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呢?

宇宙的塵埃27551


問題:你所在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巜勞動法》的行為呢?

《勞動法》的頒佈實施,標誌我國勞動關係規範法律化。所謂勞動關係規範法律化,就是要求所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但是,據我觀察和掌握的情況來看,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較為普遍,不僅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而且勞動者也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實現勞動的第一個環節是招用工。這個環節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就業歧視,如同等條件下有的單位招男不招女,限制身高,收取押金、保證金等等。這一環節的違法行為集中體現在用人單位。

第二個環節就是勞動合同的訂立。這一環節的違法行為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然,也存在個別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2.訂立勞動合同缺乏協商一致,出現霸王條款或者某些條款與法律法規牴觸。

3.勞動合同訂立後本應雙方各執一份的,但卻不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4.訂立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少之又少。

第三個環節是勞動了。這個環節的主要問題是:

1.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隨意加班加點且又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2.勞動中缺乏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甚至還有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行為。

3.拖欠、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規避社會保險責任,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5.不執行國家休息休假制度和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最後一個環節是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環節的主要問題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大,張口閉口就是你不幹走人、你的合同解除了等等;解除勞動合同不將書面決定交付勞動者、不告知勞動者不服決定的申訴渠道等等。

總之,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相當普遍,在有的地方和單位還非常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應當引起政府高度重視。


放眼世界147


有多少企業敢說自己完全合法,我經歷過兩家大公司是都是合法的,一般民企……算了吧,能幹就幹不能幹就走,有本事在職的時候就去告他,進單位一般都會說的比較清楚特別是福利待遇,覺得不公平的就別去。客觀的講大家都要有契約精神,你明知道他不合法但是你還是去了結果走的時候要告人家那就是你不對,他對你隱瞞了走的時候剋扣你了那絕對要去告。反正維權成本也很低。當然你主張的要你自己舉證


虎皮貓大人4524


我們公司的做法不知道合不合法,我說出來朋友們幫我分析一下,我在東莞厚街新塘一家鞋廠上班,公司下班開會說有些人不能給二月份發底薪,就是公司通知你上班,你沒來,底薪就免了,可是我們有來了,資料不齊全,公司開工文件帶班的沒有通知我們需要填什麼資料,我們到了公司才知道,害我們不能正常上班,朋友們你們說公司這樣做合理嗎


明天會更好167817551


是的。前面有答主列舉了大部分公司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但我想站在曾經遭遇過的不公平待遇上,談談公司常見的違規操作以及我們該如何合理維權。


①不籤《勞動合同》:相信很多公司都有過過了三個月籤合同的規定,其實試用期便可簽訂試用期合同,過了三個月再籤的話,要看清工作起始時間。

②試用期間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勞動合同有條款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根據《勞動法》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公司就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③加班沒有加班費:很多公司都有這種操作,具體計算方式可以看《勞動法》。


很多公司都有這種情況,但大部分人都是敢怒不敢言,怕影響自己在行業的聲譽或被辭退,其實用法律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後來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但有很多小夥伴不知道如何操作,過來人來簡單說下流程及準備材料。


材料:打工記錄、工資流水、工作內容、錄音、聊天記錄、應聘申請表這些都算,如果有還在公司的工作人員願意為你作證可再加一個證人證言(假設仲裁不成功,開庭當天證人也必須到場)。


流程:先帶上你準備的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勞動社會保障中心填寫資料,當地會立案調查,一週內會有結果,第一次通常會雙方約談,派工作人員到調解室進行調解。

→調解成功,雙方就金額問題達成一致,公司匯入金額到你的指定賬戶,案件結束。

→調解不成功,案件進入仲裁步驟。

仲裁其實就是把你準備的材料往仲裁局送去,然後讓你填表填資料,接下來就是等開庭了。


其實若按勞動法規定,很多公司都會很吃力,所以具體該不該追討,還是要看個人情況。如果實在被剋扣得厲害,可以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希望能幫到答主。



小白侃職場


當然有了。

我們公司是個很正規的公司,國企,央企,照樣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在當前這種大環境中,我敢說沒有不存在違反勞動法的公司存在,只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大小問題。有時候,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比較隱蔽,你可能沒注意到。就拿我們公司來說,有存在如下比較大的但是有比較隱蔽的違法行為:

(1)超時加班。這個問題太常見了。但加班不好定義,不好固定證據,所以這個是大部分公司都存在的普遍問題了。我們因為是國企,經常因為進度問題,許多員工經常晚上工作到10點以後才回去。但是卻無法固定證據,因為公司不會白紙黑字的給通知讓你加班,領導只是不停催促你的工作進度,然後沒辦法了,”自願“加班吧。

(2)加班不給加班費。同上,因為你是“自願加班”,所以沒有加班費。你到哪去哭訴?領導頂多安慰你,或者忽悠你說,我給你獎金多發點。呵呵,多發點?你怎麼知道你下個月獎金是多少?你又怎麼知道你多發了?

