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註銷營業執照後,勞動者如何維權?

顏丶顏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自然人和組織之間能才成立勞動關係,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不可能成立勞動關係,發生勞動爭議,原則上是申請人一方是自然人,被申請人一方是組織,而不應當是自然人告自然人,勞動仲裁委應當不予受理。

  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3條明確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是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營業期限屆滿仍然繼續經營的單位,單位“註銷營業執照”並不是“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

  其三,單位和勞動者已經簽訂《補償協議》,不違法法律的強制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仲裁委應當認定其有效。另外,張三若認為存在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張三並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

  其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於201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仲裁委仍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是適用法律的錯誤,雖然援引條款內容前後一致,但可反映仲裁適用法律的上的不夠嚴謹。其他觀點就不在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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