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入户抢劫案”的辩护

我喜欢办刑事案件,尤其喜欢有争议的案件,犹如解数学应用题一样,在出题者事先设计好的重重困难中,寻找希望的出口。


一则“入户抢劫案”的辩护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入室盗窃案,被告人是一个刚来上海不久的打工小伙,在盗窃完东西正要离开房间时,被害人回来了,于是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害人受了点伤,小伙子趁机跑了。

过两天,小伙子就被抓了。

这就很严重了,典型的盗窃转化为抢劫,并且还是入户抢劫。到案后,小伙子态度很好,供认不讳,警方收集的其它证据也很充分,没有自首,也没有其它可以减轻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会见小伙子,当我把这些情况分析给他听后,小伙子整个人就瘫了。

我去跟检察官沟通,把能想到的有利情节、合理怀疑都说了,希望能把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给降下来。检察官叹了一口气,两手一摊:我也挺同情他,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了,我不能违法办案啊。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一切似乎无解。

问题的关键在于“入户”,只有不认定为“入户”,才有降低刑期的可能。反复盯着案卷中的现场照片,我突然有种冲动,决定去现场看一看。

这是一个还不错的小区,我敲了门,给我开门的人是一个中年男人。我说我想进去看一下案发现场。他很诧异:案发现场?这里杀人了?我说没有杀人,只是一则盗窃案。他仍然很迷惑:我怎么没有听说过。

我突然来了兴趣:你不认识王某某吗?中年男人更晕了:没有听说过啊。

原来,这是一个合租房,甚至可以称为群租房,三室一厅的房间被房东进行了一些改造,住了好些人,客厅、厨房和卫生间都是公用的。中年男子和被害人都只是其中的租客,彼此之间甚至不认识,那天案发时,其他人都不在家。更为关键的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地点是在客厅里。

我暗喜不已,立刻进行了拍照,并找租客和房东进行了调查。

我再次联系了检察官,并提供了材料:被害人所住的不是普通的民居,而是一间群租房,客厅、厨房和卫生间都是公共空间,所以这里的“入户”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入户”。检察官很认真地看了材料,仿佛也松了口气,说:终于让你们找到理由了。

后来,检察官也专门去现场看了,并找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最终以普通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予以了认定。

《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笔者周辉,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原检察官,联系方式:136419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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