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事件,IDTM與3位臨時工是否涉嫌弄虛做假?

EvaLongoria


孫楊興奮劑檢測事件,涉及到的檢測官和兩名臨時幫手,是否有資格檢測或是否涉嫌弄虛作假的判定,不是由孫楊一方和吃瓜群眾說了算的,而是應該由國際機構也就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定的。3月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對此已經作岀了明確的裁決,認定檢查官等三人的行為是合規的,因此從法理上就不存在著所謂的涉嫌弄虛作假。儘管孫楊一方還在力爭上訴,但根據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規定,孫楊的上訴只涉及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審判過程中的具體程序問題,無論如何都無法改變其裁決中已經認定的事實,即在孫楊的興奮劑檢測事件中檢查官等三人的資格和行為是合規的,這已經是鐵板釘釘無法改變了的客觀事實。


莫老爺19500914


首先要明確什麼叫“弄虛作假”? 孫楊抗檢事件中,三個人是“資質”弄虛作假嗎?

1. 孫楊曾經曬過一張“建築工人武兵”寫的證詞: 上面寫到武兵從沒接受過培訓,只是“臨時” 拉來幫忙的。

但是實際情況呢?顯然不是,WADA已經出示過一份“尿檢官”也就是那個“建築工人”曾經在2018年1月接受過WADA的培訓,而且有培訓紀錄檔案在冊。

那麼孫楊手裡這張所謂證據就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威脅”對方寫的。那麼真正弄虛作假的到底是誰就不用說了吧?

2.孫楊還曬過一份“簽字協議”,也就是有孫楊,巴震,三名檢測官共同簽署的“放棄檢測的協議”。

然而在法庭上,孫楊媽媽承認自己曾經用報警來威脅對方,游泳隊領隊“陳浩”在法庭上也承認曾經在電話裡威脅要“開除”檢測官資質。

所以這份“簽字協議”明顯是在對方在孫楊一方威脅之下被迫簽署的,那麼真正弄虛作假的是誰,同樣不用說了吧?

總之,如果孫楊媽媽以及游泳隊領隊在法庭上如果沒有被問出來曾經威脅過對方,恐怕還不能說孫楊一方是弄虛作假,但是既然已經被問出來曾經威三名檢測官,那麼“弄虛作假”的罪名只合適孫楊一方戴上。三名檢測官是無辜被迫的!

這三名檢測官不告孫楊一方“使用黑勢力力打擊報復”就已經不錯了!


黃家老爹


1955年開始興奮劑檢測,65年時間每年至少檢測幾十萬人次,隨便找個職業運動員問問尿檢官需要什麼資質?所以不會有體育界人士和機構敢出來說支持這事。

孫楊從開始不顧檢察官質疑私自並多次去衛生間已經導致尿檢無法完成(從興奮劑檢測角度看,這個行為已經是逃避檢測),所以才會簽署檢測無法完成的協議。然後血檢,血檢只是尿檢的補充方式,只能檢測出特定的幾種禁藥。也就是說血檢很多禁藥是檢測不出來的。隊醫接電話後拒絕帶走血樣(正常人只能理解為幾種也不靠譜,不能冒險)。從某方面來看對於孫楊來說也許是好事,參考喬伊娜。



野球大叔


首先主檢官授權資質證書齊全,是真的。血檢,尿檢涉不涉嫌弄虛作假,仲裁報告裡有詳細說明也是合法的。我一直是支持孫楊的.可看完聽證會全部視頻,看完仲裁報告,對於孫楊和他的團隊在聽證會上的表現,真的讓人大跌眼鏡!真是悔不當初啊!何苦呢?這不是搬著石頭一下一下砸自己的腳嗎?不疼嗎?本來以為質疑人家沒證書。結果人家跟本不需要證書,只要主檢查官授權質證書齊全即可。不瞭解人家規則。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誰給你的勇氣要抗檢呢?難道不知道抗檢的代價嗎。何況自己還有誤服興奮劑,被處罰停賽3個月的前科。本應更加小心,你即然沒有服用違禁藥物,怎麼查也不會有問題,而且血樣,尿樣外面都是有保護罩的,任何人都無法打開,只有送到實驗室檢測時用專用工具割開才能取出樣品。任何人在途中都搗不了鬼,有什麼可擔心的?這可好,弄了個暴力抗檢,加上有前科加倍,玩了個停賽八年!就為了討一張“觀鳥證”值嗎?還給人家落下個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冤不冤?不過還有一次上訴的機會,儘管希望渺茫,但終歸是個希望,最後祝孫楊好運!


