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失業保險金,領了嗎?


你的失業保險金,領了嗎?


由於疫情影響,很多企業或轉產或減員或調崗,或者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會造成一些員工重新找工作,那麼你在離職後是否知道還要領到一筆失業保險金?下面用案例(2017)遼0103民初5356號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原告與被告遼寧卓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正式簽定勞動合同。自2014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該勞動合同期滿,又續簽,期限自2016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2017年2月,因公車改革,取消通勤車,被告遼寧卓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通知原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被告遼寧卓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6690元。失業金損失644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規定,原告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但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亦未在自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導致原告無法領取失業金,被告遼寧卓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應予以賠償。

爭議焦點及法律規定

1.本案是勞務派遣勞動關係,涉及三方結構,用人單位是遼寧卓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只有用人單位才有合同解除權,社保是由用人單位繳納。

2.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由派遣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法律提示: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領取失業金對繼續繳納保險、計算工齡都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再就業後,繳納五險一年後再失業還是可以繼續申領失業金的。

領取失業金期間,醫療保險國家給擔負,養老保險自己繳納。所以,就醫也不受影響。

3.用人單位要及時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自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導致原告無法領取失業金,被告應予以賠償。

4.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連續繳費一年,辦理失業登記,還需要證明不是個人原因導致失業,而是客觀上或者由於單位方面導致的離職失業。需要單位的配合和相關資料證明,比如被裁員,單位縮減機構,提前解除合同等。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

你的失業保險金,領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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