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陽宣判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
3月9日上午,弋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的案件,並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個月。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弋陽縣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8日晚上20時許,弋陽縣公安局弋江鎮派出所接到電話舉報,稱花亭林李村黃家村仍有群眾聚眾參與賭博。副所長彭某某、輔警劉某某和鄭某某隨即出警執法,對聚集的村民提出嚴厲警告。在民警準備繼續前往林李家村檢查時,部分村民上前攔阻,並當場辱罵、阻礙民警執法。經鄉幹部和村支書的極力勸說,現場群眾情緒才得以控制。為防止事態惡化,民警決定先行撤離。這時李某某等人強行將執法民警攔阻,李某某當場抓扯輔警劉某某,並將其推倒在地。
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執行防疫工作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取得被害人諒解,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當前,疫情防控仍處在關鍵時期,全國上下正在全力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
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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