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期間企業及員工涉及的法律問題


新冠肺炎期間企業及員工涉及的法律問題


提問者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勢洶洶

建築施工企業如何應對

工期能不能延長

工人工資該怎麼發

原材料上漲誰來買單

停工期間的損失如何分擔

.............

疫情期間企業應對措施

問題

NO.1

此次疫情是否為不可抗力,施工企業能主張免責嗎?

是不可抗力。只要此次疫情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企業就可以主張免責。

詳細解析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此次疫情在法律上應屬不可抗力,但是針對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對具體項目、工程影響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適用的情形相對而言也是不同的。

3. 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要看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有無影響。事實上,此次疫情不可能對所有施工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疫情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只有當其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被視為不可抗力。

4. 政府發文延期復工開業通知等文件均可作為疫情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證據,收集證據十分重要,可以作為今後免責的主要法律依據。

疫情期間企業應對措施

問題

NO.2

受到影響的施工企業能否申請工期順延?如何申請?

可以申請工期順延。申請程序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中關於承包人工期索賠的具體約定。

詳細解析

1. 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作為承包人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

2. 總工期是否延長,還要具體分析延誤的工作是不是關鍵工作,延誤的時間有沒有超過該工作的總時差等等。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關於承包人索賠的條款: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疫情期間企業應對措施

問題

NO.3

停工期間的損失如何分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中關於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詳細解析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期間企業應對措施

問題

NO.4

除了工期索賠外,措施費能不能索賠?

如果因為疫情的影響增加了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增加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或改變施工時間和順序、調整施工方案,就可以要求調整或索賠措施項目和費用。

詳細解析

1. 措施項目費用索賠是項目索賠的重要部分之一。

2. 簽約合同價中包含的措施費項目的,如二次搬運費、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地上及地下設施臨時保護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趕工措施費、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垂直運輸費、腳手架工程費等受到疫情因素影響的,均應予以調整合同價,給予相應補償。

3. 安全文明施工費用與夜間施工增加費的索賠按照實際的支出進行計算。二次的搬運費索賠額主要的包括對材料的損失以及人工、機械搬運的費用。夜間施工增加費以及冬雨季施工增加費主要的是工程延期的部分,但是如果是項目的承包人造成的工程延期,不予索賠。已完工程的保護費索賠主要是針對工程的照管以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設備的保護費主要是針對材料機械的單價上漲情況下的具體索賠。

4.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於索賠時間的規定

因不可抗力的索賠;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若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 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問,應向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發包人提 出協商意見的,承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協商意見後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

疫情期間企業應對措施

問題

NO.5

受疫情影響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最長30天)的工資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發放,即應當包括除獎金(提成)以外的其它工資科目。超過一個月之後才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等措施。

詳細解析

1. 施工企業決定停工停產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民主決策並公示。

2. 《人社部辦公廳明電[2020]5號文件》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溫馨提示

以上屬作者的個人觀點。以各企業遇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新出臺的政策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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