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杀奸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律政侠隐


清朝时,杀死奸夫的后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只需要按律判决就行了。只是,因为不同的官吏对律法的理解,以及适用律法的条文认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误判。还好,当时对于刑罚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复核制度,甚至会直接交由皇帝亲定,所以也有被判极刑,后被改判的。

第一种情形,杀奸夫无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确规定了:“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感觉清朝的这条律法定义的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当然,在捉奸的过程中必然会有打斗,那万一丈夫被奸夫、奸妇所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侯,而奸妇则会被凌迟处死。如果奸妇没有参与,并且不知道奸夫杀死了亲夫,怎奸妇判绞刑或者绞监侯。

第二种情形,杀奸夫打八十杖。

同样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就是说,如果奸夫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到了“门外”,按照当时的案例推断,应该是宅院的门外,在宅院内也算“奸所”,追上杀死奸夫的话,亲夫会被仗责八十。

第三种情形,杀奸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没有立刻杀死,而是先以夜闯民宅为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杀死了奸夫,那么杀人者会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种情形,杀奸夫会被处以绞监侯。

同样是《大清律例》中的规定,原文较长,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奸确凿,但是奸夫离开奸所了。这时候,亲夫也没有按照第二种情况追上去立刻杀死奸夫,那么奸夫只要在后来抓捕时,奸夫没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顺从的被抓到了,亲夫如果这时候杀死了奸夫,那么亲夫就触犯了刑律,要被判处绞监侯。

不过呢,有一种情形除外,就是通奸事实成立,奸夫离开了现场,但是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逞凶,那么杀死了奸夫无罪。

律法的扩展

《大清律例》中,同时规定了除了亲夫有权在抓奸现场,立刻杀死奸夫无罪之外,亲夫五服之内的亲属也同样有权杀死奸夫,而无罪。五服,就是以亲夫为基准,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亲属。因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统称为“九族”。即九族内的成员都可以杀死奸夫,而无罪。

而在乾隆年间,发生了未婚夫杀奸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绞监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扩展了“本夫”的范围,将“未婚夫”也归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钦定之后,只要是已经下过聘定礼,即使尚未成亲,未婚夫也有权捉奸,并杀死奸夫。

从《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杀死罪证确凿的奸夫,还真不一定无罪,只有符合律法标准的才会不被追究。


奕天读历史


“正想敲门,想起已是午夜,他便轻轻拿出钥匙,轻手轻脚地进了门,客厅里只亮了一盏灯,卧室门微敞着……她应该不知道他回这么快回来的,他想给他一个惊喜,雀跃无声地打开了卧室的门。突然,他如脚上生跟,笑容僵在脸上,再也挪不开眼和身……”

——《木槿花西月锦绣》

小说中常见的“大型出轨现场”描写,就是上面这个调调。


惊异失措,头脑空白,痛不欲生,还是悲愤异常?无论什么时代的人们,被“绿帽”无故加身,都如晴天霹雳,千古一愤。尤其是在贞操观念森然的古代,“失节”无疑是对事主整个家族的羞辱。


事主一时羞愤动刀动枪的,也是常有的事。


在现代社会,见了血,少说也算是个“激情杀人”情节,牢底坐穿是没的说了。但在古代,杀奸夫的行为,不仅为世人所理解,并且还为律法所容忍。


《大清律例》中就赫然写着:“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是满足主体(本夫)、行为(亲获)、地点(于奸所)、时间(登时)几个要件,杀死奸夫、奸夫的行为是不追究责任的。

以下,是清代的几则“杀奸”案(收录于《刑案汇览》之中):


巢县的老周与刘氏,本是一对夫妇。老周在外务工,刘氏在家种地。同村小周,每每瞧准了时机,与单独在家的刘氏娘子互相帮工,一来二往就有了私情。很快,风言风语就传到了丈夫老周的耳里,因无实据,隐忍不发。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刘氏不加收敛,有一日竟被老周撞破妻子与小周坐在床上调笑。老周一时激忿,用麻绳勒死了刘氏,而渣男小周竟撒丫跑了。


