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必然性的顛覆者:休謨|為什麼說客觀事件本身不存在因果聯繫

1739年,在人類的哲學史上是不平凡的一年。在這一年,僅僅28歲的休謨發表了他的在哲學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著作——《人性論》。在這本書中,休謨對人們所習以為常的認知,進行了徹底的反思。在這其中,他對因果的客觀真實性的懷疑尤為震撼人心,並深刻的影響了之後的哲學發展方向。但就像其他很多的哲學家一樣,他的著作在問世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一直都受到人們的冷落,就如休謨所說,“出版後成了生下來的死嬰”。他後來以更加通俗的形式修訂了這本書,將《人性論》的第一、二、三卷分別進行了出版。然而由於哲學的特殊性,人們沒有辦法像物理學那樣的,通過實驗的方法來對其進行證明。因為哲學所研究的對象,已經超出了一般的經驗範疇,它是對抽象的概念,對人類的知識本身的再認識,很難像科學結論那樣對其進行證偽。這也就導致了,哲學家在其著作剛問世時,很難得到大家的一致認可,而休謨就屬於這樣的一個人。


因果必然性的顛覆者:休謨|為什麼說客觀事件本身不存在因果聯繫

大衛·休謨:經驗派哲學家、懷疑論者,西方哲學史上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

起初,休謨在哲學方面的建樹,並沒有在社會上引起什麼反響。反而由於他在《人性論》中所宣揚的徹底的懷疑主義,遭到了教會組織的指責。他們認為這種徹底的懷疑態度,會造成對神明的褻瀆,加速道德的敗壞。休謨的《人性論》在起初的十幾年裡,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當然這也與其思想的過於超前,對人們的常見的徹底顛覆所引起的不適有關。

這樣的一種局面,對於休謨來說是不幸的,以為沒有任何一位哲學家願意被誤解。儘管休謨在世時,不斷的辯解說人們誤解了他的意思,但在當時他還是被冠以了詭辯者的稱號。

徹底的懷疑主義者——休謨

休謨在《人性論》中的懷疑主義傾向,是滲透到哲學的各個方面的,而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對因果關係的論述。他的觀點是如此的新穎,以至於要在有限的篇幅內,對其進行詳細的介紹也是不容易的。下面,我們將盡我們所能的,對這些內容進行一番介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裨益。

一、因果關係在休謨哲學中的地位


因果必然性的顛覆者:休謨|為什麼說客觀事件本身不存在因果聯繫


因果關係問題是休謨哲學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在《人性論》一書中休謨用了近一半的篇幅來討論這個問題,它是休謨所真正關心的問題。

休謨的因果關係理論是將傳統的經驗主義原則推向深入的結果,它在認識方法的層次上,將經驗推理的性質、特點和侷限性深刻地解釋了出來。使得經驗哲學獲得了更能顯示其本質的新的內涵,對於之後的哲學發展方向起到了巨大的影響。

休謨非常明確地知道,他所探討的因果關係問題的重要意義,因為因果推理所獲得的知識構成了人類生活所依賴的絕大部分知識。而他對這類知識的前提——因果關係的探討是獨一無二的,就像他自己所說的“無論古人還是今人都不曾從事過”。

二、知識的類別

在《人性論》中,休謨將知識分為兩大類:

  1. 觀念的關係:它含有類似關係、相反關係、性質的程度關係、數目與數量的關係四類,包含幾何、代數、算數等具有直觀和演繹性質的確定性的知識。比如5+7=12就屬於數目之間的關係,青色比藍色的藍的程度深澤屬於性質的程度關係,這類知識具有直觀確定性或者是基於直觀的抽象後的邏輯演繹,這些都是具有確定性的知識。
  2. 屬實的事情:它包括同一性關係、空間與時間關係、因果關係三類。在這其中又可以分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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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中物質的關係不具有確定性


  • 同一的關係、空間與時間的關係:這類的知識不具有確定性,它們是屬於感覺關係。關於它們的知識只能由感官被動接納,故而我們無法從中得到任何超出感覺之外的知識。對於這一點是很好理解,比如門前玩耍的一個小孩,這是屬於空間與時間關係,但這個小孩隨時會離開這,故而小孩與房子的空間關係不是絕對的。
  • 因果關係:對於因果關係,休謨在《人性論》中指出因果關係是關於推理的知識。只有它能把我們的知識推向處於我們的感覺之外的那些看不見、觸不到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活動。也就是說,因果關係對於我們的知識是拓展性的,它的結論超出了它的前提範圍,可以得到知識的增量。比如,火把水燒開中火燒與水開間存在因果關係。當我們看到火上坐著的一壺水時,雖然我們並沒有直觀到水開,但我們依然可以超出我們的當下感知而推測出水一會可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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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類知識的特殊性

在《人性論》中,休謨指出第二類的知識與第一類別的有著顯著的區別,它是屬於“關於事實的事情”。關於這類知識,無論它們的真實性的證據有多大,也不能排除與其相反的事實的存在。比如,太陽明天將會升起這個命題,對於它的反命題太陽是可以存在的,即太陽明天不會升起。它們二者之間並不蘊含矛盾,二者同樣都可以被想象到。當然這裡只是說我們對其想象上的不矛盾而無關其事實,但第一類就無法被同時想象到,比如5+7等於12和5+7不等於12就會導致矛盾。這類的知識,都是屬於或然性的知識,它們的正確性必須滿足充足理由律。

