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逃亡者(下):漢朝為什麼總解決不了老百姓的逃亡問題?

在上一篇文章裡,我們說了秦朝建立後,稅賦極重,毫不考慮農民能否承擔得起。秦朝廢除了井田制,允許土地買賣,使得土地兼併現象嚴重。大規模的土地兼併使得財富高度集中,對社會生產和社會公平造成了嚴重破壞。那些失去土地的編戶齊民們,或者偷盜,或者流亡,成為逃亡大軍的一員。

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宗族的公田被瓜分,宗族也失去了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加上秦朝對小家庭模式的倡導,使得宗族瀕臨解體。對於普通百姓來說,推動了宗族的保護,他們抵抗風險的能力更低了,遇到生存危機時,只能通過逃亡去謀求生存,這才是秦朝的逃亡成為一個普遍社會現象的深層原因。

細說逃亡者(下):漢朝為什麼總解決不了老百姓的逃亡問題?

劉邦

老百姓的逃亡,必然會給秦朝的經濟造成影響,對秦朝的統治造成嚴重的威脅。事實上,秦朝的滅亡,很大程度上是亡於這些逃亡者組成的力量的。這也給了繼承秦朝政治遺產的漢朝敲響了警鐘,如果不對民眾的逃亡採取恰當的應對措施,減少或者降低逃亡百姓的數量,漢朝也很可能會步入秦朝的後塵。

一、漢朝的社會制度

逃亡是一種犯罪行為,那麼必然要加以控制。一般來說,封建社會控制犯罪的措施有三種:一是利用文化、道德和風俗習慣進行道德層面的控制;二是利用行政手段,制定一些行政措施加以控制;三是利用法律和刑罰,對違反規定的人進行打擊,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般來說,這三種辦法是相輔相成的,共同發揮作用。

秦朝統治者對老百姓採用嚴刑酷法,以暴力維護統治基礎。但是這種暴力統治並沒有使秦朝的江山永固,反而事與願違。秦始皇死後,社會矛盾很快集中爆發,看上去強大的秦朝數年之間便灰飛煙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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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集團

面對殘酷的歷史教訓,漢朝的建立者劉邦採取了與秦不一樣的管理體制,以郡國並行的政治體制取代秦朝的郡縣制。但是這種制度被歷史證明並不符合時代的發展。由劉邦子孫掌近代的諸侯國形成了一個個具有一定政治、軍事獨立性的藩國,他們為了各自的利益,與中央政府爭權奪利,矛盾重重。諸侯國為了擴張人口,擴大實力,紛紛向那些由於各種原因亡命天涯的逃亡者大開方便之門,吸納中央統治區域的逃亡人口,使得雙方矛盾更加加劇。這種矛盾到達一定程度就變得不可調和,最終會爆發發叛。

漢朝經過從文帝到武帝的三朝天子的努力,終於削除了諸侯王勢力,斷絕了這批庇護逃亡者的保護傘。為了防止民眾逃亡,漢朝制定了《二年律令》,在所有的重要關隘和渡口設置檢查點,任何黃金、銅器和沒有政府符文者,一律不得通過這些關口,形成了一條包括武關、鄖關、江關在內的封鎖線,防止逃亡犯罪者出關。

西漢初年的郡縣一級政府,沿襲了秦朝時郡縣的自主性,有著一定的軍事力量和財政自主權。從漢武帝時開始,國家實行鹽鐵官營、均輸平準政策,將地方的手工業、商業和賦稅、地租的徵收與管理納入了中央政府的財政體系中,控制了地方的財政,縣一級政府的自主權被剝奪,實力嚴重受損。此時漢朝中央政府選拔官員越來越多的利用察舉制度,那些能與中央政府保持一致、越來越多能領會中央政府意圖的人成為郡守和縣令。很多在鄉里社會中有影響力的人物也被吸收到郡縣之中,這些人也通過各自的影響力和號召力,瓦解了鄉里社會中很多對政府和現實不滿者的敵對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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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社會

