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陝西省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準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陝西省教育廳官網發佈:陝西省教育廳等五部門發佈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最新通知:陕西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各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楊淩示範區教育局、西鹹新區教育衛體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精神,規範我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 ,現將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的《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方案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2021年2月24日自動廢止。

聯繫人:李小朋

電 話:029—886688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民政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應急管理廳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規範我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十不準”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不準舉辦、受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中小學入學或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競賽、排位賽、分班測試等;

不準以名師、名校進行招生宣傳、承諾保過等;

不準“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

不準與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開展培訓;

不準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不準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不準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不準張貼應試成績和學生考取學校相關消息;

不準超審批範圍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不準為學生代辦或承諾建學籍。

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強化省級統籌,落實以縣(區)為主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完善審批登記制度,紮實開展專項治理,建立齊抓共管、各司其職的工作格局,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

統籌校內校外教育。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努力提高校內教學質量,提高學校課後服務能力;積極引導家長轉變教育理念,引導學生理性、有序、有選擇性地參加校外培訓機構。2020年年底前,形成我省校外培訓機構有序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務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級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分別依法制定、完善各項審批、備案、登記等政策規定,相互配合,指導市(縣、區)各相關部門,做好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相關工作。

1.開展專項治理行動。按照《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關於開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陝教〔2018〕67號)的總體部署,深入推進我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建立縣(區)工作臺賬,實行銷號管理,對不符合國家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逐一整改,在2019年6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際成效。

2.依法依規審批登記。各縣(區)審批機關要嚴格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校外培訓機構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處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止辦學。對校外培訓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教學點的,應依法予以處置,並責令其辦理相關手續。

3.完善相關管理規定。各級相關部門要按照《意見》的相關要求,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重點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宣傳、收退費管理以及學科類培訓機構教學內容和時間等辦學行為,明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教學時間段內開展培訓活動,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書面作業;收費要與教學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教學點的設立和監管辦法。研究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餘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

4.落實年檢年報制度。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轄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各地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發現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培訓的教學內容超出國家課程標準或者學生所在年級教學大綱的,要堅決予以制止。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規定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5.公佈黑白名單。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單制度。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分批次向社會公佈白名單、黑名單,公佈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並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准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並列入黑名單;要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要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並依法公示。對於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並依法公示。

6.提升教育教學質量。中小學校嚴格按照國家發佈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按照學校管理有關標準對標研判、依標整改,嚴格規範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每學期開學檢查工作,把中小學校是否存在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及競賽成績作為招生入學依據,是否存在“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納入開學檢查重點內容,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

7.做好學校課後服務。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中小學生課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一廳〔2017〕2號)的有關要求,做好中小學校課後服務工作,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的潛力,並積極利用校外資源,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努力開闢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後服務水平。可為個別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提供免費輔導。堅決防止課後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課後服務設定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的,應當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按有關規定由省級教育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所收取費用用於對參與課後服務的學校和教師的補助,包括髮放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在現有績效工資總量基礎上,適當增加額度,納入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解決在正常教學任務以外增加教師工作量的勞務報酬問題。

8.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要嚴肅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相關人員責任。要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三、加強組織領導

1.健全工作機制。各縣(區)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要及時總結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的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改進政策措施。要針對相關工作和任務,制定詳細的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範、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聯動,發展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的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育人合力。

2.明確職責分工。各級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協同治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校、教師、教學管理,同時要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應急管理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公安、衛生、食品監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管工作;網信、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廣電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3.強化督導問責。省市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貫徹落實《意見》、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工作情況列入對各縣(區)政府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定期開展督導工作。要將規範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情況,作為各縣(區)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的重要依據。各縣(區)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

4.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改革精神、政策要義家喻戶曉,形成良好社會氛圍。對依法依規辦學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要求中小學校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促進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成才觀念,不盲目攀比,科學認知並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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