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請從法律的角度解答,為什麼?

偏執2奇


既屬於,又不屬於。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這個條件看,疫情屬於不能預料的突發事件,如果在合同條款中,有免責條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比如一份約期交貨合同,因疫情開不了工,耽誤交貨,可以和對方商談延期交貨或撤銷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

為何說又不屬於?

疫情發生不可預料,但發生後,影響自己合同利益,就不能借疫情推卸自己的責任。比如房子租恁合同,訂立當時,不知道在租恁期內發生疫情,比如一工廠租恁廠房,疫情導致開不了工,不生產也得交租金,這個時候,就不能以疫情作為免責條款,不交租金。那怕合同裡訂立不可抗力條款,也不會成為免責的理由。道理在於,其一,疫情防控措施力度可強可弱,如果可以開工而不開工,沒有硬性標準。其二,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並非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如果正好到期,只是最後一兩個月沒用,則可協商減免。如在合同期間內,則不可以因疫情撤銷合同,拒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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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答:

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0年2月8日,無錫市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後 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別承擔。

1、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並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施工企業應及時撤離不必要的現場人員,並收集保存現場必要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後,隨著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如因用工緊缺、主要建築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單價、設備、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按以下原則處理:

1、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2、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三、在國家法定春假期間,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的結算人工工資單價按人工指導價的3倍計取,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於上述標準。

四、鑑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續時間尚未明確,後續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對於我市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後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城建局發佈緊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應將約定的工期順延。

2020年1月28日,江蘇省住建廳發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參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於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設單位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防止後期搶工期、趕進度帶來生產安全風險。

什麼是“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通俗來說,包括:

  • 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嘯、颱風等自然現象;
  • 社會現象、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或戰爭、罷工、騷亂、恐怖行動、傳染性疾病等社會異常事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時,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7.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由雙方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並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扣減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後28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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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這次疫情事件滿足不可抗力的因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目前已經形成通說,具體個案適不適合以“不可抗力”作為理由,具體需要看疫情對個案的影響

(一)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公開意見,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通過檢索案例,可以發現,此前非典時涉及疫情問題,類案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3、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適用不可抗力有條件,不是當然適用

1、以合同履行為例,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中,適用不可抗力的話需要通知-舉證,什麼也不幹,到時候直挺挺的說適用不可抗力,法院也難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需要具體分析涉及到的個案是否受到疫情的影響,如果交易本身來說,不受疫情影響,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南京楊超律師


“假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有報道說,督導組到武漢某小區督導時,有居民在窗裡喊“假的”。意思是督導組到來,物業為裝面子讓志願者去為居民送物。這喊的“假的”,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值得懷疑。

第一,怎麼知道督導組要去小區

如果志願者送物是物業有意為之,那他們是怎麼知道督導組要去,事前通知志願者準備好物品並送到小區,而且時間恰好在督導組到達時?難道物業是神預測?難道是督導組事前通知?如果事前通要督導,那作法本身就是問題,近似於鼓勵作假。為什麼就不能搞突然襲擊呢?

笫二,居民怎麼知道督導組到了,特意向其喊話

檢查工作不宜大張旗鼓,浩浩蕩蕩擺陣勢,媒體記者長槍短炮拉隊伍。應分散作戰暗訪為好。聲勢浩大引人注意,容易出現刻意迎檢的偽現狀。

如果不是物業特意為之,那很可能是誤會。由於志願者人少,送貨可能是隔三差五。這天送貨剛巧遇上督導組,居民誤以為作假。或者,平時只送樓下,當天送上樓去了。居民想天天都送到家裡,腳不出戶坐享現成。

第三,志願者很辛苦

居民看似不滿物業,其實是抱怨志願者工作做得不好。因為不管購物送貨,最多是聯繫社區志願走。物業不會不聯繫志願者,志願者也不可能不送貨。如果真是這樣,那小區居民旱餓死了,還能在窗戶裡喊叫?最糟的情況是送貨次數不多,或者未貨入戶,達到人人滿意個個歡心的最高境介,如此而己。 據記者前去調查,志願者講,他們就幾個,人負責3000多戶,確實很忙很累,上午8點上班,要到下午三四點甚至六點才能回家做飯。