西漢初年,每個縣都有縣兵,作為維護鄉里秩序的基礎。當縣一級政府的財政軍事大權被中央剝奪後,中央政府可以通過郡一級政府實現對縣的控制。一些小規模的逃亡者,即使能合力佔據一個縣或者幾個縣,卻不足以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安全。因為作為地方管理中心的郡,完全可以對這種沒有經濟基礎和軍事基礎的縣進行有效鎮壓,這些逃亡者根本無法撼動整個王朝的統治秩序。也就是說,郡縣關係的變化,使得國家政權對一定規模的逃亡者形成的涉及國家政權安危的犯罪行為的控制力大大增加了。

二、漢朝對逃亡者的處罰

秦朝地方社會管理主要依靠鄉里制度,組織領導百姓生產,交納稅租,管理治安。它既是秦朝控制基層的組織,也是控制逃亡犯罪的基礎。

漢朝繼承並發展的秦朝的鄉里制度,並重點建設鄉里的專門治安機構——亭。亭的主要作用是禁捕盜賊,協助縣尉處理刑事案件,追捕逃亡者。每亭設亭長一人,亭父、求盜、亭佐若干,負責執行宵禁和監督可疑人員,抓捕犯罪分子和逃亡人員。為了簡便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漢朝的亭長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抓捕,在抓捕中遇到抵抗可以當場格殺。這種遍佈鄉里的執法網絡,是漢朝控制逃亡犯罪是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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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在各個重要路口和碼頭設置了關津,專門勘察驗符,稽查非法出入的人員。漢朝的《津關令》規定:“無符傳出入為闌”,一旦抓住,要斬去左腳腳趾,而守關者如果故意放人出關,也要受到相同的懲罰。如果外出者不慎丟失了符傳,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給予高額罰金的處分。這種嚴密的關津管理,對控制人員流動和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是漢朝控制逃亡犯罪的重要制度。

三、漢朝對逃亡者的預防措施

為了有效減少和控制逃亡犯罪,漢朝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其中未免是最常見和最有效的。

赦免犯罪者的原因很多,比如皇帝即位、立皇后或者立太子等國家盛典時,或者國家舉辦重要的宗教活動,或者遇到天文異象,或者獲得重大戰爭的勝利,都可以成為赦免罪犯的理由。比如迷信求仙的漢武帝就多次因為國內出現祥瑞而赦免罪犯,元封二年,他居住的甘泉宮長出了一顆靈芝,九頸連葉,被視為極大的祥瑞。於是漢武帝就大赦天下,對除了謀反、杵逆罪之外的犯罪人員一律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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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天下

整個漢朝,總共發生過兩百多次赦免罪犯的情況。雖然這些赦免並不都是專門針對逃亡犯罪者,但每次赦免都包括了逃亡罪這種罪名。統治者也明白,逃亡者並不都是窮兇極惡之人,很多人其實只是因為逃避稅賦而已。這些人完全可以通過加強管理和教育,放他們迴歸尹裡,重新開始正常的生活,對整個統治的秩序穩定也是有益的。

對於一些失去土地的逃亡者,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避免他們再次逃亡,漢代對這些人實行“假名公田”,通過提供土地來解決他們的生存困難,讓他們結束逃亡生涯。

“假名公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山林川澤和苑圃借給逃亡的貧民,貸給他們種子,免除他們一定年限的稅賦,將他們安置在特定的地區,讓他們不再流動。《漢書-元帝紀》就記載:“初元三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賑汪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三輔、太常、郡國公田都是國有土地或者皇帝的私產,都是統治者為了解決貧民逃亡問題、維護統治穩定做出的補救措施。這個制度在漢朝前期對減少失地農民的逃亡起到過很大的積極作用,只是漢朝後期,外戚專權,國家公田被貴族階層越來越多的侵佔,這項制度逐漸名存實亡。這也是漢末流民四起,天下大亂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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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公田“上的流民

對於那些自耕農,政府也能注意稍稍減免他們的稅賦負擔,避免他們承受不起而鋌而走險,成為逃亡者。建始元年出現了罕見的旱災,漢朝政府就規定“被災什四以上,毋收田租”;元始二年就規定:“天下民貲不滿二萬,及被災之郡不滿十萬,勿租稅”。這種減免租稅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逃亡流民,但在減少流民中,還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

