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四川眉山 13 歲男孩與母親爭吵後弒母?

如何看待四川眉山 13 歲男孩與母親爭吵後弒母?

又看到未成年人弒母的新聞,感覺這不僅僅是個人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淪喪了。

出一例那是個例,出2例那就是現象,在短時間內出了幾例,那就是社會問題了。

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首先肯定是教育的問題,我一個法律工作者,也很無奈……

所以我只能無奈地告訴你們答案——

這位13歲弒母的小男孩,將無罪釋放!

如何看待四川眉山 13 歲男孩與母親爭吵後弒母?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不滿14週歲的兒童,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即使他殺人放火強姦!

而政府的收容教養最多隻有三年。而且收容教養不等同於坐牢。

這個問題在此前也引起了相當大的討論,適逢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是有人提出要把刑事責任年齡降低,這樣就能把這些小惡魔繩之以法。

在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表示,正在修改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審議中應該會討論到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問題。

聽說代表們爭論很激烈,希望這次的事件的再度發生能夠對上面的修法有一定的影響。

關於這個問題,人民網曾經進行過報道。

有些孩子是孩子,有些孩子是禽獸。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固然會有利於打擊這些作出獸行的孩子,畢竟平心而論,現在的孩子跟二三十年前的孩子感覺真的不是一個level。

但也存在一個問題:你今天降到了12歲,明天就會出10歲的兒童殺人事件。明天你降到10歲,後天又會出現9歲兒童殺人事件,難道要一直降嗎?

所以,我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鍵。

如何看待四川眉山 13 歲男孩與母親爭吵後弒母?

當然,治本之策是教育,但單從法律上來說,我認為應當完善收容教養制度!

目前的收容教育制度時間最長3年,我個人認為確實是短了,3年後,這位13歲少年出來不過16歲,更加人高馬大,具有的戰鬥力會更強,3年的時間,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何以讓公眾相信他是沒有攻擊性的?是安全的?如果只以時間長短為唯一標準,那麼時間可以磨平一個人的反社會人格嗎?3年的教育可以取得改造人格的效果嗎?

我個人建議,可以參考不負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設置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制度,把收容教育制度司法化,規範化和專業化。同時,不應有時間限制。

一是把收容教育制度納入司法程序。在刑事訴訟中設置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畢竟收容教養制度是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應當由法律予以規定,由法院作出最終裁決,這樣既保證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又符合法理邏輯。

二是收容教養制度必須規範化。規範就要求更加細緻的實施細則,包括收容教養可以多久,怎麼教育,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如何保障,怎麼讓他們既一定程度隔離社會又不能完全脫離社會等等。至於收容教養期限,應當以專業的評估為依據,針對暴力傾向專業的心理評估,如果合格,提請法院判決解除收容教養,如果不合格,一直收容教養,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間由檢察機關負責監督,與精神病人強制醫療一樣,防止中間出現的權錢交易。

三是收容教養的人員必須專業化。心理干預和矯正必須專業化,不然就不叫收容教養,不能只收容不教養,這個教養既要保證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又要對他們的三觀進行改造,對他們的心理進行輔導糾正,而且對他們的暴力傾向的社會危險性評估也必須要專業,才能給司法一定的參考價值。依然有暴力傾向的不許放入社會!

未成年人是不能殺的,這個就算是修法也是不可能改的。

但是有嚴重社會危險性的未成年人是不能隨便放入社會的,我想,這應該是是社會的共識吧?


如何看待四川眉山 13 歲男孩與母親爭吵後弒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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