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貪汙案”40年未重審,如今七旬老人終等來“無罪”裁定

“500元貪汙案”40年未重審,如今七旬老人終等來“無罪”裁定

在等待了40年零5個月後,2020年3月10日,71歲的江西省蓮花縣老人劉志發終於拿到了法院的“無罪”裁定。老人激動地說,這是他這輩子最高興的一天。

“500元贪污案”40年未重审,如今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等了40年,劉志發老人終於等來無罪裁定)

辦公室失竊500餘元 會計一審被判3年

劉志發老人生於1949年12月,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神泉鄉人,初中畢業。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當地政府派劉志發下鄉鍛鍊,1970年,劉志發被調到蓮花縣革命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革委辦,現蓮花縣委辦)擔任會計,從此成為一名正式幹部。

進入蓮花縣革委辦後,青春年少的劉志發意氣風發,工作如魚得水,深得領導、同事喜歡。誰也沒有想到,他的命運會因一樁偷盜案徹底逆轉。1974年12月11日上午,劉志發上班後發現辦公桌被撬,抽屜539.16元公款被盜,他和同事當即報警。“民警到現場調查時,我曾提出提取抽屜及錢箱上的指紋,但民警沒有采納。”提起當年民警的辦案經過,劉志發至今仍遺憾不已。劉志發介紹,他的案子發生前,蓮花縣還發生過兩起類似的失竊案,一起是革委會車隊的胡會計辦公桌被撬,失竊900餘元,一起是革委辦不遠處的教委辦失竊,損失1200餘元。

1975年4月12日,劉志發因涉嫌“偽造現場、貪汙公款”被刑拘,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由於劉志發一直堅持案件不是他做的,案件拖到1978年1月3日才宣判:蓮花縣人民法院以貪汙公款罪判決劉志發有期徒刑3年。

“500元贪污案”40年未重审,如今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年輕時的劉志發意氣風發)

上訴後發回重審 等了40年一直無結果

一審宣判後,劉志發提出上訴。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當時管轄權有變化)依法裁定:原判決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發回更審(即重審)。沒想到,等候重審的劉志發一等就是41年。

劉志發介紹,吉安中院的二審裁定下發後,他已刑滿釋放。因為該案,他失去了工作,不得不靠打工維持生計。為了討回清白,劉志發多次到蓮花縣人民法院、吉安市中院、江西省高院、江西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反映,詢問、催促重審事宜,但一直沒有結果。

“經過多次反映,蓮花縣法院最終答應重審此案,但由於蓮花縣公安局和蓮花縣檢察院不願介入,案件一直停滯不前。” 2019年10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劉志發道出了案件的癥結所在:蓮花縣檢察院以原公訴人是公安機關為由,不願參與訴訟,而原公訴機關蓮花縣公安局則稱公安機關現在沒有公訴職能,案子就這樣又拖了起來。

劉志發稱,40年來,他從青年變成了古稀老人。為了討回清白,他把所有時間、精力和財力都投入到反映問題上了。為此,孩子沒有撫養教育好,妻子也與他離了婚……“我最大的心願就是在有生之年能等來法院的公正判決或裁定。”

“500元贪污案”40年未重审,如今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40年前的發回重審裁定書)

媒體報道 江西司法部門加快辦案步伐

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斯偉江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飛律師稱,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一審法院40年未審的非常罕見。兩位律師表示,一審法院的審限一般就三個月,上級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其餘就要最高法院批准了。

2019年10月20日,華商報在今日頭條率先報道了劉志發老人苦等重審一直無果的消息。此後,北京青年報、財新網等媒體也紛紛跟進,劉志發老人的遭遇很快引發廣泛關注,也受到江西省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劉志發老人介紹,2019年年底以來,辦案機關明顯加快了辦案步伐。

2020年3月2日下午,劉志發告訴華商報記者,當天下午,蓮花縣法院、檢察院先後通知他,他的案件法院、檢察院已正式受理,很快會有進展。當天,他收到了《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委託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蓮花縣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兩份文件。雖然案件取得重大進展,但劉志發老人表示,等有了正式結果再第一時間通知記者。

檢察院撤訴 法院裁定準許

2020年3月10日下午,劉志發老人第一時間向華商報記者發來喜訊:他的案子有結果了,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為由撤訴,3月10日,蓮花縣法院向他下發了刑事裁定書:准許蓮花縣檢察院撤訴。“等了41年,終於等到了這一天,這是我一輩子最高興的一天。”

在蓮花縣人民法院3月10日下發的刑事裁定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以下文字:原起訴機關江西省蓮花縣公安局以(75)蓮公訴字第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志發犯貪汙罪,於1975年11月28日向本院(蓮花縣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後,本院於1978年1月3日作出(75)蓮法刑字第38號刑事判決,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劉志發有期徒刑三年。劉志發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1979年10月3日作出(78)刑上字第6號裁定,以原審認定系被告人劉志發作案的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即重審)。本院於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通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劉志發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准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撤回對被告人劉志發的起訴。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劉志發老人的辯護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告訴華商報記者,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撤回起訴”,蓮花縣人民法院准許撤訴,這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從法律上還了劉志發老人清白,他對這份裁定表示滿意,下一步,老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500元贪污案”40年未重审,如今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500元贪污案”40年未重审,如今七旬老人终等来“无罪”裁定

(3月10日,劉志發拿到的刑事裁定書)

對話劉志發:

等了40年,終於等到無罪這一天,一週內申請國家賠償

3月10日晚,華商報記者再次與劉志發對話。

華商報:您是什麼時候拿到法院刑事裁定書的?

劉志發:3月10日上午10時許,蓮花縣法院工作人員通知我下午兩點到法院去一趟,具體做什麼,當時也沒說。我想肯定與我的案子有關,下午一點四十多就趕到法院了。到法院後,院長讓主審庭長拿過來刑事裁定書,讓我簽字。同時告訴我,蓮花縣檢察院以案子不是我做的為由,提出撤回起訴,法院准許了。我當時很激動,認認真真看完裁定書,就簽字了。

華商報:拿到裁定書時,有沒有預想到是這個結果?

劉志發:預想到了,我的案子經媒體報道後,社會各界很關注,王飛律師、任星輝律師對我提供了很大幫助,蓮花縣人民法院、檢察院也很積極,所有這些最終促成了今天的結果。

華商報:拿到裁定書後,您很激動吧。

劉志發:是的,直到現在,我仍然很激動,今天是我這輩子最高興的一天。謝謝你們(媒體)的幫助,沒有你們,我不會有這一天。(抽泣)

華商報:您對這個裁定結果滿意嗎?

劉志發:我對這個結果還是比較滿意,因為它已經宣告了我無罪,對不對,我等了40年,終於等到了無罪這一天。

華商報:3月2日,您的案子就有了實質進展,當時您比較謹慎,一再囑咐我先不要報道。

劉志發:我的案子之所以拖了很多年,與歷史因素有很大關係,正因為如此,存在的變數就很大,所以正式結果出來前,還是謹慎一些好。

華商報:您的家人、朋友都為您高興吧。

劉志發:他們都替我高興,很多人第一時間打來電話向我表示祝賀。(先是開心地笑,之後抽泣)

華商報:下一步,您有什麼打算?

劉志發:蓮花縣法院院長說,案子結了,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希望我在一週內拿出申請,法院會盡快幫我處理。

華商報:申請內容、賠償數額想好了嗎?

劉志發:申請內容、賠償數額我會按法律規定、程序去做,法律神聖不可侵犯。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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