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公開藥檢官私人信息,違法嗎?藥檢官起訴會是什麼結果?

阿飛6068632


評論區的弟弟到底看沒看仲裁現場的視頻啊,先不說孫楊用沒用興奮劑,就他在法庭上的所作所為法官沒把他驅逐出去都算他祖墳冒青煙了。


世界特級釣魚大師


從目前的新聞上看,這件事孫楊的確做的有點過份了。他逼著人家尿檢官說自己是個沒有培訓過的建築工。人家怕孫報復,就做了偽證說自己不合格。結果法院查明,其實人家是經過培訓的,參加過十幾次尿檢的合格的尿檢官。

法院查出來了。孫楊氣急敗壞,把人家的信息抖了出來。這個真不道德,人家都屈服於你了,你失敗了,還拿人家撒氣。

所以,我覺得可以起訴孫楊的,但是我認為他不會起訴,這個人應該沒那麼愛出風頭,屬於能屈服,能少一事是一事的。除非有人利用他,慫恿他,在背後指使他去打官司,否則這個人不會打的。


豆子jikx


幼稚!可笑!無知!諷刺!

被公佈的三位男的工地工人被臨時叫過來看著你尿檢,兩個護士,監督檢測人員檢測過程,況且還是支持孫楊的😤

孫楊微博視頻中,這個黝黑的大哥和旁邊的護士,簽字前再三向孫楊方詢問。

“你們會保護我們的隱私的吧?”

“這不會對我的工作有什麼影響吧?”

孫楊方再三肯定。

“這個你放心,絕對不會洩露的。有事情也絕對不會找你們的,和你們沒關係。”

然而孫楊轉頭,就把那黝黑大哥的姓名、出生年月,甚至身份證號都發在了微博上!

武先生(建築工人)在寫給仲裁法庭的情況說明中,多次強調自己不是檢查官,對當天發生的事情不知情,整個證詞都是對孫楊有利的。

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人肉搜索已經是犯法,私自公佈他人身份證號信息也屬違規。

所以無論於情、於理、於法,孫楊團隊公佈這幾個人的私人信息,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如果這不是幼稚的報復,那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孫楊團隊依然想把孫楊和民族榮譽綁在一起。

就像他當年被霍頓拒絕合影,雖然霍頓完全沒有提到中國,然而孫楊的回應中,依然表示:

要知道,孫楊被禁賽,甚至孫楊就此退役,運動員生涯結束,他依然是一個擁有上千萬粉絲的名人,他依然可以轉型成為一個“前世界冠軍”,依然是一個榮譽傍身的傳奇運動員。

這時,如果把敵對者打成漢奸,如果他的退役,是被“漢奸”設計陷害的,那孫楊的粉絲可能會好受一點——畢竟找一個外部敵人,就是增加內部凝聚力的最好方式,而比起“外部勢力”,群眾最討厭的,還是漢奸。孫楊方面公佈這幾個檢查人員的私人信息到底有什麼意義?孫楊是一個體育明星,應該有自己的成熟團隊(當然根據不少文章說的,他的團隊可能就是他媽媽),這麼多成年人不會判斷不出,把這些人的私人信息,發到孫楊數千萬粉絲的微博上會有什麼後果。後果當然就是這幾個他們曾經保證過會保護信息,保證不影響他們工作的檢測官,甭管是支持孫楊的還是“刁難”孫楊的,都會被人肉搜索,網絡暴力,最後可能丟了工作,甚至會出現心理問題。總之,會對這幾個人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

與此同時,把這些人的信息發在中國的微博上,更是對孫楊團隊自己,沒有任何好處——它既不能讓CAS改變判決,也無法左右之後上訴到高等法院的結果,如果找不到更多證據,孫楊該禁賽還是會被禁賽,沒有任何影響。

可以說,這是一件絕對損人不利己的事情。我實在想不通,為什麼孫楊團隊要這麼做。

就算那些人都被打成漢奸身敗名裂。

就算那些人被人肉被網絡暴力逼得崩潰大哭。


可愛迷人的反派角色6


孫楊這個嘴臉是越來越難看了。先是用水軍忽悠網民,把愛孫楊與愛國劃等號,現在又攻擊官方機構,接下來只怕還要攻擊人民日報。這種人就是素質教育失敗的典型案例,給他榮譽給他錢,都捧著他,看起來還像個人,一旦誰讓他不痛快了,他就把醜陋的一面拿出來了。


無瘋


孫楊被體育國際仲裁法庭判決禁賽八年之後,孫楊在社交媒體上表示了自己的不滿,並將當時和藥檢官簽署的說明文件公佈於眾,其中就含有藥檢官身份證號的個人信息。無論是孫楊是否被冤枉,孫楊公佈人家的個人隱私都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雖然孫楊之後將其刪除,不過在孫楊發佈期間,還是有4.5萬餘人轉發,6萬餘人評論。可以說孫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孫楊公佈藥檢官個人信息參考規定如下;
1,《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款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孫楊公佈藥檢官個人信息的後果;

