法網貸的一個重要途徑;如果有些學生同那400名學生一樣,自以為聰明可以借錢不還當”老賴“,等案件缺席審判後,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不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大學生將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後縱使履行相關義務,也會在個人徵信記錄中留下汙點。至於個人徵信記錄留下汙點會產生什麼後果,相信每個成年人都是很清楚的。

所以說,別以為”校園貸“就可以賴了,最好不好超前消費;應當建立良好的金錢觀、物質觀,在高檔、超前消費面前保持理性,慎用“校園貸”。法律是嚴肅的,借了錢不是你想不還就不還,享受之前還需想想自己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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