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當庭宣判


我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當庭宣判

3月9日下午,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並當庭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前系運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禹都市場商戶。

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1月23日、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馬某傑(另案處理)以每箱1800元的價格購買4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僅支付定金2000元,餘款未付。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在武某勳(另案處理)處以每箱1100元的價格購買5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每箱1300元的價格購買3箱鈺諾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箱計1萬個口罩。

我市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當庭宣判

1月29日,王某某以每箱7000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3箱飄安牌口罩,共計2.1萬元;以每箱8000元的價格銷售給杜某站1箱飄安牌口罩。

1月30日、31日,王某某以每箱6500元的價格銷售給李某義2箱飄安牌口罩,共計1.3萬元。同時,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義處,以口罩貨款折抵購買了價值6010元的消毒液、消毒粉,於2月5日捐贈給了其家鄉村委會,該2箱口罩王某某實際收到銷售款6990元。

1月31日,王某某以每個口罩1.5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強2箱飄安牌、1箱鈺諾牌口罩,共計4.5萬元,截止到案發前該款項未付。被告人違法所得共計24590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繳2.9萬元。

案發後,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尚未銷售的飄安牌藍色一次性使用口罩4000個、鈺諾牌粉色一次性使用口罩1.6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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