如果藥檢官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名譽權,那麼孫楊幾乎沒有反駁的餘地,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孫楊應該對藥檢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甚至藥檢官還可以起訴孫楊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孫楊作為公共人物,其一言一行就應該深思熟慮,即使對藥檢官的證詞不滿,孫楊也應該用法律的手段維護權益,而並非公開人家的個人信息,來博取網民的支持,一切都需要用證據說話。

關於孫楊事件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判斷,在真相沒有大白於天下之前,我覺得我們都沒有必要評價誰對誰錯。但是藥檢官秉公辦事我覺得沒有問題,如果孫楊真的做出不符合藥檢流程的事,就應該受到處罰。藥檢官雖然是中國人,但是藥檢官更是反興奮劑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我國打擊興奮劑的力度比任何一個國家都要嚴格。至於說藥檢官另外兩人不具備資質問題,我覺得孫楊可以投訴,但是不可以以資質問題不提供樣本。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這個比抗檢嚴重多了!抗檢是違規,最多被禁賽,退出國際組織!公開他人隱私是違法,觸犯法律,由此而帶給當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影響,孫楊得付法律責任!不過孫楊幸虧在中國,中國人普遍對隱私權不太強調,在西方孫楊就慘了,很慘!尿檢官是中國人,也知道國內情況,告孫楊不存在法律上的問題,但由此帶來的對個人影響,比如受到孫楊粉絲網暴,這不是一個沒權沒勢的建築工人承受得了的,所以尿檢官幾乎不會告孫楊!當然,如果形勢惡化,被粉絲攻擊到無法工作生活,也是有可能告的!

法律底線不容觸犯,適可而止吧!


中華達人心


自從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判禁賽8年之後,孫楊一直在為上訴做著準備,並且一直在社交媒體上向所有人發佈一些所謂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這其中,孫楊為了證明自己的暴力抗檢事出有因,還特意公佈了藥檢官的私人信息,意圖向群眾說明自己在暴力抗檢事件上的無辜。

但是孫楊未免顯得無知了一些,首先他在社交媒體上公佈藥檢官的私人信息,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雖然孫楊很快就刪除了相關信息,但是依然有不少人進行了評論轉發。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藥檢官提起上訴,孫楊應該對藥檢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合適的精神補償費。

即便孫楊對藥檢官存在質疑和不滿,他也不應該用公佈私人信息的方式來給自己洗冤和獲取群眾支持,這種處理問題的方式實在是太幼稚了。

更何況,孫楊在社交媒體上公佈再多證據,獲得再多的支持,那又有什麼用呢?人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看你的社交動態嗎?孫楊要真的有有力的證據,應該是在法庭上展現給法官看,一味地通過社交媒體向大夥博取同情和支持,又不能改變結果,又有何用呢?

所以對於孫楊和他的團隊來說,現在最重要的是趕快收集證據,別再犯上一次在法庭上的愚蠢言論和錯誤,為上訴做好準備,而不是在社交媒體上獲取支持。要知道,證據是要給法官看的,而不是給群眾看的。



心靈丶震撼


第一,聽證會本來就是公開的;

第二,所公開錄像為重要案發過程;

第三,錄像乃孫楊方的呈堂證據;

第四,錄像中均為原案涉案人;

第五,錄像中僅有涉案人員身份;

第六,藥檢官均為WADA證人;

第七,聽證會上有仲裁公開了主檢官的身份;

第八,WADA方證人均未出庭接受詢問;

第九,IDTM原涉案人均為出庭接受詢問;

第十,孫楊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和隱私被洩露被公開(包括CAS);

第十一,孫楊團隊成員和證人的身份和癮私被洩露被公開(包括CAS)。


經遠2000


公佈藥檢官,明顯是想挾民意來報復人家,因為藥檢人員的信息被公佈,就會有千千萬萬個無腦粉絲去攻擊謾罵藥檢官,甚至會有極端粉絲採取過激行為。而且藥檢官身份的披露,肯定對他們的生活會產生影響。從現在的信息披露來看,藥檢官的資質是合法的,藥檢的程序也是合法的。如果藥檢官起訴孫揚,不知道會不會有涉嫌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過錯。





人在天涯84


孫楊公開藥檢官私人信息,將可能面臨藥檢官依法追究責任,因為目前孫楊方好多所為都是媒體報道的,真實情況如何不得而知,不好過多評論。目前國家已經對公民穩私保護制定了嚴格的法律,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自己的言行一定要慎重。

一,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二,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三,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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