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郭某被確診,受害都可以向他索賠嗎?

在你左右1314


對這號人明知故犯,壞心極眼的人,除本人所有診治費用全自付外,所傳染人的診治費用及損失都應賠償,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害了鄭州一千多萬人,使多少人又被傳染隔離,多少工程不能開工,全省全市學生無法按期上學,所以怎麼懲處都不為過。


山老頭123456


我就實在想不通,出了事非要把全部責任推給一個人。

他被確診他也是受害者。

他們從國外回來到北京,在從北京到鄭州,再到公司。????

中間都沒有盤查核實嗎????只能說管理放鬆了。。。。

如果管理不放鬆,他就是一隻蒼蠅過去也會被發現。

不能把責任全怪他一個人,從國外進去國內只是測量體溫,治標不治本。嚴格落實。我二月份坐飛機的時候還沒下飛機空姐都給一張表格讓填寫,從哪裡去哪裡,做什麼。下飛機時候交給下面的人。出機場時候又發一張表。回到住的地方,嚴格核查,飛機票。用手機檢查最近都如果什麼地方,最後一切正常也讓我在宿舍隔離。

請問這位郭先生有沒有經過這些核查呢??????

我想核查嚴格一點絕對不會這樣。請大家不要把責任推到人家一個人身上。

聲明,個人在廣東打工,和郭先生非親非故。

我只是好奇,他為什麼能從國外回來北京,還能到鄭州,還能到公司上班。這中間難道沒有人管嗎????????


雪糕243512388


我們家昨天晚上幾乎沒有睡覺,大家都在討論郭偉鵬事件,我們鄭州大好的抗疫形式,讓這個無腦的郭偉鵬給弄到了人人緊張,學生開學時間延時,復工時間無望,郭偉鵬對鄭州政治和經濟的影響,比想像中大的多。希望鄭州市政府能對郭偉鵬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相關失職人員,也要處理,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堅決堵住抗疫漏洞。另外讓郭偉鵬對鄭州人民進行經濟補償,讓他傾家蕩產,以儆效尤,看看以後誰還再敢觸碰中國法律法規。



晴天無風


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不討論,按國家法律規定,我就說說民事。1.與犯罪嫌疑人有密切接觸人員的隔離費用,應該由犯罪嫌疑人承擔。2.如果密切接觸人員不幸感染新冠病毒,所有治療費用由犯罪嫌疑人承擔。3.因密切接觸而確診造成的誤工費,營養費等,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4.精神損失費,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


張家溝的呀


向他索賠是肯定不可能的。但是相信他這一頓肯定是逃不過去的。

在疫情處理的最關鍵時刻。河南一個積極的心態漂亮的完成了這次作業。其實一開始的時候,鍾南山院士早就說過。要謹防境外輸入性病例。我覺得機場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什麼在機場不隔離?如果當時就隔離的話,完全可以避免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又造成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大家都知道這次的病毒傳染性極強。如果他接觸的病毒是已經變異過的話,那我們會變得相當的被動。他接觸過的人,他接觸過的人再接觸過的人呢?那又將是一個浩大的工程。

真的是建議各個國際機場,一定要死守住。全國人民拼來了今天的成就真的是很不容易。也有可能幾個人就會毀了這一切的成果。現在正是全球緊張的時候。對我們自己的同胞要盡一切力度去關愛。最好做到先己後人。我個人認為這個時候寧做小人不做君子。個人的仁慈可能會帶來很嚴重的後果。


九龍真一


這個問題還真的不好說。倘若郭某是有意而為之,受害者是完全有權利向他索賠的;倘若郭某並不知道自己的意大利之行一定會感染冠狀病毒,同時,也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冠狀病毒的話,受害者就無權向他索賠。

退一步講,即便是郭某應該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受害者也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因為---

一、郭某已經被刑事拘留,在不自由的情況下,他很難籌到賠償款項

刑事拘留也就意味著郭某失去了自由,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他已經沒有辦法能夠籌到足夠的款項,用以支付受害者的損失。況且,他的行為所導致他人的損失將會是巨大的,是需要他盡力籌措資金才能夠彌補的。這巨大的資金並不是他一下子就能夠籌得到的。

二、倘若郭某根本無能力賠償他人的損失,他人還怎麼能夠獲得賠償?

如果郭某的經濟能力比較差,根本無力承擔給別人造成的損失。那麼,別人也是得不到賠償的。在這裡,我們可以說個例子:

李某駕駛一輛非常破舊的農用車發生了安全事故,導致孫某夫婦受到了重傷。按照道理來說,李某是應該賠償孫某夫婦的損失的。但是,李某家裡真的窮的不得了。在拿出了8000多元的賠償金後,再也拿不出錢來了。儘管法律判決李某應該足額賠償孫某夫婦,但判決卻始終無法執行。

至於該次事件中郭某家的經濟能力究竟如何,我們不得而知。倘若他們家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那麼,受害者就很難獲得經濟賠償了。

