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您對孫楊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能認同國際泳聯的判決嗎?

武漢加油010


先要搞清楚孫楊這件事,國際泳聯之前因以三個檢查官資質不符,判孫楊勝訴了。這次WADA把孫楊和國際泳聯一起告了,上訴到了國際奧委會。孫楊這邊5大證人在瑞士庭審時,自證拒檢,打砸血樣瓶,撕毀協議書,而且涉嫌脅迫主檢官,讓當時在場所有人都大吃一驚,事後國際泳聯也和孫楊劃清了界限,重新對孫楊進行了判決。


瞎說爭話2


首先,還是要糾正一下題主,起訴孫楊的不是國際泳聯,而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他們把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 一起起訴了,而最終判決孫楊禁賽八年的,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這一點,請大家先搞清楚!
其次,關於孫楊這件事情,隨著各種細節相繼爆出來,前前後後我寫了很多關於孫楊被禁賽一案的文章!在這裡,正好梳理和總結一下!第一,對於公眾來講,無論遇到任何突發事件,無論涉及到的人你多麼喜歡,多麼崇拜,在事情沒有真相大白之前,在不瞭解事件的各種真實細節和相關法規之前,可以表達自己的看法和觀點,但最好不要帶煽動性,也不要上來就扣帽子,把愛國精神和民族團結拋出來,這樣做很幼稚!


第二,對於我們的媒體和記者,更要把握好新聞報道的嚴肅性,一定不能為了迎合更多人的口味,偏離客觀事實的帶節奏!不管是權威媒體還是自媒體,都應該把握尺度,更要守住底線,包括我自己在內,判決結果剛剛出來時,相關的文章內容裡,表達的確實不夠嚴謹,甚至有些妄加推斷!在這裡,也跟讀者,說一聲對不起!


第三,對於孫楊以及他的團隊,我覺得這一次的教訓很沉重,
不管孫楊有沒有服用禁藥!面對突如其來的藥檢,面對讓人質疑的檢測人員,他們沒有弄懂相關法律法規,更不知道干擾不配合藥檢的嚴重性,盲目的決定不讓檢測人員帶走血樣,而且還破壞了密封容器(意味著血樣失效)!這也成為了孫楊輸官司,被禁賽的主要原因!而在最終的庭審過程中,孫楊的律師團隊和證人表現的極為不專業,回答問題躲躲閃閃,還有前後矛盾的地方,註定了孫楊最終的敗訴!
最後,從法律法規,孫楊團隊的行為,以及庭審的整個過程看,我覺得孫楊敗訴沒有問題!孫楊以及他的團隊,沒有輸在服用禁藥,而是輸在了沒有搞懂遊戲規則,沒有處理好這一次看似不合規的飛行藥檢!搞不懂規則,就會被規則搞,即便你是清白的,也可以讓你跳進黃河洗不清!你們說呢?


體壇小龍蝦


整個事件留下不少把柄給聽證會全球直播收看觀眾及仲裁員:出席聽證會團隊所有人員面對質詢,答非所問,官員(程)威脅血檢官,孫母準備以通知警察方式威脅血檢官,孫楊之前認識血檢官且經歷過60次這種授權形式血檢尿檢並在之前已很好配合血檢,但在與已被因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後曾遭禁賽處理過隊醫巴震到場後態度突然180度大轉而拒絕送檢血樣並砸壞血樣容器


老狼142650471


孫楊把中國當弱智了!!!沒有鬼砸什麼瓶!三歲小孩都知道道理。只能講你當時腦殘進水。現在沒有點希望了。過去得的金牌這次肯定規霍頓了。看看你未來還要做什麼蠢事。認賭服輸。這界奧運會你根本就沒有希望拿獎牌了。你心裡急!所以做些壞事。能理解!中國遊壇為了成績吃藥還少嗎??告訴你。你做壞事與國家沒有一點關係。是個人行為!!!


用戶6985669989632


整個聽證會就是一個大車禍,一整個律師團隊花了一年時間最後在聽證會上面展示出來的反而是:孫楊和他的醫生包震證詞不符,

孫楊媽一臉神奇的對於聽證會程序的蔑視,孫楊最後主觀的“道德綁架”把自己的遭遇推廣成WADA對於所有運動員的壓迫。

我覺得或多或少和孫楊找的律師團隊有關,本來可以好好準備好好準備一下大家的證詞,最起碼把證詞上的矛盾給解決了。

但是最後呈現出來的結果就是更像是一個鬧劇,抓住護士的資格證上面9月杭州的資質,檢察官對於電話的態度。不由得讓人感覺在聽證會上對於證詞的陳述更像是事後找補的藉口。

游泳隊教練更是在電話中威脅CHINADA的監察人員如果判定孫楊拒檢就會被開除。北師大的裴洋更是在護士的資格上面被抓到邏輯漏洞,忙沒幫上還添了麻煩。

先是14年孫楊心臟病藥物被查再到如今的拒檢,如果說第一次誤服真的是醫療團隊的失誤,孫楊的團隊應該更加加緊對於法規的學習,對於拒撿的後果也應該非常重視才對,

但是聽證會上醫生巴震還是用自己不是律師只是醫生不瞭解法規來作為藉口,不得不說就和大家上學的時候不寫作業,老師問起來總是說自己忘了,不想做就是不想做,說是忘了就是想盡可能推掉責任。

我不由得想象留著這個已經被判1年禁賽的醫生的目的究竟是什麼。

其中的很大爭論是CHINADA和WADA對於陪同的檢察員的證件沒有強制要求只是最佳實踐。

這個事實已經在韓卓其的問答中被證實是大家知曉的,還一味抓住資質不放真的是很沒有意思的事。最終六十次檢測

其中還有一次順利配合提出異議但是這一次竟然還是先抽血再毀血樣的邏輯還是沒有能夠得到合理解釋,一味用資質不夠逃避這個問題真的不是解決的辦法。

加上很重要的一點是孫楊是在已經提取了血液和尿液之後毀壞的血樣,這一個行為是最嚴重的,

如果沒有使用興奮劑,作為醫生和領隊,應該對於反興奮劑的條例更加清楚,血液和尿液樣本被提取後就已經是WADA的財產,此時毀壞樣本的嚴重性可想而知。

準備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和僱律師團隊的金錢最後給我的感受只是一個孫楊自己的發佈會,加上更多的不可靠證詞,下一步上訴應該怎麼做希望孫楊的團隊能夠好好準備。





熱門比賽盤點


當然認可啊!國際泳聯與孫楊一樣,是輸家!