志願者不是社區工作人員甚至不是臨時工,沒固定工資,沒勞保,工作艱辛而危險,補貼微薄(不知有無是否兌現),願乾的人不多。對他們不感謝也就罷了,但要多體諒,不宜要求太高。他們沒義務非要為我們效勞不可,我們也沒權利要求他們這樣那樣。志願者都幹不了不願幹了,誰去幹?武漢的疑似和密切接觸者都集中隔離了,其餘仞應該可以下樓。志願者送貨一定要送到家冂口?小區空地不行?

對於“假的”,督導組並未定性,而媒體卻認定“假的”為真,大發議論。而有關方面也急忙去挨戶調查瞭解所需並盡力滿足其要求。其實,這樣做很可能才是“假的”。3000多戶,逐戶上門瞭解所需,備好貨物送到門口,要多次志願者,能徵集那麼多人,該小區有多少參加?每天都能這樣嗎?每個小區都能這樣嗎?送去的貨物,價格、質量、品種都能做到人人滿意嗎?志願者做不到,就是市、省政府派人下去也做不到,督導組自己去也未必沒有人吐糟。

災難降臨,大家都不容易,有苦有難,能忍就忍些時,不能像平時那樣要求“高質量”。你享福了,別人可就受苦了。


梅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疫情發生前,對“新冠肺炎”病毒的爆發,任何人既不能預知,也不能避免,而且病毒沒有特效藥,因此也不能克服。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已經明確指出,對於因此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就是說,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明確將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2020年2月16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長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佈會上回答人民日報記者問時表示,“對於疫情期間民商事合同糾紛的處理,將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於雖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綜上,大多數部門都認為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否構成情勢變更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當然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言,如果沒有受到疫情影響,或在疫情爆發後簽訂合同,或懼怕疫情拒絕履行義務等,均不屬於不可抗力。

綜上,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1、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客觀性、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能克服性;

2、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無法履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合同當事人及時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君帆法律服務


你好,不可抗力需要結合個案具體綜合認定,不能籠而統之。我從經營性房屋承租人角度寫了一篇關於不可抗力構成要件的文章,節選其中一部分供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第2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

不能預見:即新冠疫情發生的時間應當是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後、履行期限屆滿以前。換言之,如果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是在新冠疫情發生之後,因此時疫情的發生已是現實,承租人明知疫情發生仍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新冠疫情應當視為承租人預見範圍內的商業風險,不能再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支付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後發生了新冠疫情,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不能避免:即新冠疫情的發生、發展不以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來避免新冠疫情對租賃合同履行產生的實際影響。

不能克服:即新冠疫情的發生與房屋租賃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新冠疫情作為國家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嚴重疫情,疫情暴發突然、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各地政府為應對疫情擴散採取了一系列包括延遲復工等在內的強力防控措施。有的疫情管控措施直接對經營性房屋(如餐飲、娛樂、酒店、商場等行業)承租人的使用、收益產生不利影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具備直接因果關係才有可能成立不可抗力。


王龍律師


律師回答:

屬於,官方已經表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於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回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希望對您有幫助,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點我頭像 :)


馬在明律師


從法律角度衡量,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凡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已盡其應盡責任仍未能避免債務不履行或財物毀損時,可不負賠償責任。


趙宇宏


此次疫情屬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我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為它是新型病毒,開始我們沒有認識透它,可能誤了一些時間。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進行了及時有效的治療和防控,到現在它不是也一點點軟了下來嗎,所以我說它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如果是發現了它,無任何藥物可治,任何措施皆失,無控可防,肆意蔓延,草菅人命,勢不可擋的那才叫“不可抗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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