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疫情防控與企業復產復工法律常識100問之四

四、勞動用工篇

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24、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根據企業是否復工實際情況計發工資,具體如下:

(1)企業因疫情防控未復工情形下:

1.24-2.23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工資;不建議2.3-2.9期間安排帶薪年假等;在2.10-2.23期間可安排帶薪年假、倒休等(應主動告知員工)。

2.24及之後:按照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生活費;不可安排帶薪年假、倒休等。

(2)企業在疫情期間安排員工上班情形下:

1.25-1.27春節法定節假日上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300%支付加班工

1.24、1.28-2.2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200%支付加班工資;或以後安排倒休。

2.3-2.9延遲復工期內上班:2.3-2.7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2.8-2.9期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200%支付加班工資。

2.10及之後,正常支付工資和休息休假。

具體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5、各地政府的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答: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復工,不得違反政府規定強行復工。除非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否則,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員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發生員工感染,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將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30日發佈的《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復業的通知》規定,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消殺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

對確因工作需要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正常到單位上班的職工,各企業應當對其加強體溫檢測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做到防護工作全員覆蓋。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26、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7、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視情況而定。

(1)如果勞動者是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因此被隔離不能按時返崗復工,不能按照曠工處理;且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2)若勞動者在武漢或其他被封地區無法外出,則該種情況下勞動者未按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不能按照曠工處理;(3)除上述情況外,勞動者未按時返崗復工,則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8、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29、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採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

(1)不可單方決定,需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2)均可採取小時計酬方式;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折算)

(3)儘量採取書面方式約定權利義務,如有困難可採取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並需得到員工確認同意;

(4)要發揮工會和職代會動員員工、民主協商的作用;

(5)雙方協商或員工主動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間減免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的工資、生活費等,與企業共同面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困難。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0、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不屬於工傷,因為該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工傷範疇。

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1、勞動者在家辦工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有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為防止疫情擴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在線辦公、家中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在家辦公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如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與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關係,則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如發生勞動者在家辦公期間猝死的情形,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存在認定為“視同工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能。

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2、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

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33、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視勞動者行為情節輕重,分情況處理。

如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經勸說、教育其停止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用人單位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其不服從管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4、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分情況支付:

(1)在患者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時,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上述期間屆滿後患者依然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企業規章制度,醫囑休息時間短的按照病假支付工資,醫囑休息時間長的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如勞動者不能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則需與勞動者溝通是請事假還是年假,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流程後支付對應工資;勞動者未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拒不溝通又不提供勞動的,按曠工處理。

具體規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上述期間屆滿後,企業應根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分情況(病假、年假、事假、曠工等)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35、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後果?

答:企業可能將面臨額外的大額經濟補償金等相關的法律責任。企業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不能在根本上解決疫情對企業造成的經濟衝擊。

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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