三、因果關係雙方的聯結是基於二者的恆常會合

1.因果關係正確性的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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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的說明,休謨喜歡以兩個彈球為例。這個例子,用休謨的話說,“與我們用感覺和反省所知道的任何因果關係的例子一樣完美”。對於雙球碰撞這個例子,休謨是這樣說的:桌上放著兩個檯球,其中一球處於靜止狀態。這時,另外一個運動的球向其運動過去,兩球相撞。在這之後,靜止的檯球開始運動。對於這個例子,如果我們用平時的因果關係去推理,我們會認為靜止球之所以開始運動,是由於運動球對其的撞擊。

對於這種我們習以為常的認知,休謨這樣說道:

在這兩個球碰撞後,運動從一個球傳遞到另外一個球,而且在碰撞發生與靜止球開始運動之間沒有時間間隔,也沒有空間的間隔。因此,時間和地點上的“接近”是因果關係的一個必可可少的條件。同樣的,我們還可以發現作為原因的運動總是先於作為結果的運動,因此時間的在先性同樣是一切原因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但這還不是事情的全部。讓我們用其他同樣的球在同樣的情況下試一下,我們將總是發現,一個球的撞擊引起另一個球的運動。於是,這裡就有了第三個條件,即原因與結果之間的

恆常會合。每一個與原因相似的對象總是產生某個與結果相似的對象。除了以上所說的時間與空間的接近性、原因的在先性和原因與結果的恆常會合這三個條件外,再也無法從該事件中發現其他任何東西。第一個球運動,碰到第二個球,第二個球馬上運動起來。當我們用同樣或相似的球,在同樣或相似的情況下做此實驗,會發現當一個球發生運動和衝撞,總有另一個球的運動發生。

2.對因果關係的恆常會合條件的質疑

休謨指出,對於時間與空間的接近性、原因的在先性我們是很容易感知到的,它是我們的感性直觀到的,因而是毫無疑問的。但對於第三個條件,即原因與結果之間的恆常會合卻是值得商榷的。對於這類事件,無論與之相似的對象的恆常會合發生多少次,在形式上也只是一種重複,我們並不能從中產生關於對象之間相互聯繫的“新”的概念。兩個球的相撞無論發生多少次,我們也可以毫無矛盾的將第一個球的運動與第二個球的運動分開考慮,而不必將二者認為成因果關係。


可事實上我們確確實實是這麼認為的,我們總是在這種恆常會合後,作出一個球是另一個球運動的原因的判斷。對此休謨說,我們要問的就是,對於這個判斷我們是如何作出的,它的本性是怎麼樣的?

3.我們是如何作出因果關係的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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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相似現象的反覆出現,看成是一律不變的


對此,休謨指出由於經驗中相似現象的反覆出現,使人們把自然發展的進程看成是一律不變的,並因而斷定將來的事情也必定與過去已經發生過的事情相似。“我們所沒有經驗果的事例必定與我們所經驗過的事例相似,而自然的進程是永遠一直不變的繼續進行著的”。如果我們要從理性層面證明因果推斷是可能的,那麼這些證明必定是以這個“自然的一律性”為前提的。這樣的證明總是具有如下形式:在過往的事例中,但凡A事件發生,B事件總是一律的出現,所以如果未來有一個A事件發生,我們就會推斷B事件一定會出現。這就是休謨所發現的“自然的一律性

4.對因果條件之自然的一律性的詰問

休謨說,既然自然的一律性是我們得以作出因果關係判斷的根本,那麼我們就必須保證這個條件是可靠的,於是對於此問題他做了深入的思考。

  • 自然一律性的反面在邏輯上是有可能的

對於這點,我們還以檯球為例,我們可以在邏輯上想象出在兩球相撞後,檯球B可以不發生運動,也可以兩球都不運動,還可以構想其他任何情況。所有這些,在邏輯上都是有可能的,而且是無矛盾的,B球不是一定要運動。

  • 根據經驗的或然判斷不能證明自然的一律性

或然判斷與概念的邏輯推理不同,他不是發現觀念本身之間的關係,而是根據已有的經驗去推測還未曾經驗果的事情。當我們用或然性推斷去證明自然的一律性,若這種或然性推斷有可能,那它只能建立在因果關係上。而因果關係的一切推斷又是建立在將來必定與過去相似的自然一律性的假設之上的,這樣在邏輯上就會出現循環論證,從而失去證明的價值。

總結

對於客觀事件中的因果關係,休謨指出這只是我們的假設,它永遠都不能被證明,我們所經驗過的那些對象與我們所未曾發現過的那些對象之間是必然相似的。休謨以這個結論第一次動搖了因果推理必然性的基礎,儘管後來哈有很多人試圖用其他方法重新確立自然一律性,但都無法改變休謨結論的邏輯,那就是自然一律性是無法用理性或經驗的方法來證明的。我們對於客觀經驗的因果推論,只是基於大量以前發生過的事情的歸納,它只是一種歸納意義上的或然判斷,不具有必然性。

也就是說,前後相繼的客觀事件中並沒有因果關係本身,就像康德所言它只是我們的知性認知客觀世界的知性範疇而已。對此沒有原因,我們就是這樣來認識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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