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同村房屋,沒過戶,要拆遷了,原戶主要來討一套房子合理嗎?

單車的幸福1986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這個和戶口,是不是本村人,都有點關係,因為買賣雙方沒過戶,房產證還是原房主的,這是對你不利的一面,對你有利的一面就是你有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都認可簽字了,是受法律保護的是不可侵犯的,如果賣家用房產證要挾你,那他就是欺負你不懂法,如果通過法律這步的話,你應該可以勝訴。


店店小二


都說無巧不成書,像題主說的這種買農房的時候沒有過戶,現在要拆遷賠償了,原戶主又想來要一套房子,這種事兒我們村就遇到了一個,真的是如出一轍。


大概是四五年前,我們村有一部分農房需要拆遷,因為村子離城區比較近,拆遷之後的賠償款也很高。鄰村的人都羨慕我們,趕上了新農村建設的好時候,老農民也可以搬去樓上住新房了,在村裡如火如荼的開展測量、簽訂賠償合同時,有一戶人家吵了個熱火朝天。原因是這戶人家買了村裡另一戶人家的農房,現在趕上拆遷了,根據測量賠償他可以獲得兩套樓房,這時原房主跳了出來,說要討回農房,不賣了,畢竟沒有過戶,現房主自然也不肯,這房子都買了好幾十年了,人家早就拆了重新蓋的,你現在又跳出來說要老房子,沒這個道理吧。


話雖如此,但是奈何這個農房在當初買賣的時候沒有過戶,在法律上還是承認原房主,雖然說房子重新翻蓋了,原房主要把蓋房子的錢還給他,也要討回這處房子。最後沒有辦法,經過村裡的協調,將拆遷這處老房子獲得的兩處新樓,一人一處來分配,這才調停了風波。

有的人說這不公平,既然房子都已經賣出去了,雖然說沒有過戶,但假如說房子坍塌了傷人了,或者發生了其他別的不好的事情,難道原房主能站出來賠償嗎?答案是肯定不可能的。但是有的人就是這樣,遇到不利於自己的東西,自然是躲得遠遠的,但是看到了利益,就奮不顧身的衝上去了。況且在沒有過戶的情況下,他確實還是佔點理的。


所以說遇到這種事情,我們也不要討論它是否合理了,如果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就要在買賣房子的時候就直接完成過戶,房產證上寫了你的名字,那才算萬無一失,否則日後如果真的趕上了拆遷,在利益面前就容易生事端。


靈子


就算是不合理,但題主本身並不佔理,在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和別人私了,如果鬧到法庭上,判決一般都是原戶主賠償你一筆錢,他領取房子。題主錯就錯在太相信此人的人品,沒有按照法律去過戶,一時嫌麻煩才導致了今天的糾紛。

我們村就有一個人,他購買的房子是他堂兄弟的,按理說這麼親近的關係,兩家人之間應該能坐在一起心平氣和的談談。在當初時,因為都是堂兄弟,所以兩家人只是口頭上達成了協議,房子都是在一起的,大家都比較信任,沒有過戶也沒有簽訂協議。

結果我們村在拆遷時,堂兄弟聽了消息趕緊回家,不知道的還以為是幹啥的。這家兄弟就請了他吃了頓酒菜,結果喝多了後,堂哥就說明了來意,表示房子拆遷款他要一半,這個堂弟就坐不住了,兩個人在一起推搡打罵,因為都喝著酒,結果大打出手,最後只能報警。

在警方的協調下,堂哥將買賣的錢還給了堂弟,之後他自己佔著這套房子,拆遷時獲賠了兩處。這個堂弟懊惱死了,儘管村民都很同情他,背後也說他堂哥做人有問題,但又能咋辦,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要按照法規辦理。

題主如果本身有了一套房子,那自然是過不了戶。如果戶口內沒有房子,但和對方簽訂了轉讓協議,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轉機,法院到時候判決的時候也會傾向你,但如果題主簽訂協議了,這麼多年恐怕早就過戶了。