后面,小周也被收押官府,对奸情供认不讳,最终以“和奸律”判了刑,处“绞监候”。而老周,则依“杀死奸夫律”判决无责。这个算是比较典型、比较“圆满”的杀奸案了。

但现实生活往往不会如此简单。


老刘撞破了妻子与阿二的奸情,阿二挣脱逃跑。老刘只好回家先把妻子打一顿,妻子被打跑,跑到了奸夫阿二。这下,老刘更是羞愤,竟将妻子殴死了。


其中,本夫老刘的行为有待考量——老刘于奸所亲获奸情;但是其妻子躲跑了两回,老刘才将其打死,不满足“登时”的条件。所以不是严格意义的“杀死奸夫”罪。对此,律法有补充性规定: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奸夫阿二判了流刑,而本夫老刘过了“冲动时限”而杀妻,超出了律法的许可度,因而也需要杖八十以示惩戒。


在《大清律例》中,律是一条基准线,而例则是在这条线上下根据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形所作的规定。

“杀死奸夫律”之下,例的规定也是五花八门:除了上文所说的“非登时”的情形外,还有非奸所获奸、奸夫跑了、奸夫拘捕、审无奸情等各种情形的排列组合。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


这条“杀死奸夫律”,出现在了清朝的律法内,更是扎根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血脉中。这条律法可能有些腐朽,可能过于的“直男癌”,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其律法条文与民众心理的“无缝衔接”。


你说贞洁观念是奴役也好,是枷锁也好,但在当时的社会中这就是比天大的事。旧时女性失了贞操,丈夫、家族跟着蒙羞,社会风化跟着败坏。于是乎,官府同情你,律法“特许”你,整个社会都对你这个丈夫表示理解。


法理不外乎人情,于是便有了这条“杀死奸夫律”的诞生。所以,我们要看到,是时代、民众与现实生活造就了法律,而非法律创造的现实生活。


参考文献:

《大清律例》

董陆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


历史研习社


古代中国对“杀奸夫”的行为有着相对完整的法律界定,一般来说杀奸夫是无罪的,特别是到了清代,关于弄死奸夫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善。

《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通俗一点就是说,只要你亲自捉奸在床,当时在现场就将奸夫、奸妇直接弄死,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杀了也白杀。

实际上,清代的这一法律规定确实残忍了一点,通奸罪不至死,但在古代讲究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社会中,统治者为了维护这种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对奸夫、奸妇给予了零容忍,的确有些不够人道。


到了清末,法律专家也认为平民百姓杀奸夫的行为“有擅自杀人之权,不合乎法理,也对政治、风俗、民生造成不良影响”。

后来,随着清末《大清现行刑律》的颁布,杀奸的法律条文便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杀奸夫无罪这样的观点仍然有着广泛的民间基础。

比如说,一些乡村至今仍然存在被捉奸在床后,将奸夫打个半死,只要不出人命,揍人者基本上不用吃官司和负刑事责任,揍人和被揍的基本私下和解。

这样的事例真实的存在,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社会伦理有时候超越了法律,它对约束人们的某些行为更为有力和严苛。


布谷公社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喜欢的话可以关注我哦。

这个问题还是得分情况对待,不同情况的处罚是不尽相同。

第一种,抓了现行,当场就把奸夫给杀了,大清律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可见清律鼓励杀奸捉奸,打死奸夫,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的。大清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上是打几十板子,不会要求偿命,处罚很轻。

第三宗,抓了现行,让奸夫给跑了,后来抓到奸夫又不敢私自杀了而送到官府处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这种规定估计也是在惩罚丈夫的无能吧。

再来说说清代怎么处罚男女通奸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后,出轨的妇女还要面临丈夫的处罚,:“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谅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谅,也可以将她卖掉。

最后,如果捉奸时,奸夫淫妇不配合,把捉奸人打伤的,则要被判处绞监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门庆和潘金莲一样,奸夫淫妇谋杀亲夫的事情,那么奸夫会被判处斩刑,淫妇则被凌迟处死。


杨过的大仙


先做一个假设,如果你发现自己的老婆跟别的男人通奸苟合,立时气血上涌,慌忙间发现手边还有一把剪刀,你想都没想,抄起剪刀刺了下去,眼前便只剩下两具血肉模糊的尸体。

放在今天,无论你多么值得同情,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在清朝发生同样的事情,恭喜你,你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大清律例》记载: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这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能够在妻子与人通奸的过程中当场捉奸,并且立刻当场将二人杀死,则丈夫无罪。从法律意义上说,这种所谓的“激情杀人”是被清律认定为无罪的。

