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围标”被判7个月,串通招标罪了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政府投资类项目,或者招投标的组织者中有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具有受贿等情况的,依照数罪并罚。

非法“围标”被判7个月,串通招标罪了解一下

【案例】2011年1月24日,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北部新区污水收集系统工程(古佛立交段污水干管)进行公开招标。同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得到该招标信息后,为得到工程建设权,便授意被告人王某找几家有资质投标的公司来帮助其投标。后王某找到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锦新建筑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也找到重庆长峡建设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王某并与9家公司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工程都由张某某建设。张某某并给予每家公司好处费3000元,并分别向王某提供的各公司代理人账号上汇款保证金42万元。期间,张某某分别制作了9家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工程报价按最高限价下浮5%-8%,以控制9家公司的平均工程报价,后张某某、王某等人携带制作的商务标前往各家公司封标。

2011年2月15日,张某某将9家公司的代理人安排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一宾馆住宿,次日又将各代理人送至长寿区建委就该工程进行投标,后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0828854.13元中标,张某某并向各代理人支付辛苦费500元。中标后,张某某又以130万元将此工程建设权转卖给韩某等人,并已获款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某、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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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方式】法条规定了现实存在的两种串通方式,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首先,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并不是有串通行为就必须得依照本罪处罚;其次,第二种串通方式往往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般应该数罪并罚。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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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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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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