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庭立方


律师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授权代理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代理诉讼,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我国的证据证明要求是,公诉案件由公诉方负责证明,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责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自然没有义务向检方提供证据。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个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和根据案件的事实,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以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定罪量刑时还要考虑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的轻重,然后再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裁定嫌疑人应受的刑罚。

只有经过举证、质证被法院认为是合理的证据才是认定罪行的有力证据,而律师就是在这方面这行辩护,或在罪行不可免时在量刑裁量为当事人尽可能的辩护减少刑罚

当然,不排除部分律师知法犯法,收受犯罪人财物做不实辩护,为其开脱罪责


左手热丨右手凉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鸿儒随笔


这个事还得看是在中国大陆还是海外,咱们中国大陆正常是律师没有义务举报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涉及的且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新的犯罪证据或线索,但是在英国,律师的责任可就大了,根据英国相关法律和律师执业规则,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举个例子说,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英国购房,金额都在上百万英镑,甚至数千万英镑,购房人一般都需要聘请购房律师帮助办理购房的法律手续,其实所有的购房律师都会把客户的银行账单,财产来源证明材料和反洗钱调查是否涉嫌犯罪的报告材料一并递交给英国国家犯罪中心备案,而且不得告知当事人本人知晓,并在只有获得许可后方可为继续为客户办理购房过户手续,每年都有数百名律师因为未能履行配合警察反洗钱调查而被英国律师协会吊销律师执照,律师在英国确实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英国移民律师


我不是律师,但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所以,我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要明晓律师的职责。律师不是一个谁都可以从事的没有门槛的自由职业。它有国家法律《律师法》明确规定,由国家组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法律也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提出自己对于案件的法律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准确定性并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其次,律师明知道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这在法律上和本职上都没有错。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当辩护人,这就说明法律就是授权律师有受聘请而为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服务的。试想,没有涉嫌犯罪,你请律师干什么?钱多了没处花?所以律师当然的是为有犯罪嫌疑的人提供辩护。题主说明知“违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仅是有违法问题的人,还够不上请律师,所以必须是涉嫌犯罪的人才请律师当辩护人。

第三,律师为什么不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其罪和无罪证据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是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起诉的机关。一句话他们的目标一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国家法律明确公开授权的。二是法律没有授权律师有从事侦查、收集的权力,而且他是站在对立面来审视案件的正确性的,所以律师怎么也没有法子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至多在攸关有罪无罪的重大问题上,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让公安检察机关慎重核实,达到不发生冤假错案的目的。

第四,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是说律师可以为所欲为都不犯罪。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也是要犯罪的:一是如果律师明确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将其毁灭、帮助毁灭,或者伪造犯罪嫌疑人没有罪、罪轻的证据的行为,那就要涉嫌犯罪;二是律师如果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同样会涉嫌犯罪的。


闲庭信步PU


可以肯定的说,是犯罪。

但,律师可以推脱说没发现,不掌握嫌疑人犯罪行为来搪塞执法机关的追责。

律师就是靠诉讼、辩护吃饭的,隐瞒嫌疑人的一些犯罪行为,某种意义上来讲是“道义”。不然,谁还请他们辩护。所以,不要把律师看的多么公平公正和高大上。

灯塔国家美国,向来以法制人权自由文明自居。华人办的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纸,在地铁上做过一个民意调查,问乘客,有两个人,一个是抢劫犯一个是律师,给你一把枪一颗子弹,你打谁?乘客都回答说,打律师。又问,再给一颗子弹呢?回答:再给律师补一枪!


一枝一鸦


律师的责任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犯罪当事人应享的合法权益,而不让你协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更不允许利用职位之便,把犯罪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明知其违法事实,而釆取藏匿 隐瞒 销毁 篡改 伪造证据的干扰司法行为。应该以同案 同罪处理。


Henryhu241515583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为什么?


本期答主/李辰君(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犯罪嫌疑人≠“坏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最后被法院定罪量刑的罪犯,是对身份状态的客观评价,就好比:他做了这件事。



而我们脑海里认知的“坏人”,是对身份状态的规范性评价,就好比:他做了这件坏事。


为什么说他做的是坏事呢?因为这是我们对他的价值评价。


触犯法律的人一定是“坏人”吗?一个挪用公款的人,可能是个孝子,因为挪用的公款用来垫付医药费;一个故意杀人的人,可能是个见义勇为的人,因为他为了保护小女孩免遭性侵,杀死了正在实施奸淫行为的暴徒。

其次,你以为你以为的,就是你以为的?


