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请从法律的角度解答,为什么?

偏执2奇


既属于,又不属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这个条件看,疫情属于不能预料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有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份约期交货合同,因疫情开不了工,耽误交货,可以和对方商谈延期交货或撤销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为何说又不属于?

疫情发生不可预料,但发生后,影响自己合同利益,就不能借疫情推卸自己的责任。比如房子租恁合同,订立当时,不知道在租恁期内发生疫情,比如一工厂租恁厂房,疫情导致开不了工,不生产也得交租金,这个时候,就不能以疫情作为免责条款,不交租金。那怕合同里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也不会成为免责的理由。道理在于,其一,疫情防控措施力度可强可弱,如果可以开工而不开工,没有硬性标准。其二,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如果正好到期,只是最后一两个月没用,则可协商减免。如在合同期间内,则不可以因疫情撤销合同,拒交租金。


布衣吴新建


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答: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2月8日,无锡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人员的人员名单、支出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目的结算人工工资单价按人工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城建局发布紧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将约定的工期顺延。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

  • 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
  • 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7.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弘建教育


属于。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这次疫情事件满足不可抗力的因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目前已经形成通说,具体个案适不适合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具体需要看疫情对个案的影响

(一)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公开意见,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此前非典时涉及疫情问题,类案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3、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适用不可抗力有条件,不是当然适用

1、以合同履行为例,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的话需要通知-举证,什么也不干,到时候直挺挺的说适用不可抗力,法院也难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需要具体分析涉及到的个案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如果交易本身来说,不受疫情影响,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南京杨超律师


“假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有报道说,督导组到武汉某小区督导时,有居民在窗里喊“假的”。意思是督导组到来,物业为装面子让志愿者去为居民送物。这喊的“假的”,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值得怀疑。

第一,怎么知道督导组要去小区

如果志愿者送物是物业有意为之,那他们是怎么知道督导组要去,事前通知志愿者准备好物品并送到小区,而且时间恰好在督导组到达时?难道物业是神预测?难道是督导组事前通知?如果事前通要督导,那作法本身就是问题,近似于鼓励作假。为什么就不能搞突然袭击呢?

笫二,居民怎么知道督导组到了,特意向其喊话

检查工作不宜大张旗鼓,浩浩荡荡摆阵势,媒体记者长枪短炮拉队伍。应分散作战暗访为好。声势浩大引人注意,容易出现刻意迎检的伪现状。

如果不是物业特意为之,那很可能是误会。由于志愿者人少,送货可能是隔三差五。这天送货刚巧遇上督导组,居民误以为作假。或者,平时只送楼下,当天送上楼去了。居民想天天都送到家里,脚不出户坐享现成。

第三,志愿者很辛苦

居民看似不满物业,其实是抱怨志愿者工作做得不好。因为不管购物送货,最多是联系社区志愿走。物业不会不联系志愿者,志愿者也不可能不送货。如果真是这样,那小区居民旱饿死了,还能在窗户里喊叫?最糟的情况是送货次数不多,或者未货入户,达到人人满意个个欢心的最高境介,如此而己。 据记者前去调查,志愿者讲,他们就几个,人负责3000多户,确实很忙很累,上午8点上班,要到下午三四点甚至六点才能回家做饭。

志愿者不是社区工作人员甚至不是临时工,没固定工资,没劳保,工作艰辛而危险,补贴微薄(不知有无是否兑现),愿干的人不多。对他们不感谢也就罢了,但要多体谅,不宜要求太高。他们没义务非要为我们效劳不可,我们也没权利要求他们这样那样。志愿者都干不了不愿干了,谁去干?武汉的疑似和密切接触者都集中隔离了,其余仞应该可以下楼。志愿者送货一定要送到家冂口?小区空地不行?

对于“假的”,督导组并未定性,而媒体却认定“假的”为真,大发议论。而有关方面也急忙去挨户调查了解所需并尽力满足其要求。其实,这样做很可能才是“假的”。3000多户,逐户上门了解所需,备好货物送到门口,要多次志愿者,能征集那么多人,该小区有多少参加?每天都能这样吗?每个小区都能这样吗?送去的货物,价格、质量、品种都能做到人人满意吗?志愿者做不到,就是市、省政府派人下去也做不到,督导组自己去也未必没有人吐糟。

灾难降临,大家都不容易,有苦有难,能忍就忍些时,不能像平时那样要求“高质量”。你享福了,别人可就受苦了。


梅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疫情发生前,对“新冠肺炎”病毒的爆发,任何人既不能预知,也不能避免,而且病毒没有特效药,因此也不能克服。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因此次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明确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2020年2月16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表示,“对于疫情期间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综上,大多数部门都认为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当然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如果没有受到疫情影响,或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或惧怕疫情拒绝履行义务等,均不属于不可抗力。

综上,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不可抗力事件具有客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及不可能克服性;

2、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合同当事人及时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君帆法律服务


你好,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个案具体综合认定,不能笼而统之。我从经营性房屋承租人角度写了一篇关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文章,节选其中一部分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

不能预见:即新冠疫情发生的时间应当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换言之,如果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后,因此时疫情的发生已是现实,承租人明知疫情发生仍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新冠疫情应当视为承租人预见范围内的商业风险,不能再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发生了新冠疫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新冠疫情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不能避免:即新冠疫情的发生、发展不以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新冠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

不能克服:即新冠疫情的发生与房屋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新冠疫情作为国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严重疫情,疫情暴发突然、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各地政府为应对疫情扩散采取了一系列包括延迟复工等在内的强力防控措施。有的疫情管控措施直接对经营性房屋(如餐饮、娱乐、酒店、商场等行业)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具备直接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成立不可抗力。


王龙律师


律师回答:

属于,官方已经表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于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回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点我头像 :)


马在明律师


从法律角度衡量,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


赵宇宏


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我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为它是新型病毒,开始我们没有认识透它,可能误了一些时间。看透它了摸索出了抵制它的措施,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和防控,到现在它不是也一点点软了下来吗,所以我说它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如果是发现了它,无任何药物可治,任何措施皆失,无控可防,肆意蔓延,草菅人命,势不可挡的那才叫“不可抗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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