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個子女經過遺囑公證將房產給其中一個繼承時,還需要其它子女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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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兩個子女已經經過了遺囑公證,這樣的財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

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自己有處分的權利,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如果有其他的繼承人沒有獨自生活能力的,法律規定要保留適當的份額給沒有獨自生活能力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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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有兩個子女,經過遺囑公證將房產給其中一個繼承時,還需要其他子女同意嗎?

相信題主一定是遇到了遺產繼承糾紛的問題。如果有公證遺囑,遺囑中已經明確將房產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是不需要經過其他子女同意的。繼承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後,直接取得房產的所有權。


什麼是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據法律和遺囑人本人的意志,遺囑人生前對其合法財產進行處分,去世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予以證明的活動。我國的法律中規定的遺囑有很多種形式,但公正遺囑的證明力是其中最高的一個。

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辦理公證遺囑,應當根據公證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通常需要遺囑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準備立的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憑證(比如房產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遺囑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婚姻狀況的證明、相應訂立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人的配偶死亡,應當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


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中效力最高的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他生前合法的財產進行處分,並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有5種方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為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經過公證機關辦理,非經公證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其他形式的遺囑也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

因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對公證的效力做了明確規定。經過合法的公證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直接作為真實的事實來認定。已經有了公證機構所做出的有效公證文書,上面所記載的事實,當事人不需要再次舉證證明。

與此同時,我國的繼承法也規定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因此公證遺囑無論是從證據的效力上,還是從遺囑的效力上,都是最高的。



為什麼公證遺囑繼承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通過上述的學習,我相信大家已經理解了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那麼當公證遺囑開始發現效力時,該怎麼繼承?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因為繼承而取得房產的物權,應當從繼承開始後就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意味著,當遺囑人去世後,繼承就開始了,應該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發生繼承。遺囑人生前已經將自己的房產,明確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那麼當遺囑人死的時候,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直接歸屬為遺囑中的子女,而不需要其他子女的同意。



關於房產的公證遺囑生效後如何辦理房屋產權證?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相關的規定,因為繼承取得不動產權利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但是申請人應當提交必須的材料。一般為遺囑人死亡證明材料、遺囑、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

但如果你有了公證遺囑,一般只需要攜帶遺囑人死亡的證明材料,以及遺囑人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就可以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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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您好!

這裡有兩個時間點:一個是做公證遺囑的時候,一個是未來遺囑生效、辦理繼承的時候。

  • 訂立公證遺囑的時候,不需要徵求任何其他人同意,包括指定的繼承人。

  • 憑藉公證遺囑辦理繼承的時候,不一定。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需要徵求其他子女(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同意的。

以下就這兩個方面,分別做一個說明。

訂立公證遺囑,無需經他人同意

首先需要明確的原則是:訂立遺囑,本身就是出自於個人的意願,不需要經過任何其他人同意。這是最基本的前提。

公證遺囑肯定是在公證處訂立。正常情況下,公證人員都會確認訂立人的意願、財產狀況、繼承人狀況等。這個過程中,是不能有繼承人(包括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在場的。目的,就是為了確認完全出於訂立人的個人本意。

辦理繼承手續,多數情況下,需要徵求所有繼承人意見

既然有了公證遺囑這個“效力最高”的法律文書,按理說發生繼承之後,應該可以直接憑著公證遺囑辦理繼承手續了吧?現實不完全是這樣。從目前做法上有兩類:

一類是直接辦理過戶。有些地方沒問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拿著公證遺囑,直接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就可以。

第二類,必須要先辦理繼承手續。但是,多數地方還不行——還必須要辦理一個繼承手續,才能完成遺產過戶,例如現金支取、房產登記變更等。

具體原因不解釋了。如果面臨的是第二類情況,就必須要徵求所有繼承人的意見。意見一致的,再去公證處辦理一個《繼承權公證》;意見不一致的,去法院打官司,拿到《法院判決書》。有這個憑證之後,就可以去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遺產支取或者過戶手續。


一紙家書


有公證遺囑過戶時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但需要他們配合!否則不能自行過戶,必須經過訴訟!