秋月清風吹


完全存在這樣的可能。

武某,本案裡所謂的檢查助理,白紙黑字寫到,他從來都不是任何機構的檢查助理,他從來沒有接受過任何相關培訓!

而在CAS法庭上,WADA提供了主檢查官簽發的證明他接受過培訓的文件,並且在之前參加過一二十次檢測,具有經驗和必要的知識以及充足的授權…

這兩套證據,相互排斥,至少有一個是假的!

那麼,就有這樣兩種可能:

1. 如果武某的書面證詞是假的,是在所為孫楊和孫母威脅下寫的,孫楊案,蓋棺定論,沒有翻身機會。

2. 如果武某的書面證詞說的是事實,那麼楊某提交給IDTM說培訓認證過武某的並且武某跟她參與過10-20次檢測取樣的證詞和證據就都是假的(在IDTM流程裡,這些只需要DCO簽發就可以了),這個假的由IDTM提交給WADA,WADA提交給CAS並被採信。如果這個被推翻,那麼一個做假證的主檢官展開的取樣,是不是無效?當然無效!做假證違不違法?當然違法!

IDTM和WADA將淪為笑柄,CAS將威嚴掃地。

而噴子蒼蠅們不過拍一拍翅膀,換個地方繼續噴。

當網友在糾結與孫楊的過往種種時,我向WADA和IDTM提出了這個質疑,信息發給了WADA的COO和IDTM的項目經理也就是代表IDTM出庭作證的Tudor Popa,請他們考慮清楚:IDTM和WADA的一切證詞,都是基於對楊小姐職業操守的無條件信任,萬一,萬一楊小姐做的是假證,他們將何去何從。所以,請他們趕緊跟楊小姐坐下來,讓楊小姐說實話,如果真的是做了假證,趕緊撤訴並向孫楊道歉,以挽回最後的體面。如果楊小姐確定沒有做假證,那就大膽跟孫楊槓到底!

所有一切,回到了核心人物:武某。

當武某決定走出沉默,站出來說明真相時,一切謊言都將被粉碎!





SteveJobless


臨時工執行公務,就是對我英雄的侮辱!拿著雞毛當令箭,國內有之,國際上也不乏!正規的檢查,正規的飛檢,就應有正規的樣子!中國,偉大的中華,對於國際公平競賽的支持還少嗎?人員的支持,資金的支持,難到就能換來幾個臨時工,做這嚴肅的工作而種招於幾經周密部下的陷阱???哈哈,世界不是缺乏能人,也更不缺乏正義,泱泱大國的人們,決不能視不為已,免單瞧戲!民族的未來,中華的復興,豈能讓這臨時工,來敗壞我們的聲譽???泳池畔,每每升起的五星紅旗,總能看到孫楊的身影!國歌聲中,總能聽到英雄的心跳!他那鋼強不屈的神態,正是中華民族的寫照,他那敢於戰勝一切的勇氣,更是來自於我們偉大的祖國,來自於,我們偉大的人民!!!望悲切,曾幾何夕,民族受辱,中華蒙羞,那一次不因是滴水長注,蟻道弄堤?今,盛世乍顯,命運共挽的追求形象下,更要保護我們,更要保護和愛護為祖國增光的英雄們!!![祈禱][祈禱][祈禱]


手機用戶伴風


看看三位臨檢人員,沒有正式的工作證,沒有正式的工作服,三人穿著短袖,還有一人穿著拖鞋,抽血時一人還掏手機給自己偶像孫楊拍照,ⅠDTM授權的工作人員就這個鳥樣,任誰都會有疑問。作為明星的孫楊還是脾氣好的,打電話給隊醫,給領隊,給游泳中心的領導請示後留下了血樣。

網上那些噴孫楊的人,如果換作你們看見三個不正規,不專業,刁兒啷噹的貨,你們會怎麼做?IDTM無論如何都看起來不專業,像個二流子的國際組織,開庭前還讓孫楊認罰和他們做交易,承認他們權威,但就是這種貨決定著孫楊的命運!