國際泳聯沒錯啊!在去年韓國光州世錦賽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機構認可,孫楊沒問題,不存在所謂“暴力抗檢”,所以,孫楊參加了比賽,並爭金奪銀。

但對於這次8年禁賽,不是國際泳聯的裁決,而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這個事,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在孫楊事件上,由於被認定“有罪”,國際泳聯作為被告,現在都西方炮轟了。

孫楊這次有沒有錯?

他的團隊說,檢測官資質不全,程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中國反興奮劑機構規定,而到了法庭,法官認為,檢測官不需要“人人資質齊全”,也就是說有一個齊全的,就被認為是“合規”的。

按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法官解釋,那次對孫楊檢測沒問題,有問題的事孫楊方面砸壞了物品,導致飛行檢測未能完成,正是孫楊這個行為,被認定是“暴力抗檢”。

在真正的庭審中,孫楊這邊的證人一個個堪稱業餘,被人家一個法官問的亂了方寸,有的還是“一問三不知”,對國際反興奮劑規則都弄不清,怎麼能出庭作證呢?結果可想而知,被人家牽著鼻子走,記得有個證人被問到有關孫楊的問題,他說:“還是你(法官)告訴我的。”

在游泳這個項目,支持孫楊沒問題,說孫楊清白,咱們支持,但是單就這次飛行檢測,他確實做的“有點過了”,那就是“你認為對手不合規可以,但不能破壞樣品”。

這下好了,在裁決結束後,孫楊方面疼痛裁決程序沒問題,這就是個麻煩,因為即便你上訴,瑞士聯邦法院審查的是“仲裁程序是否有問題”?包括孫楊在內三方都認可程序沒問題,孫楊方面怎麼能推翻呢?

這次不僅給孫楊,給所有運動員提個醒,給中國體育管理者、法學從業者和隊醫都提個醒,一定要做到專業專業專業!


小言球事


店子是別人家的,而且擁有最終解釋權。掛羊頭賣狗肉,那狗肉就是羊肉,質疑的滾出去。這個官司難得打贏。但從姚明,劉翔,孫楊這種優秀的運動員的故事裡,卻能聽到太多不和諧的聲音。同樣的金牌,中國運動員要付出更多的汗水和傷痛,還要被某些國人戳脊梁骨。無死角的挖掘,無限度的放大,無休止的炒作。我建議他們歇斯底里之前應該先照照鏡子,你自己是個什麼德性有什麼資格要求別人是君子,聖人。


布衣君若水


關於孫楊事件,國際泳聯同樣是被告,只是執行裁決,不存在認不認同。國際體育仲裁組織的最終判決,不能因為我們感情上能不能接受而不認可,我們可以上訴,但首先要正確的心態去看待這個警醒我們的案例。

第一,我們認真準備了嗎?做為中國游泳的領軍人物,法律團隊夠專業嗎?面對如此受關注的國際事件,跨時之長,我們用心、全面地準備應訴材料了嗎?沒錯,我們的輿論情緒和國民感情的鋪墊做得很好,但是法律是用冰冷的條條框框組成的,我們準備完備了嗎,為什麼面對律師的提問,我們無言以對?!

第二,我們需要去反思。做為我們國人不需要過度的去施加輿論壓力,因為這對於法律不會有任何影響。但是做為逐步發展中的大國,我們的國民法律常識應該被重視了,我們的法律從業者應該得到警醒了,更快更好的提升法治素養,提高基礎法律意識,提高專業法律知識應對能力,才能讓孫楊事件不再重演。


越超我自


肯定不認同

他們又沒有查出興奮劑!

孫楊團隊方面表示,孫楊最開始沒有任何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尿檢助理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證件。

孫楊認為尿檢助理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因此無法進行尿液取樣。

我們只是拒絕檢查,咋就這麼嚴重,再說當時想要檢查孫楊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出示可以證明他們身份的證件,要是我我也不願意配合檢查,正常人都會這樣做!!

孫楊,我們支持你,加油,繼續上訴[加油][加油][加油]



程子侃球


我認為對孫楊的處罰是過當的!我想說的是反興奮劑措施,從設置的目的來講,不應該是用來處罰有性格“缺陷”的人。如果孫楊事實上沒有服禁藥,只是因為其他的原因,比如性格問題(外國人不喜歡他)、醫生問題(沒有給孫楊正確的建議)、團隊不專業(對反興奮劑規定理解有問題,認為那不是“血樣”,告訴孫楊可以要求留血樣、辯護水平低)等等。讓一個天才運動員寶貴的運動生命結束,就無疑就是人類體育的恥辱、體育規則的恥辱、甚至人性惡的恥辱!如果一個關係到運動員生命的程序容易讓人誤解(孫楊團隊都沒搞清),算一個負責任的程序嗎?另外,沒領導、醫生的建議,孫楊會分離留下血樣嗎?知道那是抗檢,他會抗檢嗎?如果是過失犯錯(抗檢),難道就要用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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