對方來討要一套房子,如此來看不是太合理,但也是最好的選擇了,最少對方沒有將產權要過去,如果還能協商的話就協商,不然就將分得的一套房子讓給別人。不得不說還是蠻可惜的,接下來大家還是要注意,一切都要以證書為準,不然吃大虧。


惠農圈


在我們的生活中,老百姓買房過戶交易往往拖很久,覺得不急,我付了錢,住進去,這個房子就是我的了。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房屋作為不動產,想要完全擁有所有權,進行合法處分,必須要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那麼,萬一遇到了沒有來得及過戶,這個房子就要拆了的情況,房屋徵收補償款歸誰呢?


我們先來看下一則案例:

福建莆田市某處房產位於A公司名下,A公司將房產作為出資入股B公司,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現在該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因沒有和當地拆遷辦達成協議,被強制拆除。後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強拆違法。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未將作為出資的涉案房產過戶登記於B公司名下,B公司並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故B公司不是被徵收人,與本案所訴強制拆除行為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那這個時候,我們該怎麼辦呢?


律師說法:

1、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房屋買賣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仍歸房屋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享有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配合辦理過戶的債權。根據《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房屋徵收的補償對象為房屋所有權人。那麼,依據上述規定,徵收房屋時房屋已經進行交易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徵收部門仍應當對房屋出賣人給予補償。


2、但房屋徵收實踐中,房屋交易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房屋已經交付買受人使用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如果仍按照法律規定對房屋出賣人進行補償,則有可能導致房屋買受人拒絕搬遷的現象發生。同時,房屋買受人支付了購房款既未獲得交易房屋的產權,也未獲得房屋徵收補償,雖然其可以通過合同向出賣人主張債權,但卻無形中加劇了社會矛盾的產生,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非常不利。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分情況處理:

(1)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爭議,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將房屋買受人確定為被徵收人,或者在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並履行一定手續的情況下將徵收補償直接發放給買受人。


(2)如果買賣雙方存在爭議,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司法文書的內容確定房屋所有權人;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買賣雙方爭議未解決的,可按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3、根據法院的判例以及辦案經驗,法律保護合法有效合同,不輕易否定或解除該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多年,且買方居住多年,事實上已形成了對該房屋社會觀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賴。先不論房屋被強制拆遷賣方是否還有過戶的義務與必要性,拆遷補償的初衷為對現實居住人喪失居住場所的補償和安慰,其補償款為給現實居住人另覓住所或過渡性安置的經濟支持,而作為多年前已將房屋賣給對方且已得到相應價款的房屋賣方,其利益不會因房屋被拆遷而受損或得不到保護,如果侷限於權屬證書上的名字而忽略現實情況,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儘快請律師介入,幫助維權。


拆遷律師週刊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這個問題,讓我很糾結。在個人的感情中,覺得原來戶主很不要臉,賣了就是賣了,看到房子拆遷了又眼紅,後悔了。實在是太不要良心了。

這個問題在換一個角度看,我很想問你,你買他房子時候有證據嗎?比如房屋買賣合同,原房主簽字畫押的賣房憑證,收到買房錢的收到條。如果有這些東西可以證明房子是你買的,就直接拒絕不合理要求。

如果這些都沒有,你人緣又比較好的話,村裡和大隊裡的人可以給你證明房子是你買的,也可以打官司。都是一個村的,要是沒有人想得罪原房主給你當證明人的話,就只有花錢買教訓了。


真真棒


你好,

宅基地以及房屋在被佔用或者拆遷的過程中出現糾紛的,一般佔用單位或者開發商在交付補償款或者拆遷款的時候不會直接交於當事雙方,會交給當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保管,村/居委會會調解雙方,這時就需要雙方提供宅基地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據,那麼最有力的當然就是當時買賣合同或者協議並且這個協議上還要有三個本村證明人的簽字。那麼這事就一目瞭然了。

