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没有这张纸,手里的欠条可能作废

相信绝大多数阅读此文的朋友,都会认为“律师函”是一种非常鸡肋的存在——凡是能被轻飘飘一封律师函,吓到乖乖还钱的欠债人,基本都没故意赖账的打算。


警告!没有这张纸,手里的欠条可能作废

而在那些铁了心昧别人钱的老赖眼里,律师函跟插门缝里的小广告没啥区别。但事实上,律师函不仅是代表“再不还钱,我就去告你!”的先礼后兵,更是确保债务纠纷案件胜诉的重要利器!

警告!没有这张纸,手里的欠条可能作废

在“国警悬赏网教你安全借款”普法专题的第一篇,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了解长久以来,被债主、欠债人双方忽视的律师函,怎样影响了审判结果!

案件背景

警告!没有这张纸,手里的欠条可能作废

2012年,何某向老卢提出借款800万,借款日期为9天。因林某等人作为担保人,书面承诺以全部资产为何某担保,老卢当天痛快的打了款。

但到了约定还款日,何某只还了100万。多次催讨无果后,老卢在次年3月将借款人何某,和3个担保人一起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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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何某痛快认下这笔债。但3位担保人,但对老卢提出的代还诉求,提出了异议。


3个担保人认为,虽然他们确实承诺过,用全部身家为何某担保,但是老卢没有在保证期间向自己主张过权利,现在担保责任已经过期,可以免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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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老卢针锋相对,称自己在1月底委托律师向三人发过律师函。律师是通过顺丰快递把催款函投递到保证人的法定地址,还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快递单。

三名保证人当场否认收到老卢律师函,声称:邮件非本人签收,且快递单上也没写明资料名称,就算自己收到过邮件,谁也不能证明里面是律师函。

牵头为何某做担保的林某,还主张自己住在X路X号X大厦的701室,而老卢律师函上收件地址只到X路X号,只具体到那栋大厦,里面又有商场,又是美容院,还有娱乐中心,人多手杂自己收不到信很正常,根本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收到过律师函。他们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答案是……一审的时候还真赢了!法院判决这些担保人中,仅与何某存在夫妻关系的一人需共同承担债务。老卢提出上诉,案子自然是提交给了上级高法。

终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结合到本案,截止到16年2月(约定还款日的6个月之内),老卢如果没发发律师函,或者对方证明自己真的没收到信,就相当于老卢放弃了让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换句话说,大家眼中可有可无的律师函,居然能起到给担保书续命的作用。

经过慎重决断,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快递单收件地址虽不够完全,但与被告林某身份证地址一致。且快递单上有其电话,通常情况下足以让快递员联系到他。

且快递单上虽然没写寄什么东西,但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某同时向三位担保人寄送有关资料,存在内在互相关联性,综上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所以,林某应当向老卢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件编号为(2015)民申字第1051号

知识点总结

1.通过快递送律师函等重要文件,留好快递单非常重要!

2.签合同或主张权利时,注意规范完整,减少债务人可钻的空子。如对于相关联系地址,最好在写进合同,快递单上应注明快递内容。

3、无论是诉讼时间,还是保证期间,如果超过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一定要好在时效或期间到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约定提起仲裁。

4.本案最终还是保护了债权人老卢的合法权益,但是毕竟一审曾经败诉,债权人主张权利方式的不充分,还有不及时提起诉讼,将带来很大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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