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因為宅基地有矛盾村委給開證明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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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因為宅基地有矛盾,村委會給開證明該怎麼寫?

兩家因為宅基地有矛盾,可以通過村上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只要兩戶通情達理,互相理解,一般是可以調解成功的。調解成功後,寫一份調解協議,兩家各執一份。

調解不成,要通過法院去解決,如果要村委會做證明的話,那麼這個證明要寫清楚,兩家因為宅基地發生矛盾的前因後果,具體矛盾的焦點在那裡,比如說是因為道路出行,還是滴水距離,還是因為翻建房屋把基礎位置變了等等,要一定要按實際情況寫出來,客觀公正,不偏不倚。

寫證明時一定要先掌握實際情況,不然這個證明寫出來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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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都是村委會統一劃的,統一價格,一起賣的,在新劃的宅基地不存在爭吵的,如果有爭議的話,是老宅基地和開荒地,在我村還真有打官子的,是因為過道,各說是各的,經村委調解多次,也沒有調解好,最後鬧到法議廳,村委開證明應該實事求是。證明:今有XX村,韓XX,男,現年XX歲,與本村韓XX,男,現年XX歲,因是老宅基地遺留問題,存在過道爭議,經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無效,前去法議廳公斷,希上級領導給予公斷為盼。XX村。公章。X年X月X日。這樣的下場是基層最不願看到的,也是老族長不願看到的,兩敗兩傷,也相互成了仇人,有什麼好處呢,什麼問題都要退一步想,還是能私了的好,按真正的法規,對每個人,每個家庭都沒有什麼好,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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