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

“外嫁女”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農村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所謂“外嫁女”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並未作出不同於普通村民的特殊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審理的相關類似案件的裁判情況,對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一是“外嫁女”的戶籍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二是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意見;五是“外嫁女”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應履行的村民義務;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了村民待遇。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故此,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以侵犯婦女權益為代價所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能否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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