但这里还有个问题,即如果奸夫奸妇没有被立刻当场杀死,事后丈夫再去杀人,这在清律中则被认定为是有罪的。

还是在《大清律例》中记载道: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这里,丈夫因为没有立刻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遂承担了“杖一百”的惩罚。



当然,对于非“登时”杀人的情形还有很多,处理也各有不同,《大清律例》对之还是做出了一些细化,比如: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离开了,丈夫追出门外杀掉,要对丈夫杖责八十。

再比如:

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个就比较严重了,因为丈夫已经将奸夫抓住并拘押起来了,而没有当场立刻动手杀人,这就说明你是有理智控制自己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最终仍是杀死了奸夫,那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要对其杖责一百,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总得说来,在能够当场捉奸的前提下,丈夫杀死奸夫是否有罪,主要取决于是不是“登时”,如果“登时”下手,那就彻底无罪,如果不是“登时”,而是隔一段时间才下手,那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惩罚。

不过,清律对被戴绿帽的丈夫基本上还是持法外开恩的态度,即便过了时限,也仅仅是被杖责或是徒刑,也未涉及死刑、流刑等严惩。毕竟,奸夫淫妇,人人得而诛之,这基本上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主旋律,而法律便是建立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自然要在人情上有所体现了。


达摩说


“杀奸夫”这一词早在秦代就已经有明文确立,这也是历史最早的规定,秦代《会稽刻石》曾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这句话被当代学界这样认为的,指:“丈夫与别的妻妾有染发生了关系,就如同自己圈养的公猪跑别人圈里,即便杀了他也是无罪的。”

那么作为清朝的司法,在清代杀奸杀是什么后果呢?

答案是:后果严重。

何为后果严重,是指清代捉奸一定要捉双,不可放任中途少人,只有捉奸者当场有权力打死奸夫且不会获司法后果。

如果当初让奸夫跑了,不好意思,你即便后续抓住了他,将其打死是会承担打死责任的,虽说只限打几十板子,但你身子脆熬不过也就没了。

如果是男方去捉奸,交由当地府邸处置,即交,自己即刻挨板子,为什么?

因为府邸会言:“怂到自己女人都管不住,丢了读书人的脸、骨气,该杖则。”

总之以一句话涵盖《大清律例》,那就是捉奸一定要捉双,捉双一定要登时打死,不然,就等着吃板子吧。

清代的这些杀奸夫到底好还是不好呢?

据悉,因为清代可杀奸夫这一项律例存在百姓有擅自生杀之权,后续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还对《论杀死奸夫》做出了有力抨击。


言指这项条文不合法理,不管以风俗还是民生来看,都会滋生不好影响,也正因为有了这次的抨击,后来《大清现行刑律》得以修正,杀奸夫的条文才永久退出历史舞台。

站在传统道德来看,这项举措也让更多人有了空隙可钻,从伦理意义来看,保持好自己的生活态度及作风,其实啥事都没,毕竟,活着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探索历史奇闻


清朝律法里是有通奸罪这个罪名的,而且允许丈夫使用私刑,自己惩罚奸夫淫妇,不过人命关天,死了人就得看情况了。

第一种,捉奸当场杀死奸夫:无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这种无罪的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丈夫本人动手,二是在通奸场所抓住人,三是当场杀死,三个条件都满足,丈夫无罪。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件,那就是奸夫没被官府人员抓获,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员来捉奸,不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如果腿脚快让他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感觉憋屈,一怒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基础上加刑 以上都只针对丈夫一个人捉奸的情况,可现实中丈夫是会带人捉奸的,带的人一般是自己亲属,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嘛。如果是亲属打死奸夫怎么算呢?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绞监候就是绞立决的反义词,判刑后不立即行刑,而是监禁到秋审、朝审再次判决后处理。秋审、朝审的结果又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实的执行绞刑,剩下三种看命,有可能继续监禁,有可能减等发落,也有可能枷责释放,反正不可能完好无损地释放。




香蕉你個麻辣291


本文分三部分:“奸情案”中丈夫、奸妇等在清代被杀情况的数字介绍;杀死奸夫无罪历史上大多无罪或减刑;并非所有情况“杀奸夫”都无罪,需要三个条件!