所謂有理有據,光有理是不行的,大家都是本村的,證明人能做到無論在什麼時候都能給你證明這當然是最好的,但是一旦證明人也跟著反悔也不是不可能的,那麼就要說到前者為什麼需要三個人的證明簽字,就是這個原因。如果買賣雙方通過村委會的主持的證明材料那就更好了。

當初的買房款收據也能作為一個重要證據,空口無憑,有收過錢的依據那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效應,他再狡辯也就沒什麼意義了。

如果這些都沒有,只是你們口頭上的話,還是要有證明人做相應的證明,如果沒有或者證明人少於三個人,那這事就不好辦,他要耍無賴,補償的東西你們兩家誰也拿不到的。

當初真要是什麼也沒弄的話,我建議你還是儘快解決的好,你不如這樣,坐下來談談,可以給他一套房子,但是是以很低的價錢賣給他,這樣我覺得是個息事寧人的好辦法。


我是勝利哥


怎麼說這個問題呢,從情感上來說,咱可能覺得不合理,畢竟房子我花錢買了,現在看有利可圖了你就想來分一杯羹。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是合理的,因為只要沒過戶,農房就還是原戶主的,真要是計較起來,還是得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

現在農村有好多這種情況,沒有新的多餘的宅基地可以批,而好多人又沒地住得蓋房子,他們就會買同村人空閒的老房子,農村空閒的房子很多,年輕人不願意在村裡住,上了年紀的老人們,一人有可能守著兩三套農房,住不了這麼多還不如賣了換個幾萬塊錢呢。

都是農村戶口的同村人之間買賣房屋,是符合政策的,按理說是可以變更房產證姓名的,但有的村子現在不允許變房產證,可以買賣,也可以找大隊上的人來做見證人,但是幾年內不能過戶,這種情況下,萬一在沒有過戶的時候就遇到拆遷,那獲得的拆遷補償款或者樓房該怎麼分配呢?

咱們正常人可能都會覺得,既然簽了合同,買主給了錢,那麼原房主就跟這個農房沒有辦點關係了,農房拆遷時補償款或者樓房都屬於買主的。但是別忘了,沒有過戶在法律上就不能算是買賣交易成功,這個時候如果原房主好心,不來搶分拆遷賠償,那沒有什麼矛盾。但如果原房主說沒過戶不算完成買賣,索要農房的拆遷賠償,走法律程序的話,還就真會酌情給他一份。

所以農村買賣農房的時候就是這樣,很多人想買,但考慮到過戶問題,如果不能過戶那就要慎重了,日後拆遷賠償的糾紛都是隱患,假設一套農房能夠獲得兩套樓房的賠償,原房主想分得其中一套,這有點“獅子大開口”了,但是一點不給是不太可能的。假如獲得了100萬的賠償,原房主從中分個十萬二十萬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說已經完成了過戶,那就沒有半點後顧之憂了。

表舅家在十幾年前賣了一套農房,當時就是目光短淺,覺得房子多了也住不了,沒什麼用,就以幾百塊錢的低價賣給了鄰居。現如今他們村發展飛速,而且要舊村改造蓋樓房了,他很後悔自己當初那麼便宜就把房子賣了,現在那房子身價翻了幾百倍都不止,但是也沒有辦法,早就辦完了過戶,那房子現在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了,拆遷拆的錢再多,一分也不是他的。

所以朋友們,在買賣農房的時候要注意了,別以為光簽了個合同就萬事大吉了,過戶很重要。


一品小十六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來說。房屋沒過戶,屬於原屋主。在感情上來說,這種情況下,原屋主來要拆遷的利息並不對。

有句話說得好,覆水難收,既然房子已經賣出去了,那麼就和原屋主沒有關係了,不管這個房子是拆是翻新都和原房主沒關係了。想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原房主做的並不對。