1、老人立遺囑不需要經過子女同意。

老人處理自己的財產,不管是立自書遺囑還是公證遺囑,都不需要子女同意。

當然,前提是必須是自己的財產,如果是父母中一個人立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那份財產份額,處分配偶的財產份額是無效的。


2、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普通遺囑。

在同時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其中如果有公證遺囑,以公證遺囑為準。

如果存在多份內容衝突的公證遺囑,以後者為準。


3、老人去世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持有效公證遺囑要求辦理房產過戶,仍需要其他子女配合,表示對公證遺囑的認可,並出面簽字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有子女不配合,那即使有公證遺囑,也得持遺囑到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後依判決過戶。


有公證遺囑還不能直接過戶,有很多人不理解,其實這也正常。前面說了如果有多份公證遺囑,以後者為準。而且公證遺囑實踐中也有被推翻的,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拿一份遺囑去辦理過戶,不排除這份遺囑有問題的可能,房管部門當然不敢輕易給過戶。訴訟是解決的終極途徑。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律協合同法專委會委員,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在我國,遺囑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四種形式。

換句話說,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只是遺囑的一種表現形式,它不改變遺囑的內容。遺囑人還是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思。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遺囑人,通過遺囑的形式,自由的提前的表達自己對遺產的分配的意思。

這是法律保護的。

所以,一個遺囑人,無論他有多少子女,無論他有多少財產,通過遺囑這種形式,並且經過公證,而對自己財產進行了處分,是有效的,是依法保護的。

也就是說他把自己的房產只給兩個子女其中之一的這個意思是獨立的,不需要受別人影響和干涉的。

所以,遺囑繼承公證書所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按遺囑來繼承財產即可,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陳群律師


財產是自己的,那麼怎麼處理,就是自己的事了。我國法律賦於財產所有人自行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所以父母處分自己的財產,不需經子女同意,公證處分同樣不需經過子女同意。不過父母在自行處分財產給子女時,除了要考慮對殘疾至生活有困難的子女予以照顧外,我亇人認為還要注意二點。①留足自己晚年生活所需。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不代表父母可以把晚年足夠養老的經濟完全贈與多亇子女中的一亇,爾後再由其他子女來承擔生活費。法律上的贍養內容是多方面,含生活上照顧、扶助,精神上的慰籍等,至於經濟費用,只有自己沒有經濟來源,或難以滿足晚年看病等需要,子女才應該幫助承擔。如有足夠經濟來源,這部分是不需要子女來承擔的。②父母晚年病、殘,生話不能自理,是需要子女們來共同扶助、照顧的,所以父母處分自己財產給子女時,儘量做到公平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子女贍養父母,不以父母給付財產為條件,但作為父母來說,自己的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儘量兼顧吧,當然對於不孝子女,則完全可以少給財產或不給。


依山傍水758


有二個子女經過遺囑公證將房產給其中一個繼承時,還需要其它子女同意嗎?

這個不需要。

房產屬於父母的房產,父母可以全部給一個子女繼承,也可以讓子女均等繼承,這都是財產所有權人對於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所以只要按照公證處的要求及程序進行遺囑公證即可,不管其他子女是否知曉,不管其他子女是否同意,這都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當然,這個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但遺產的處分常常涉及公平問題,一旦財產處分不公,則容易引發其他子女不滿,特別是在老人贍養責任這方面尤為突出。沒有獲得遺產,或者獲得遺產較少的子女,那便會因為財產分配不公而對父母財產不滿,最後怠於履行贍養義務,甚至是不履行贍養義務。所以作為父母在財產分配問題上面還是應當充分考慮,過於厚此薄彼容易引發家庭矛盾。


葉律師


不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父母所留下的財產或者是遺產,實際上都是屬於私有財產,私有財產是神聖且不可侵犯的,父母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有著自己的決定權,是不受任何人的干預和阻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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