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终身禁驾,是大家平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惯说法,全名应该叫“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它主要说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为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在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被限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违法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终身禁驾的法律依据,木林认为,主要规定在《道交法》的这两个条文中:

一是,2011年第二次修正后生效的第91条第5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后一直都没有修正过的第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4年之前,具体的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数据,木林没有,无法准确地说明。不过,当时的驾驶人,还算是令人羡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像现在,满大街都是。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根据网上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全国汽车保有量达2.5亿辆,私家车达1.98亿辆。况且这些机动车中,可能还不包括没有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以及过渡政策实施前被广泛界定为两轮摩托车的超标的两轮电动车,甚至于一些轮式农业机械工具车……

从我们身边的情况来看,汽车、两轮燃油摩托车、两轮电动摩托车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跟人们的生活已经紧密相关了。

机动车行驶中可能存在的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事件,是被社会所容许的;机动车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甚至于达到交通犯罪的现象,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截至2019年6月,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4.22亿人。自《道交法》施行以来,全国的被终生禁驾的人数,目前的具体数据不清楚。从网上获得的相关数据来看,仅2018年,全国就有17264人被依法终生禁驾。

这种终生禁驾的行政限制措施,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讲,是非常严厉的!

被禁止重新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资格中,就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以上所有相关车型,甚至于农机部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资格。

它意味着,只要被终生禁驾,行为人终生将再也没有通过正当途径重新合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可能!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是人总会犯错误,普通人达不到一失足成千古恨,但驾驶人确实害怕一犯错就被终生禁!
而一旦终生被禁驾,所有车型的驾驶资格,都不能再重新取得的情形,这种设置,可能并不合理?

木林有以下不成熟的想法,和朋友们探讨,说的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一是,不能一次犯错,终生没有改错的机会。《道交法》甚至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就能否在特定情况下,解除被终生禁驾限制可能的问题作出规定。这种立法设置,是否会让人感到有一些缺憾?

这种想法,来源于我们国家对罪犯从依法治国和人道主义方面所进行的特赦制度,死缓、减刑和假释等制度。既然都能够给那些犯过罪的人一些改正自新的机会,那么,是否也可以给这些被终生禁驾了的,但人身依然自由的人,一些重新取得的机会?

用行政处罚类的强制限制措施,来限制一个人的某一项再参与社会生活的终生行为,可能真的不合适!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二是,《道交法》中也没有对终生禁驾问题进行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91条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涉嫌犯罪问题中的吊销禁驾问题在理解上,容易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中的规定,在使用时出现,饮醉酒到底应该按入罪情节还是按加重情节对待的问题,确实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明确!


这种想法,来源于对逃逸行为作为入罪情节或加重情节的进一步思考,如果将涉酒按入罪情节就给终身禁驾的话,是否会和逃逸终身禁驾设定不相匹配?上面这个解释是《道交法》施行之前发布的,现在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正?

对哪些行为,应该终生禁驾所有车型?哪些行为,终生禁驾某些特定车型?哪些行为,只在某段时间内限制某些特定车型?在被限制相应车型后的特定时段内,如何再来重新评价行为人是否具备了重新取得的可能性?等等,确实需要进行详细明确地研究和规定。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三是,在对驾驶人作出终生禁驾时,如果不给予明确的车型禁驾,而是毫不区分的一概限制禁驾,一直这样规定下去,且不给被终生禁驾的人一种重新取得一些相关机动车型驾驶资格机会的话,可能真的不合理!

这种想法,来源于对前期在超标两轮电动车管理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对于还想重新取得驾驶资格的人来讲,一方面,可能是个人工作、生活甚至于谋生的需要,特别是未来超标的电动两轮车、三轮电动车如果按摩托车管理的话,他们就得学驾驶证。如果一概地不能考取,可能对社会管理的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还有其对法律的敬畏,毕竟他(她)们还是想将自己的驾驶行为纳入合法的范畴之下,还是具有相应的驾驶技能的,不能因为曾经的不注意、不小心,而受到终生的惩罚。

四是,是否可以在未来的《道交法》修改中,对终身禁驾措施的适用范围,再进行更加严格的缩小限制;或者是将终身禁驾惩罚措施的作出主体,移交给人民法院?

这种想法,来源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对犯罪惩罚的再思考,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如果对同一行为能够用刑罚手段全面评价处罚的,原则上就不应该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施加以行政处罚。

在审判过程中,由法官对驾驶人能否继续进行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后,依法作出判定。

如果法官认为需要限制罪犯在特定时间内重新取得或终生禁驾的,在判决中明确作出终生禁驾的要求,交给交管部门具体执行。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五是,是否可以试着通过引入一种公平公正的驾驶资格重新取得评价机制,来让一些被终生禁驾的人员,能够重新依法取得驾驶证?

这种想法,来源于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参与检验鉴定类程序的思考。这里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太多,不是一言两语就能讲得清楚的。况且,木林也只有这一种浅显的想法,实践中到底该如何来操作,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思路,留给朋友们来思考。

木林个人粗浅地以为:法律的能够被广泛适用和被尊重,在于其具有合理性,在于其兼顾了天理国法人情,在于其不强人所难,在于其兼顾了惩罚与教育功能,在于其代表了最广泛的民意民情,更在于其能够适应时代的前进步伐,适应新时代的管理需求。

合情合理合乎国情的法律规定,应当保留;不合情理不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需要修正。

交通法中,能否将终生禁驾,改为终生禁止取得特定车型驾驶资格?

木林之所以写这篇文章,衷心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特别是一些修法专家的重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过程中,能够予以考虑。

这是否也能算我们这些普法小文作者,对实现国家法治梦想所能做的一点微薄贡献?

关于终身禁驾问题,应该还有许多值得反思探讨的地方,因木林个人能力的有限,再加上网友的迫切请求,文章写的比较仓促,观点不一定正确,还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