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應不應該出現在法律條文中

近日,趙宇見義勇為反被拘留14天的新聞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該事件中,趙宇聽到女子呼救後,採取強硬手段制止一男子對女子實施強姦,後施暴男子被打傷,見義勇為的趙宇反而被拘留14天,錯過孩子出生的日子,而施暴者卻能“逍遙法外”。

“防衛過當”應不應該出現在法律條文中

對於此事件,趙宇因“防衛過當”被拘留。再一次將“防衛過當”推到公眾面前。

“防衛過當”應不應該出現在法律條文中

那麼“防衛過當”是對人權的保護還是對施暴者的保護?

首先,“防衛過當”中“防衛”二字就明確了該事件的屬性,這是正義的而非邪惡的,這是遭受侵害而作出的反擊,是對受害者的保護。而“過當”和“防衛”組合在一起,就使原本的事件屬性發生了變化,“過當”二字卻是對施暴者的“保護”。面對施暴者,我們需要保護嗎?

其次,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底線,但是這個底線是對人而言,而不是對“非人(bu shi ren)”或者“非人的行徑”的保護。

再次,我們需要明確,法律應該是建立在懲惡揚善、弘揚社會正能量前提下的,要在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和社會觀框架下進行。法律,應該在是在這個前提下實施,這個前提是獨立於某個具體事件之外的。

希望我國的司法能夠更加完善,在使用法律之前,應該首先判斷事件中的相關對象在該事件的屬性,是正義還是邪惡,對於正義的我們應該加以保護,對於邪惡我們應該加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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