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去世老人和外嫁女的耕地将会如何划分?

ruboliang


问:农村去世老人和外嫁女的耕地将会如何划分?

答: 关于农村去世老人和外嫁女的耕地如何划分的问题,在2018年12月新修订,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承包人去世后的承包经营权、外嫁女出嫁后原在娘家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进城安家落户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对这三类人的承包耕地作出了重点修订。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承包期内,承包人去世的,承包人的林地收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林地包括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要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绝对不能破收回土地打散重新分配的红线。保持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核心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去世人口的土地绝对不能收回,有违规收回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走法律程序。



四、外嫁女的耕地。

男女享有平等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外嫁女出嫁后,其在娘家获得的承包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外嫁女在婆家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其在娘家获得的承包地更不能收回。

五、承包地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土地的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户口成员。承包后由发包方向承包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名字必须全部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体现家庭成员共享承包地。所以,去世人口的土地和外嫁人口的土地都属于家庭共有承包地,发包方不能收回。

总之,新的《土地承包法》在文尾还特别提示,凡出现土地发包方以村规民约,少数服从多数理由违规收回去世人口、外嫁女人口、进城落户人口的承包地的,当事人可依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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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各地的政策不同,处理方案不一样。

以我县的实际情况来看,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责任田被儿子们分了,也就是继承了父母的责任田。而出嫁的女儿在娘家的责任田也会被自己的兄弟分了,哪怕嫁的是同村人,责任田也归娘家。这样有些不公平,因为有的家庭女儿多,等女儿们出嫁之后,家里人的责任田相对就多,当然收成就多了,生活也相对优越一点。

而在临县就不同了,临县每三年动一次地。就是把去世老人的与出嫁女儿的责任田收回集体,然后分配给新出生的户口与嫁过来的户口。这样相对公平。

我县最近一次动是还是在我小的时候,大约有30多年了。而最近国家也发文,农民的责任田的承包权30年不变,这也就说明,在未来的30年里,不可能会有大的变化。一切要的都是稳定,稳定到让农民自己不愿种地为止。


三农范


现在国家再次延长土地承包期限30年,也就是说,在2058年之前,农村土地不会有大的调整。这样就会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人都没了地还留着,而还有些人下生到现在30来岁还没有地,很不公平。同村人去世之后,就应该把地让给没有地的或是新生儿,这样才公平。这样想是没有错的,但是却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比如种果树,三年坐果,结果可能因为家里老人去世,不得不被收回土地,那果树种还是不种呢?还有人口不可控。如生孩子就有地,现在二胎还放开,大伙都想要两个孩子,都想多分地,但是土地就那么多,人多了,人均可分配土地就少了。可是,有些家庭的个人原因生不出孩子的就分不到地,说以这样还是不公平。

1.农村承包地确权,死亡人员的土地怎么确权?

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2.有地的出嫁女怎么确权?

一般出嫁女,是不愿意把田土拿出来的。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从女儿嫁出去当天之曰起,村委会有权力停止出嫁女儿人员田土的使用权,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虽说国家实行了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无,成了废墟,没有利用价值怎么办(停止使用权)?国家可以嫁出去女儿土地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适当给予一定的赔偿补足,杜绝因此事产生纠纷现象。

3.户口迁入城市的,土地是否收回?

在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说了如果户口迁入的未设区的城市,那么只要土地还在耕种,没有处于长期撂荒的状态,那么能不能收回还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愿。而在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还未正式实施)更是取消了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发包方不能够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据现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还是由于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来耕种,作为村集体一般是不能够收回其土地的。

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土地法》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就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并且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都确权给了农户。


户外晴探长


农村耕地是以家庭,也就是以户,而不是以家庭成员个人为单位承包。家庭内部如何划分,那是家庭内部的事。因此,不存在“农村去世老人和外嫁女的耕地”之说。

老人去世、女儿出嫁,只要家庭还在,也就是没有绝户,承包地就不会调整,更不可能收回。

如果家庭成员坚持要划分承包地,分不分、怎么分,这些问题都是家庭内部的事,跟《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关系。

以前,承包土地只有承包合同。合同上也只有家庭代表,也就是户主签字。签字的人仅仅是承包土地的家庭(农户)的代表,不是谁签字,承包权就是谁的。

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除了有家庭(农户)代表(户主)签字外,还有“共同持有人”一栏,凡是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女儿,都可以填进去。之于填谁不填谁,也是由家庭成员商量确定。

所以说,老人去世、女儿出嫁,承包地不会调整,更不会收回。划分还是不划分、如何划分……,都由家庭内部成员自己商量定。如果坚持要分证(承包权证),理论上必须要先分户。