(3)不招女員工,或者少招女員工。女員工因為要生小孩,所以通常會影響工作。特別是現在放開了二胎,很多公司都有擔心。雖然我們是國企,以前不在乎影響工作。但是現在,一切以利潤為核心,女員工影響工作,所以開始不招或者少招女員工。從人事處傳來的消息就是,領導指示,儘量不招或者少招女員工。

(4)長期僱傭派遣員工。這個是最大的弊端。央企這麼多更加不人道。但是,為了減少福利開支,減少員工支出,我們公司存在很多這種長期派遣員工,有些都派遣了十年了。同工不同酬,所以派遣員工怨氣很多,甚至影響領導工作安排。

(5)存在逼迫員工辭職的現象。以前我們公司存在富裕人員辦公室,呵呵,央企存在富裕人員?其實就是看不慣你,把你調過去,在那裡給個基本工資,變相逼迫辭職你辭職。這兩年不見了,因為工作飽滿了,人手不夠才撤銷。

你看,我們這種大型央企,都存在這麼多條違反勞動法的現象,可以想象那些小公司,私人企業會有多少這種情況。


小白扶男


同志們幫我看看老闆剛給合同能籤嗎?合法嗎?





oivti


01

2016年之前,我們的公司沒有休假。請注意,是完全沒有休假!!

公司剛從美容院轉型成培訓機構。員工習慣了美甲師、美睫師的等服務行業的身份,根本就沒有休假的概念。

培訓的時候,就上公司當助教;不培訓就回門店給人做美甲。

有事有病,跟老闆說一聲,就算休息(當然,一般也不會扣工資)。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6年的下半年。

02

16年下半年

隨著公司壯大,所需要的人員越來越多,比如行政、財務等。這些有過正常白領經驗的人,當然無法接受這種毫無規律的作息。在他們的強烈要求下,公司終於有了正常的休息制度---一週一休。

具體的休息時間,可自己安排,反正1個月就4天,多了就扣工資了。

03

17年下半年

公司的業績越來越好,人也越來越多,再也無法像創業初期那樣。端午、中秋,以聚餐的名義,就能號召所有人呆在公司了。

這時候的公司,終於有了法定假日。

對,就是國家規定的那十一天假。

元旦1天,春節3天這類假。

以前的我們,統統沒有!!!

做培訓的我們,過年的時候沒啥生意。17年前的我們,除了比別人稍長兩天的年假,其它的,統統沒有。

04

19年後

掙扎著過了創業初期,直到18年年末,公司換了一個新的行政,總算迎來了新的休息制度。

單雙休--也就是大家一直說的大小休。

本週休一天,下週休兩天,一月休六天。

當然,法定節假日,也還保持著。

直到此時,我們的休息制度才算是邁入了正規吧。


做培訓的,除了休息制度之外,加班也是沒節制的。

我們做線下課程的,主要就是服務過來的學員。

所奉行的態度是---以服務為第一已任。

一般來說,來的比學生早,走的比學生晚。這是常態!

加班到晚上十點,那是常態。

十一、二點,也不算稀奇。

凌晨一、二點,也不是沒有。

當然,統統沒有加班費。

我們是算提成的,老闆說過了:只有你服務好了,她們才有可能成交,她們成交了,你們才有機會拿高薪水。


最後,最重要的是。。

那幾年,助教老師們的薪水,是真的高!!

這也是,就算這不合理,那不合理,大家還是甘之如飴的主要原因。

也希望別被某些用心的老闆們看到,胡亂模仿!


努力的方老師


這個問題大家都很清楚的,在國營、民營企業較少見,而私營企業普遍存在。私營企業多數都是聘用的農民工,進廠就要求上10個小時以上,有個別的廠超過12小時。願意幹就幹,不願幹就走人。在他的眼裡還覺得合情合理,說到底是你自願的。在8小時以內也只有管理人員了,所以在廠裡有行政理和普通班之分。要想上8小時的班,就得從小專心讀書,考一個好的學校,找一個好的國營單位工作。才能享受《勞動法》的相關待遇。


Xiaoqiaolioushui


別的單位不太清楚,就拿我們單位來說吧!首先加班工資低於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而且還可以正常的通過工會和職代會,因為管理人員多於一線生產工人,一線工人反對也可以正常通過。管理人員沒有一線工人加班多,他們可以用出車或者車補等,,,,,,收入來體現。如果去投訴就會被單位領導打擊報復,調崗降薪等違法手段。我們還是國有企業 聽說私人企業違法情況更突出。


正義的人平安


現在的單位大部份為私企,違返《勞動法》是存在的,前25年很多企業都不同成度的有違返《勞動法》的,較普遍,不能完全按勞動法保障職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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