山水一洲瓜


如果要弄虛作假,對方完全可以把戲做足,三個人都有授權,到時候檢測出來有問題,你啞口無言。現在兩個人在孫楊口中存在“瑕疵”,人家要作假,何必這樣給對方落下可辯駁的漏洞?那麼從事情的本質上來說,這就是一次例行的飛行檢測。而且其他兩個人也只是監督血確實是孫楊的,尿也是孫楊的。樣本也會當著孫楊的面進行密封保存。如果他們是帶走以後在密封保存,那麼這個才是有問題的。再有,樣本是分a瓶b瓶的,拿走檢測的是a瓶,運動員自己留b瓶,就算拿走作假,也只能動a瓶的手腳,b瓶在孫楊手裡,且也是密封保存。如果孫楊覺得a瓶對方動了手腳,那麼還可以申請檢b瓶,而且是可以本人到場,監督檢測方打開b瓶進行檢測。如果b瓶檢查出來沒有問題,那麼,再結合兩個存在“瑕疵”的隨從,孫楊可以毫無顧忌的說反興奮劑組織陷害他,這個時候 ,被動的就不是孫楊了。所以於情於理,孫楊要是清白的話,都沒有必要進行抗檢。除非他對自己手裡的樣本也沒有信心。


蝸牛揹著蝸殼


首先,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是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指定的飛行藥檢採集公司,其中主檢官是具備資質的,這點孫楊團隊也是認同的。爭議的焦點在於另外兩名工作人員,無論另外兩人是否具備資質,按照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只需主檢官一人具備資質即可,這點也得到了體育仲裁法庭的認可。

當然,孫楊方面也有自己的理由,畢竟國際反興奮劑機構採集的流程和人員配置都非常不專業,尤其和我們國家的飛行藥檢制度無法相比。就連裝樣本的箱子上,都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我們國家的飛行藥檢箱是專門定製的,而WADA的箱子只是用簡陋的泡沫箱子。但是不合乎規範,並不是孫楊拒絕提供樣本的理由,WADA最多也就是管理有漏洞,而孫楊拒絕提供樣本,這可是非常嚴重的後果。所以我覺得如果現在還質疑弄虛作假已經沒有意義,畢竟孫楊的理由在仲裁法庭根本站不住腳。

一切都要以法庭認定的證據為依據;

孫楊在聽證會上的表現大家都有目共睹,表現來看孫楊似乎已經沒有翻盤的可能。但是孫楊在聽證會上自述有可以讓大家真相大白的證據,只是這份證據沒有被仲裁法庭認可,所以禁止孫楊播放。如果孫楊還存在翻盤的希望,我覺得關鍵點就是在這麼證據上,如果瑞士聯邦最高法庭認可孫楊手中一直保留的證據,我覺得孫楊還存在一線生機。

您有什麼不同見解嗎?歡迎大家一起討論留言,說出您的看法。


小螞蟻體育


IDTM三名臨時工,準確稱謂應該是三名檢測官,不存在“涉嫌弄虛作假"的問題!

首先身份問題不存弄虛作假:儘管飛檢當場出具的資質資料不齊全,準確說是有瑕疵,孫楊方通過現場視頻與IDTM公司取得聯繫,得到其經理明確確認無疑,仲裁庭審證據也確認了這點。

第二證詞方面:她們分別向法庭和孫楊方面提供的證詞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但由於孫楊方面未經仲裁庭許可,擅自接觸原告方證人涉嫌違法,因而其提交的證據無效,不被法庭認可,甚至涉嫌威脅證人犯罪有可能被追責。

因此,證詞也不存在涉嫌弄虛作假的問題。

第三、由於三名檢測官是履行TDTM公司職務行為,其行為結果歸屬該公司。因此,她們個人也不可能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個人觀點,歡迎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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