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补偿?权威解答来了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补偿?权威解答来了

为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办公室认真研究疫情防控法律相关问题,广泛收集整理国家和军队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资料,汇编《疫情防控期间法律知识问答手册》(可在军区强军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供全区部队官兵学习参考。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补偿?权威解答来了

一、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制度

(一)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较健全完备,防控疫情方面有哪些相关法律制度?

答:总的看,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健全完备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这些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来源:人民日报,《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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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防控卫生法律知识

(一)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来源:全国普法办微信“中国普法”)

(三)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来源:全国普法办微信“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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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定权利义务

(一)哪些义务必须履行?

答:接受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应急处置、及时如实报告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哪些行为明令禁止?

答:编造、传播谣言,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等。

1:对编造、传播谣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上述行为的该类人员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直接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进行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对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对其中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刑事责任:《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意见》指出,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来源:人民日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意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案例链接:

案例1:天津一故意隐瞒接触史女子被行政拘留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月3日发布通报,该局对一名故意隐瞒与来自武汉人员接触史的女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月2日,外省来天津人员刘某没有如实提供其与来自武汉人员接触史,导致接诊医院多名医护人员和同期就诊病人被实施隔离措施。2月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来源:人民日报)

案例2:云南一确诊病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2 月4日,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患者刘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1月18日,刘某驾车搭载其岳父、妻子等人从安徽合肥出发,途经湖北荆门等地返乡。24日起,刘某因发热、咳嗽等先后到镇上医院和卫生院就诊。在医生做医学调查时,刘某故意隐瞒行程。返乡后,刘某入住过宾馆,并走亲访友,造成80余名人员被集中留观。刘某行为属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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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法律问题

(一)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疫情该担何责?

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或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来源:人民日报微信)

另,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来源:人民陆军报)

(二)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人员流动措施,导致部分人员无法按时返工,那么哪些防控措施是合法的?

答:限制人群聚集,实施隔离措施,依法征调人员、物资等。

1:限制人群聚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流行地区,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实施隔离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对于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需注意这些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且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可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路进行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将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3:依法征调人员、物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需注意,有关部门征用物资必须守住法治底线:第一,必须存在现实必要性,被征用的物资必须是疫情防控必要的和急需的;第二,必须存在目的优位,即征用物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比该物资原目的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第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用。(来源:人民日报,《拒绝隔离咋定性紧急措施咋实施疫情防控?这些法规当落实》)

(三)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怎么办?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人民日报)

(四)国家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有何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其中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于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来源:人民日报)

(五)被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如何支付?

答:隔离期间,被隔离劳动者工资照常发放。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予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来源:人民日报)

(六)因部队疫情防控工作被召回的正在休假的官兵,应当如何补偿?

答:因为部队疫情防控工作被召回的正在休假的官兵,后期应当及时科学补休、补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二十五条,军官在探亲、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十六条,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军官、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并对相关标准予以明确。

(七)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有疑似症状的人员,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

上述人员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即,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隔离观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其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期和医疗期都已满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者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源:人民日报微信)

(九)劳动者所在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来源:人民日报微信)

(十)因所在城市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按期到岗的人员怎么办?

答:

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人社部等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 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信)

(十一)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其拒不配合怎么办?

答:1.强制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如发烧、咳嗽等,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如果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也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人员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引发刑事责任的,单位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何种保护?

答:1.在财产权和人格权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给予补助、抚恤。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疫情处理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2.在人身权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三部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或补助。

此外,《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明确了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来源:人民日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意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部门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七款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十四)返工途中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怎么办?

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捐赠人应当如何维护捐赠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答:关于公益慈善捐赠活动,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分别从不同方面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鼓励捐赠。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物用于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2.公开透明。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接受捐赠财物的情况以及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信息。

3.及时高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4.公平合理。公益慈善财物属于特定公共产品,应当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法律规定。主要指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5.接受监督。一是政府监督。《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6.依法追责。在公益慈善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不同情况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来源:人民日报,《在法治轨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捐赠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捐赠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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