(1)在清代“奸情案”中丈夫被杀、奸妇被杀、奸夫被杀的情况总结

奸夫奸妇同谋杀夫29例;被发现后奸夫奸妇逃跑27例;奸夫杀夫,但奸妇不知情26例;纵容通奸14例……杀妻6例;丈夫羞愧自杀3例……

丈夫被杀者56人,奸妇被杀者6人,案例数字从《明清档案》和《各省重囚招册》的案例中挑拣而出共242件,记录着从1644年到1795年的“奸情案”的案件。数字为中国台湾省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赖慧敏教授的相关作品。

在“情杀案”中,大部分是老公被杀,而不是情夫情妇被杀

奸夫被杀者数字,可惜此文没有,但你不能用242减去119得出123例。剩余的案例包括:没报案(犯罪者因其他案件被抓交代经历时提及)、杀死奸夫、去衙门告状而被抓、奸夫因为奸妇自杀而没有供出等情况。所以,具体数字没办反给出。

但此类案件中,丈夫被害的几率应比“奸夫被杀”的可能性更大。

(2)杀死奸夫无罪,乃是历史传统

杀死奸夫无罪是中国法律的隐性传统,法律条文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秦代曾规定,妻子发现老公与别人通奸,妻子杀夫无罪。

在清代,武松是有权力杀潘金莲的,但因为不符合“捉奸现场杀之”,也会受到一定惩罚

到了元朝,杀死奸夫奸妇无罪受到鼓励!假若杀了奸夫放了奸妇无罪,但奸妇不许活由官府杀之;放了奸夫奸妇,丈夫有罪!杖责170。

到了明朝,杀死奸夫奸妇无罪外,不杀奸妇也行可以被随意处置!除了丈夫可以捉奸外,五福内的亲属也可以等。

到了清代,杀奸夫奸妇权从丈夫延伸到未婚夫、五服之内亲属手中。

(3)杀死奸夫法律条文解读

在清代,杀死奸夫奸妇按照《大清律》处罚就是: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

同杀潘金莲一个道理,在清代,武松也要受到一定惩罚,因为不符合“在捉奸现场杀死”

请注意“无罪”是有条件的,“本夫”“于奸所”“登时”,也就是丈夫要在捉奸现场的搏斗中杀死奸夫奸妇,那才是无罪的!!!

再请注意,实践中审判往往采用的是“案例法”!对该条法文的不同解读、不同应用范围和场景到了清末已经累计多达36种以上的情况。所以,并非所有情况都无罪!


坐古谈今


清代有律例,杀死奸夫的相关规定是:

《大清律例》:“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关于这一条律例,看起来似乎杀死奸夫奸妇没什么责任,其实不然,里面很复杂,有很多道道,后来法学家,曾经有文章专门解释这一条,做出了三种限定条件:

第一是防卫主体,防卫人必须为本夫。

这条什么意思呢?就是捉奸杀死了奸夫,只有奸妇的丈夫才能免责,如果你是本夫的兄弟或朋友,你出于义愤,杀了奸夫奸妇,你还是有罪的,而且是谋杀罪,一般会判死罪。

这意思是说,你是武松武二郎,你跟着哥哥武大郎去楼上捉奸,如果武大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没罪,如果你武二郎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你就是谋杀。

例如,清代有这么一个案例。

安徽有个叫孙万仁的,他的一个堂兄弟孙广仁的老婆李氏,跟另一个堂兄弟孙维仁通奸,孙广仁便邀集一帮堂兄弟去捉奸,孙万仁就跟着去了。

孙广仁领着一帮堂兄弟去捉奸,正好将奸夫淫妇捉奸在床,于是孙广仁将奸夫孙维仁砍倒在地,并按住他的双手,让孙万仁砍奸夫的双腿,孙万仁也没犹豫,补了两刀,没想到,因为这两刀,奸夫孙维仁竟然死了。

于是,孙万仁最后依照殴杀罪,被判了个斩立决。

第二是防卫地点,须“于奸所亲获”。

这个条件很明确,只有在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才能免罪,如果不是在捉奸现场,你在别的地方杀死奸夫,你还是有罪的。