當然,以上僅僅是老胡個人的看法。還是以大家一致的意見為好。

綜上所述,儘管郭某的行為是惡劣的,已經嚴重觸犯了法律。但受害者也不一定能夠獲得賠償。因為郭某應該付出的賠償金是比較大的,郭某有沒有賠償能力,我們不得而知。


老胡說三農


這個人為什麼要出國去意大利呢,原因好像是自己的簽證要過期了,所以趁著過期之前出國遊玩,只是意大利因為疫情所以球賽取消,隨即他又跑巴黎去,然後在巴黎乘坐飛機回北京,在北京轉乘高鐵回河南,從中總共坐飛機坐高鐵和坐公交車好幾次,各種無辜的近距離接觸達到上千人,在被警察找到家的時候,他已經在發燒隨後就確診。

在整個過程中隱瞞了自己去意大利的行程,回到國內瞞報自己的路徑情況,回來的時候由於沒有開工又在家呆了兩天,隨後發燒被找到病確診,他的這種行為造成巨大的疫情防控上面的影響,導致原本好轉的疫情現在又增加了許多的變數,雖然這個人已經被進行隔離治療,但是他行走過的地方近距離接觸過的和同乘的乘客現在都受到了他的影響被追查並進行隔離觀察。

當然他的這個舉動不只是害了國家的疫情防控任務,而且還害了許多國內無辜的人受到牽連,這種牽連包括精神上面的還有經濟工作方面的,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他的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在進行治療好之後,需要面對的將是國家法律的制裁,至於那些被牽連的無辜的人的各方面損失如何進行賠償,這個目前不得而知。

但是他的這種行為屬於非常不負責任的,後續的責任追究絕對讓他哭都沒地方哭,他將要為他的這種行為付出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他來說這一輩子基本上就是這樣完了,這種人其實一點都不值得同情,屬於典型的害人精,現在我們最怕的就是這種人從國外染病回來瞞報,導致隱形傳播開來,這是最可怕的,只有嚴厲打擊這種行為才能讓那些外面回來的人老實不敢隨意隱瞞,廣東做得非常好,外國回來的一律隔離十四天,保證了疫情隱形爆發的杜絕。


無法超越的足跡


河南鄭州交通局執法大隊的郭某鵬,隱瞞自己去意大利的行程,結果導致大量的密切接觸者被隔離,影響了受害者的個人經濟收入,受害者可以因此提出賠償申請嗎?我認為是可以的。

我們先回顧一下事情經過,但是,由於郭某鵬缺乏做人的基本誠信,他說的有些話可能是假的,我們只能儘量推測還原。

郭某鵬是河南鄭州交通局執法大隊的勞務派遣人員,按他的說法,自己原計劃1月下旬出國旅遊,當時訂的機票需要從武漢轉機,因為武漢封城去不成了,到3月份感覺疫情減輕了,再不出去簽證就過期,於是就到意大利去旅遊,沒想到意大利反而成了疫區。

郭某鵬3月1日從北京首都機場出發,3月2日轉機到達意大利米蘭,3月6日飛往阿聯酋阿布扎比,3月7日8:50抵達北京首都機場,乘機場大巴到北京西站,從北京西站乘k267列車到達鄭州西站西廣場,然後步行回家。


期間郭某鵬沒有如實報告自己的境外行程,3月8日至10日期間,多次乘坐市內地鐵上下班,經公安機關查詢發現他有出入境記錄,然後向其核實,郭某鵬拒不承認,經民警核實上報後,才將其送到二七區集中隔離觀察點,後來被迫承認去過國外,近兩天有發熱,咽喉疼痛等症狀,體溫37.9度,核酸檢測呈陽性。

郭某鵬作為鄭州輸入型病例被報道後,由於長期隱瞞行蹤,導致了大量的密切接觸者,據說回家後和家人密切接觸,還導致他妻子上班,所在單位大量人員被隔離,受影響人數超過千人。

這種情況下,本來鄭州非常好的防控形勢被破壞,我們要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重新部署,密切接觸者至少需要隔離14天,說不定他們被感染了,還會派生第2批密切接觸者,甚至還有第3批,主要原因就是沒有郭某鵬及時報告,耽誤了最佳隔離時間。

這種情況下,密切接觸者多為受害人,能不能向郭某鵬申請民事賠償?我認為完全可以,因為密切接觸者被隔離,導致自己收入下降,生活受到影響,精神受到傷害,自己產生了直接和間接的損失,為什麼不能申請賠償呢?

而且郭某鵬本身是有意隱瞞自己的行動,這和故意傳播病毒沒有什麼區別,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取代他的民事賠償責任,我認為所有的密切接觸者,尤其是萬一被傳染的人,應當向他申請經濟賠償,哪怕讓他傾家蕩產。


互金直通車


他還真賠不起,他帶來的損失是要以億為單位來計算的。建議直接執行死刑,既然屬於戰時,就應該嚴厲些,這和賣國沒什麼區別


平凡的世界


讓他賠帶來的損失,他是賠不起的!可以給他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他因為隱瞞行程最後確診得病給別人和社會、企業造成的損失和傷害要以億為單位計算了。

只能國家出臺政策:疫情期間和戰爭時期故意隱瞞信息和行程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

並且他這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直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並且在明知自己有感染風險的前提下隨意乘坐公共交通:地鐵、公交、火車……還有超市、商場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給人民群眾造成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活造成更大的經濟困難。

給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生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給前期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制度的國內百姓的精神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

我建議可以判處河南郭某死刑。

疫情期間全民動員共同抵禦病毒和戰爭時候共同抵禦外來敵人是一樣的性質。可想他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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