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7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4,191,5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5.14元,扣除发行费用2,069,992.0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930,003.1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350ZC004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以下协议主要内容中简称“甲方”)于2020年1月1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所签订的2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内容分别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230100100259712,截止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有息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230100100259954,截止2019年12月23日,专户余额为__0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硕、马闪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祥西支行、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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