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買凶宅的橋段」你知道法院認定的凶宅是什麼嗎?

安家第五集裡,房似錦遇到了特別迷信的黃老闆,大師算出他有血光之災,想買個凶宅來擋災。而且還需要新鮮的,必須命案發生七七四十九天之內的。

類似這種橋段現實裡或許沒有。不過現實裡所謂的“凶宅”總是會越來越多,可能有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去買兇宅。比如命硬不怕鬼的;比如窮都不怕怕什麼鬼;比如我見的死人比活人還多的法醫、護士之類等等;但是絕大多數人對所謂的“凶宅”還是有所忌諱,如果誤買兇宅那要怎麼處理呢?

「安家買兇宅的橋段」你知道法院認定的凶宅是什麼嗎?

什麼是凶宅

凶宅這個詞已經由來已久了,如,

《朝野僉載》卷六“其宅中無人居。問人,雲此是公主凶宅,人不敢居。”
《博異志·蘇遏》“長安 永樂裡有一凶宅,居者皆破,後無復人住,暫至亦不過宿而卒,遂至廢破。”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 蠡縣 有凶宅,一耆儒與數客宿其中。夜聞窗外撥剌聲,耆儒叱曰?“邪不干正,妖不勝德,餘講道學三十年,何畏於汝。”

就我個人理解,凶宅起碼有三層意思,一是不吉利的或鬧鬼的房舍;二是房屋材料有問題如有放射性,使人莫名生病;三是是發生過兇殺、自殺等不正常死亡的房舍。

「安家買兇宅的橋段」你知道法院認定的凶宅是什麼嗎?

那麼在房屋買賣中,什麼樣的房子會被法院認定為凶宅呢?

情形一,傳聞房屋“鬧鬼”,法院一般認為純屬子虛烏有的封建迷信,所以也不可能認定為“凶宅”

情形二,如果是因為房屋本身材質問題(如建材中含有放射性物質),法院一般會認定出賣人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情形三,如同《安家》裡發生過命案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會認為是“凶宅”,當然法院一般要求出賣人對非正常死亡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否則可能承擔相應後果。

「安家買兇宅的橋段」你知道法院認定的凶宅是什麼嗎?

裁判觀點:凶宅構成合同標的物重大瑕疵,屋買賣合同因存在欺詐而撤銷。

案例1:2014年,肖某通過中介購買社某房屋,事後發現該房2009年曾發生跳樓死亡事件,遂訴請撤銷購房合同,返還已支付22萬元房款並賠償中介費1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否則構成欺詐。按日常生活經驗及民間習俗,房屋內若發生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會使房屋價值下降,對於房屋出貨價格將產生實質性影咱從而影響買受人締約基礎,應屬於出賣人需披露信息。訴爭房屋曾發生跳樓死亡事件,杜某售房時未予披露,並以正常市場價格售予肖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

案例2:2011年7月江蘇某房屋買賣合網案,2010年3月,薛某花71萬餘元購買胡某一套二手房並辦理過戶手續,入住時得知胡某大夫曾於2008年在該房屋內自縊身亡.遂起訴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按照我國傳統的民俗習慣,如出售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類房屋通常被稱為"凶宅"。從生活經驗上講,多數人對"凶宅"充滿忌諱,入住後往往會心存晦氣、感到恐懼,影響生活質量。該案被告未能主動告知原告"兇主"信息,致使原告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違背了其真實意恩表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裁判觀點:生老病死自然規律,正常死亡不算凶宅

案例3:2011年5月江蘇某房屋買賣合同蒙,2010年5月,範某以210萬元購買千某一套二子房,在交付定金18萬元及首付款60萬元後,在辦理產權過戶之日前夕,得知4年前該房內曾有人死亡,遂覺不吉利。訴訟中法院查明於某前妻2006年因肝癌在醫院去世,後屍體在訴爭房屋車庫內停放1天。

法院認為:關於原告範某主張被告於某惡意隱瞞重大事實、於某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意見,因於某的前妻4年前在醫院病逝、屍體僅在訟爭房屋的車庫停放了一天,生老病死本乃自然規律,於某的前妻系正常死亡(並非自殺、他殺)

,訟爭房屋並非所謂的凶宅。

相關提示:

  1. 出賣方未對“凶宅”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隱瞞標的物的重大瑕疵並構成欺詐。
  2. 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在知道會應當知道相關信息的一年內提起撤銷權訴訟。

購房的目的一般是為了安居樂業,是否為“凶宅”直接影響居住者的情緒和心理感受,進而影響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房屋屬於“凶宅”,不可避免地會對購房人的居住情感產生負面影響。二是否披露“凶宅”信息實際上對交易價格產生了重要影響,直接影響到締約基礎。所以如果對於房屋中曾經有人非正常死亡不進行披露相關信息實際構成了“默示”的欺詐,可以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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