比如武大郎,在王婆家里,西门庆和潘金莲正在行奸,此时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武大郎可以免罪。

如果是西门庆正跟朋友在狮子楼喝酒,潘金莲也不在场,武大郎冲进来杀死西门庆,则武大郎是有罪的啊。一般依擅杀罪拟绞监候。

这也有个清代的案例:

清代直隶省,有个叫审听的,他的老婆跟弟弟申兴通奸,被他发现,并捉奸在床,申听就去殴打弟弟,弟弟申兴就往外跑。

结果申兴跑到了门外,申听依旧穷追不舍,最后追上,将申兴打死。

这个案子,按照清朝的律例,门外已经不属于捉奸现场了,所以,按照清朝的律例,申听依旧被判了徒刑中的满徒,也就是坐牢三年。

然而由于申听捉奸符合“登时”这条规定,也就是时间上是捉奸范围内,最后官府给申听减刑了,判了申听杖责八十。

但是,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奸夫申兴的年龄和辈分问题,申兴属于申听的晚辈,还未成年,在清朝叫卑幼,在现代,叫未成年人,所以就算申兴犯了通奸罪,被现场抓住,也不该被打死,所以古代未成年犯了通奸罪,罪责比成年小。

第三是防卫时间,强调“登时”,如非登时而杀的,则应参照无故夜入人家的“已被拘执而擅杀”定罪处罚。

这个条件也很好理解,比如武大郎,某天现场捉奸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由于武功不行,没打过西门庆,只好作罢。

武大郎一想,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于是苦练武功,十年后,练成了降龙十八掌,将西门庆一掌打死,虽然西门庆此时还是奸夫,但是时间不对,武大郎仇是报了,绿帽子是摘了,可是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在清朝也有案例:

说在清朝的云南,有个叫李魁的,他老婆唐氏跟一个叫孙成林的通奸,被他撞见,孙成林眼疾手快,立马逃走了。李魁立马去追赶,结果找不到奸夫孙成林的踪迹了。

李魁回到家以后,他老婆唐氏跪下苦苦哀求,邻居们也劝解他,李魁无奈,只好息事宁人。

谁知道,有一天李魁外出,在一个篱笆坡处,竟然碰见老婆唐氏和奸夫孙成林又坐在一块说说笑笑,李魁就赶过去捉奸,此时孙成林由于上次的事,以为李魁好欺负,竟然也不跑了,还嘲笑李魁无能,似乎还说李魁下面不行,估计是唐氏告诉他的。

李魁立刻恼羞成怒,捡起一块石头朝孙成林砸去,砸到孙成林脑门,孙成林被打倒在地,孙成林扬言要报复李魁,说以后要杀了李魁。

李魁一听,心里起了杀机,有句话叫做,匹夫之怒,血溅五步,李魁摸出身边藏的尖刀,拔刀割伤孙成林咽喉, 唐氏扑在孙成林身上维护, 李魁亦用刀割伤其咽喉, 孙成林唐氏先后身死。

这件案子,唐氏和奸夫孙成林虽然在一起说笑,并非犯奸,李魁非登时而杀,例拟杖一百, 徒三年。


西堤君


简单来说,看情况。

清朝律法里是有通奸罪这个罪名的,而且允许丈夫使用私刑,自己惩罚奸夫淫妇,不过人命关天,死了人就得看情况了。

第一种,捉奸当场杀死奸夫:无罪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这种无罪的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丈夫本人动手,二是在通奸场所抓住人,三是当场杀死,三个条件都满足,丈夫无罪。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件,那就是奸夫没被官府人员抓获,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员来捉奸,不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如果腿脚快让他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感觉憋屈,一怒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基础上加刑

以上都只针对丈夫一个人捉奸的情况,可现实中丈夫是会带人捉奸的,带的人一般是自己亲属,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嘛。如果是亲属打死奸夫怎么算呢?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绞监候就是绞立决的反义词,判刑后不立即行刑,而是监禁到秋审、朝审再次判决后处理。秋审、朝审的结果又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实的执行绞刑,剩下三种看命,有可能继续监禁,有可能减等发落,也有可能枷责释放,反正不可能完好无损地释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