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公安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阶段,随着我市各用工单位陆续复工,大量人员流动和聚集随之出现,新冠肺炎存在输入、扩散风险,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1、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及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2、外来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当日,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按规定自觉进行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公安机关将对外来人员进行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等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出租房主、中介、物业负责督促申报;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物业、中介、用工单位、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4、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病源携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5、提倡流动人口使用“一网通办”进行网上不见面业务办理:微信关注山西公安→注册“一网通办”平台→选择“户口类业务”→进入“流动人口服务”,通过“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租赁房屋登记”“居住证登记”等业务功能进行登记,既方便业务办理,又防止了人员聚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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