有些地區自然條件惡劣,十年九災,是逃亡者的發源地。對於這些地區,漢朝以遷移手段,將這類地區的農民遷到地廣人稀的肥沃之地,防止出現大規模的人口逃亡。漢武帝元狩四年,關東地區河水氾濫,“天子乃徙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費以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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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的農民

這次大遷徙的對象是災害頻發地區的貧民,是解決因生存問題而逃亡的百姓問題最好的一種解決手段。但是這個辦法太費錢了,漢武帝后來對匈奴多次開展戰爭,國庫空虛,漢朝政府再也無力進行這種有針對性的大規模遷徙,因此漢朝後期因災形成的逃亡者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這是封建專制社會的通病,也是封建統治者無法解決的宿疾。

四、大規模民眾逃亡對漢朝的影響

西漢末年,天災頻發,加上王莽篡位後實行不切實際的改革和暴政,鄉里民眾紛紛逃亡。南方地區很多災民逃往深山大澤,以挖野菜渡日。北方的災民人數眾多,很多人死於逃亡路上。這樣的社會現實,逼迫逃亡者不得不奮起反抗。他們以綠林山為根據地,很快形成了數量龐大的隊伍。可以說,綠林軍中,逃亡者佔了絕大多數。這些人和北方地區的逃亡者組成的赤眉軍一起,形成了強大的軍事力量,推翻了王莽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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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時期,匈奴在草原上崛起,成為一個強大的政權。許多漢族的逃亡者開始逃往匈奴。這些漢人的大量湧入,為匈奴帶來了先進的農耕技術,使得匈奴的農業、手工業得到了發展,經濟結構更趨於合理和完善。

匈奴是個遊牧民族,本來並沒有形成系統的農業生產。他們人食畜肉,飲奶汗,衣畜皮,逐水草而居,“內無室宇之守,外無田疇之積”。當大量漢人逃亡者來到匈奴後,使得匈奴的農業逐步發展起來,匈奴人也可以靠農耕穫得糧食,並以此對抗漢朝。

漢人還為匈奴帶來了築城技術,使得匈奴出現了第一座城市——郅支城。這座郅支城是五千漢族的逃亡者被匈奴統治者組織起來,歷時兩年修建而成的。它外有重木城,內有城樓,並在城中利用漢族的技術打井,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了匈奴人單純依靠自然河流用水的局面,對匈奴人後來的多次遷徙,以及匈奴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極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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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奴人

有些漢人逃亡者在匈奴定居後,與匈奴人實現了通婚。這不僅僅是逃亡者中的女性嫁給匈奴人,也有很多逃亡者娶了匈奴女性。他們在與匈奴人日常生活、接觸的過程中,協助匈奴人創造了自己的文字,並學會了以漢朝的文書格式去記錄政治、軍事和經濟成就。通過這些逃亡者,匈奴文化與漢文化的融合更加快速、更加緊密,礁大的促進了漢匈之間的民族交流和融合。東漢時南匈奴內附,其中居住在匈奴的漢人逃亡者及其後代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五、總結

逃亡犯罪並不僅僅是秦漢時期的社會問題,實際上,這個問題一直困繞了中國整個封建社會。但是無論統治階級如何煞費苦心,採取種種辦法加以引導和治理,甚至利用嚴刑進行懲罰,也始終無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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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勞的中國農民

究其原因,逃亡問題的癥結在於其產生原因複雜,土地兼併和統治者窮奢極欲是產生逃亡者的兩大根本原因。只要封建制度還存在,統治者就不可能將改革的矛頭完全指向自己,所以無法徹底解決老百姓的逃亡。雖然有些皇帝對老百姓比較重視,採取了一些休養百姓生息的政策,但是這種政策是不連續的,也觸碰到了統治階級自身利益。所以逃亡浪潮是封建社會一種經常性的反覆的社會現象,只有以更先進的社會制度去替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幾千年歷史中的逃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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