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從看守所脫逃,喝酒打架被打死,打人者需要承擔什麼刑責?

死刑犯從看守所脫逃,喝酒打架被打死,打人者需要承擔什麼刑責?

【案例】 黃某因強姦殺人被法院一審判決處死刑立即執行,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脫逃。當其逃到一個偏遠的小鎮時,看到公路邊有個小飯館,飢腸轆轆的黃某便點了四個菜,要了一瓶白酒,自酌自飲。黃某身無分文,結帳時與店主發生糾紛。店主不讓黃某離開並報警,黃某一看店主報警,掙脫店主時,被店主用桌上的酒瓶當場打死。

本案中,店主打死吃“霸王餐”的死刑犯,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筆者作如下分析。

店主控制黃某的行為為私力救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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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來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是人類社會最初的權利救濟方式,現代社會中,私力救濟依然有其存在合理性,與公力救濟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維護著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我國《民法典草案》在有關私力救濟問題上,草案擬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進一步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

本案中,店主如果不採取控制黃某的手段,黃某勢必逃走,其民事權利(債權請求權)將以實現,因此,店主的行為行使私力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店主非當剝奪黃某生命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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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從本質上來說是非法縮短他人生命時間的行為,儘管黃某為死刑犯,不久也將被執行死刑,但對黃某的死,必須以法定機關、以法定程序依法剝奪其生命,在對黃某執行死刑前,其生命權仍受保護,店主非法縮短黃某生存時間,極端地來說,哪怕一分鐘,也是故意殺人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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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店主雖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殺死的是一個脫逃的死刑犯,可以認為店主侵犯了一個法益,卻保護了另一個法益,換言之,店主侵犯了黃某的生命權,卻保護因黃某可能造成國家或公民人身或財產權。從法益衡量的角度來講,對店主的處罰要輕得多。

根據本案的實際,筆者認為判處店主故意殺人罪,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較為合適。您的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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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保護國家、集體或公民的合法人身權和財產權,同時也保護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權利。非經法定程序,由法定機關依法執行,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本案中,黃某雖然為脫逃的死刑犯,不久也將被執行死刑,但是在其被執行前,店主非法縮短了黃某的生存時間的行為仍涉嫌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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