二胡的世界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对于耕地划分问题,村委会会根据家庭成员中的劳动力数量进行相应的划分。在农村家庭举家迁往城市后,他家的土地就会由同村的村民耕种,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不让耕田荒废,另一方面也是村民关系和睦的一种体现,在农村家庭搬往城市之前,会对暂时由自己行使权利的集体财产交付给本村关系不错的乡邻继续行驶集体财产使用权。

如果有心的村民会在秋收后,装些农村土特产给居住在城里的乡亲捎过去。主要是感激于耕种人家的田地。

这是耕田在原有主人无法行使使用权后,对留置在村里的田地的一种支配方式。

如果村里老人去世后,被荒废的所属耕地会被收归集体或者让老人子女暂时行使耕地使用权。

对于村里的适龄女子嫁往他处,被荒废不用的耕地,村里会收到集体名字,重新对收回的田地进行划分,不损害村民的利益,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集体的利益。

读者朋友们,你们村里是如何做的呢,一起讨论讨论吧。






原生态农村的风土人情


生活在农村,对于“外嫁女”来说,过去由于思想陈旧,对于闺女出门后,很多农民认为不再是“娘家人”,而是婆家人!因此,对“外嫁女”来说,对于娘家的权益很难维护,尤其是关于分地或者征地补偿问题上,很难与兄弟相提并论!

的确,在农村,传统意义上,闺女出嫁后,户口要迁出,也就是“外村人”,对于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或者承包地也很难继承了,毕竟这属于村集体内成员的要求是很难达到的,但是,近年来,男女平等后,对于闺女来说,也负责父母的养老,因此,当娘家面临搬迁时,对于补偿款来说,很多外嫁女也希望能享受这部分补偿费!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现实中,很多父母认为,闺女嫁出去了,虽然来往不断,但是自己的养老很大一部分还是靠着儿子,再加上,农村“传宗接代”的思想严重,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于外嫁的闺女来说,很难获得这部分权益了!

不过,对于“外嫁女”户口迁出后,承包地要收回,很难获得宅基地征地的补偿了吗?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是不会的!首先,对于承包地来说,虽然闺女外嫁了,户口迁出了,可是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不变动,而对于宅基地来说,虽然闺女外嫁了,可是宅基地的“属性”不会礼记发生变化,依然是村集体有所有权,农民有资格权,而这个资格权也是短期很难变化了,除非外嫁女迁出后,宅基地重新确权!因此,来看对于“外嫁女”来说,这两部分权益还是要延续的!

并且,对于外嫁女来说,想要在娘家获得分地或者获得补偿款,就有满足这个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说,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各家庭成员与户主来说,具有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当然在“妇女保护法”中也明确了,对于女子在婚姻过程中,依法享有各项基本的权益!

因此,就目前来说,不难发现,有些村子进行了搬迁,获得了不菲的补偿款,对于父母来说,也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当然,对于出嫁女来说,倘若户口未迁出,并且在婆家未获得相应的权益,比如说承包地,那么她在娘家的原有承包地的权益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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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友巴巴


您好,这要看该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的话,理论上是可以分得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地方按照乡规民约,不予划分。(这是完全不合乎情理的)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我是《农家阿富》感谢大家的关注!

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现在都是以三十年为期限。在我老家,我是属于第一个三十年由于我的户口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的一种情况。最后导致我的老婆、孩子一家三口都是没有土地的。

最近由于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了一小部分,造成部分家庭没有了土地,所以才整体重新分配了一次土地,这才使得人人都拥有了土地。



当然了,老人去世,女子出嫁等户口不合规的土地都被收回再分配。这样也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


我的意思是说土地政策在保证大的方针不变的情况下,做到因地施策是最好的,小范围调整不失为良策。

以上是我的观点,如果你有好的建议请在评论区留言!


农家阿富


农村去世老人和外接女土地按照国家土地法来说应该将去世的和外接女土地收回原属集体经管,但在这个问题上全国农村普遍存在放管集体土地严管,因增减人口政策宽松久日久之变成了遗留自家土地,由于土地多年无人耕种,松懈了土地管理,按理来讲,土地是国家的集体资源,土地只有农民承包管理耕种权,没有变买和私有权,如今土地确权只是确权证明属于农户应有的土地面积所管权和经营种植权,但国家的18亿亩农田主体面积权任何人不能违法侵占!三变改革应将多余私有土地收回壮大集体经营收入!


和谐爰民


现在的话一般不会重新划分的,一般都是被自家人顺延了。

现在土地国家政策应该是以稳定为主,三十年不变,估计这以后也会延续这个政策。

因为土地的收入远不如其它方面的收入了 。所以现在土地矛盾减轻了很多。

以前的时候,因为年纪小,所以没注意怎么弄的,不过看现在的实际情况,一般不会被收回的。除非是家里没有直系亲属了,那就收到村集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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