这里要两说,一是当事人过去违法,二是当事人正在违法。


针对第一种,当事人过去违法,律师还为他辩护是犯罪吗?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当事人过去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裁决,不得判定任何人有罪。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你凭什么断定他违法或者有罪?我们都无法回到犯罪现场,我们事后通过案卷材料了解的真相,只是法律真相,并不是事实真相,法律真相就会有错误的可能。如果你能回到现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具有优先性,必须先满足证人的身份,你就不能作为辩护律师,而只能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作为证人,也就不存在辩护一说,所以这是个悖论。

针对第二种,当事人正在违法的情况。《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也就是说律师有保密的义务,只有三种情况除外。所以如果当事人实施的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律师应当保密,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换句话说,律师必须保密。

最后,为什么律师不能检举揭发自己的当事人?


有人一定会问,即使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达不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程度,难道律师不可以揭发他?答案是:不可以。


正是因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信任,当事人才敢于把生命、自由托付给律师,如果律师可以利用信任检举揭发当事人,这会破坏法律天平应有的平衡,形成对当事人权利的碾压。道德代替不了法律,良知代替不了逻辑,我们不应利用我们的身份优势,占领道德的制高点。


国外法律对医生、律师以及国外的宗教人员是享有作证的身份豁免权的。 日本作家佐佐木大善的《忏悔》一文曾经写到这一点。一个男人到他这个神父面前忏悔。


坦白说自己是一个杀人案中真正的凶手,而该案的嫌疑犯已被逮捕并判处死刑。这位神父朋友也为难了。想来想去,他也决定保持沉默。为了逃避良心的谴责,他又向另一个神父忏悔。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神父问死囚。


“我没有罪!”死囚叫道。


“这我知道。”神父回答。“你是无辜的,这全国的神父都知道。但是,谁也不能把事情的真相说出来。”


美国的快乐湖沉尸案,律师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找到之前奸杀的两名少女尸体,试图通过提供少女失踪案的信息换取检察官对他的当事人的从轻发落。两位律师在遭到检察官拒绝后,拒绝将少女失踪案的信息透露受害少女家属和警方。其中一位律师被提起刑事指控,理由是他未依法向当局报告知晓的刑事案件信息。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律师为当事人保密,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信赖的基础,并以此为由驳回指控,判决律师无罪。由此,美国律师协会制定职业规则:律师应当保守委托人的秘密,除非“以阻止委托人实施律师认为有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伤害的犯罪行为”。


我们无法铲除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坏人”,但这个世界上人人都需要法律的保护。


雨下给富人,也下给穷人;下给义人,也下给不义的人。其实,雨并不公道,因为下落在一个没有公道的世界上。


庭立方


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有多人给予了正确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分别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别人,而没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亲友被无辜卷入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个可以从法律角度能够帮助你的人,律师,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关情况,就与你的对手联合起来审判你。




唐歌宋舞


任何人都有辩护的权利,这个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当代社会,公权力过大是各个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实现有效的监督便是难题,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监督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方式,你主观认为司法机构都是秉公执法,不偏无私,可一旦有人以刑事犯罪事实存心拿捏你的时候你就知道痛了。说一个现实例子,毒贩运毒200斤,警方在抓获以后认为他的女朋友(刚好18岁)也参与了贩毒,提请检察院起诉,这个女孩根本没参与过贩毒,可面临的可能是无期徒刑,你觉得这种情况下谁会为你说话,靠你自己?国内逮捕必起诉,起诉必判刑,就你能是这个例外,宪法赋予你充分的辩护权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辩护事人类智慧的结晶。


余大大大状


法律和执业纪录要求辩护律师不得泄露,或者说辩护律师向政法机关检举的义务。因为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哪些属于犯罪哪些不是,如果不能豁免律师的检举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就无法把事实如实告知辩护律师,由于二者之间的不信任,可能完成辩护律师不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不是所有利益)

换句话说,如果律师因此获罪,也就没有律师这个职业了。

如果律师协助当事人犯罪,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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