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路段超速50%以內警告不罰款


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路段 超速50%以內只警告不罰款策

交管政策:限速60公里/小時路段超速50%以內警告不罰款


根據2013年12月25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於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

1、在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

2、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3、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

4、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時速20%以下的。

交警部門將嚴格執行公安部交管局的上述規定。對於尚未處理完畢的違法記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一般只給予警告,不再罰款處罰。

測速 測速地點須向社會公佈

設置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公開的原則。

固定測速規定:

1、應當設置在限速標誌起始點後500米至解除限速標誌或下一限速標誌之間;

2、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誌。上述交通標誌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誌;

3、設置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

4、設置地點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移動測速規定:

1、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500米以外應當有明顯的限速標誌;

2、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誌。上述交通標誌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誌。使用移動便攜式交通標誌的,應當符合顯著、清晰、明確的視認要求;

3、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放置於路側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不得無故遮擋或者掩蓋;

4、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2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點應當設置在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

5、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目前,交警系統正在進行全面排查,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抓拍設施,歡迎大家提出來,將馬上進行糾正。

異議投訴:

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對拍攝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到市交管局服務大廳2號窗口進行投訴,查詢電子警察記錄,查看電子警察照片。

對於外地市的電子警察記錄內容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己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申訴,由民警出面協助當事人和外地公安交管部門溝通,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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