但是題主也需要拿出證據,比如當初買房子時的合同,付款的收條等。如果有這些證據那麼題主完全可以拒絕原房主的要求。


農村農業農民1


如果真較起真來,原戶主還真是合理,畢竟你們沒過戶,沒有土地使用證,那麼原戶主完全可以說是你借他房子在住或者租他房子在住,反正你就是不佔理。

在土地沒有確權之前,農村房屋買賣的管理還是比較混亂的,因為當時沒有什麼過戶的一說,如果相中了、價格談攏了就可以進行私下交易,也沒有人會過問這個買賣的事情。但在宅基地新政實施以來,就規定了非村集體成員、非農村戶口是不能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的,而且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制,所以在新政實施以來在農村買房是比較困難的事情,畢竟要經過各種正規的法律程序才會認定你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那麼你這個就屬於私底交易了,沒有任何法律的保障,而拆遷時工作人員會要求你拿出土地使用證,如果你沒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人家是不會和你籤搬遷協議的,只有找到原戶主才會進行簽署,所以你這個問題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如果真的想解決問題,可以進行私了,這是一個比較穩妥的方法,商量出價錢,如果實在談不攏的話,當初你們買房肯定是有交易憑證的,那麼可以拿這個憑證進行維權,畢竟當時的農村房屋交易事情在那擺著,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想息事寧人,那麼只有走最後的法律程序了,只是這個時間會比較長,不知道是否能對你的正常生活產生影響,反正最後你進行下權衡,對於這種無賴一定要想辦法的,不可以放縱。


一起種植


購買同村房屋,沒過戶,要拆遷了,原戶主要來討一套房子合理嗎?

買房子還是要謹慎才行,畢竟花了這麼大的價錢!特別是在農村裡,很多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利益面前會出現一定的利益糾紛。而題主的問題也是這樣的:多年前購買了同村村民的房屋,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可能是不懂法律意識吧,或者房子屬於沒有房產證根本沒法過戶,不知道購房協議書有沒有寫。)但是現在房子要拆遷了,原來的戶主看到分房子眼紅了,就過來討要一套房子。如果現在房主不給的話,就打官司。問:這樣合理嗎?面對這問題,李子來回答:

筆者認為,農村房屋不可以隨便買賣的,更不能賣給本村以外的成員,這包括城裡人,所以說城裡人即使來農村買了房屋也是無效的。但是來說,這裡的意思是題主買了本村人的房屋,屬於特定範圍之內,可以說同村、同集體之間買賣房屋是有效的。但是要正確的把房屋買回來,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才行,不然法律法規對自己也是不利的,下面我來說一下。

第一,本村房屋買賣應當經過集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

在農村裡雖然房屋是自己的,但是農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質是集體使用權,是村裡的。所以在本村農業戶口的人員之間的買賣行為應當徵得集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


第二,在購買房屋時候,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

農村裡也是這樣,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口頭協議或者一紙協議是無效的,必須簽訂正規的書面買賣合同,並辦理審批過戶手續,而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並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不僅如此,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

如果村裡房產證沒有辦理下來的話,可以通過村裡作為公證人,把原有房屋人的名字給改過來,並予以公證,以便此後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沒有糾紛。


所以通過上述來說,只有滿足這兩樣條件,在本農村裡購買房屋才是有效的,而且沒有任何的糾紛。但是題主的情況和上面說的是不同的,在房屋沒有過戶的情況下,遇到房屋拆遷,而原來的房主又過來要一套房子,這對題主來說是很不利的。

雖然題主有道理,認為我買了房子,這房子就是我的了,但是來說這時候需要題主拿出證據才行,而不能“光有理而沒有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看題主和原來戶主有沒有簽署購房協議了,而購房協議裡面有沒有一些附加條件等,加入有一些附加條件,比如有拆遷協議等,你可以和他打官司的。


但是來說:

如果上面這些都沒有的話,這對題主來說真是不利了,這時候題主儘量不能和他撕破臉皮,因為這樣對題主很不利的,只能夠降低要求和原來的房主進行商量,而這樣做也是不得已的辦法。畢竟現在的法律法規下,有理有據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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