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為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合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新疆軍區政治工作部辦公室認真研究疫情防控法律相關問題,廣泛收集整理國家和軍隊官方媒體發佈的信息資料,彙編《疫情防控期間法律知識問答手冊》(可在軍區強軍網通知公告欄目下載),供全區部隊官兵學習參考。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一、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制度

(一)當前我國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較健全完備,防控疫情方面有哪些相關法律制度?

答:總的看,我國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是比較健全完備的。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根據憲法的規定和精神,我國已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針對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還有其他一些相關法律:《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執業醫師法》等。這些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以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也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採取防控措施,以及其他單位、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控活動提供了相應法律依據。(來源:人民日報,《在法治軌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順利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二、疫情防控衛生法律知識

(一)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二)什麼是傳染病的“乙類管理、甲類防控”?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來源:全國普法辦微信“中國普法”)

(三)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來源:全國普法辦微信“中國普法”)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三、疫情防控期間法定權利義務

(一)哪些義務必須履行?

答:接受預防控制措施、配合應急處置、及時如實報告等。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二)哪些行為明令禁止?

答:編造、傳播謠言,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等。

1:對編造、傳播謠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有上述行為的該類人員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直接責任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進行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突發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2:對拒絕執行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對其中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刑事責任:《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意見》指出,對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來源:人民日報,《“兩高兩部”聯合制定意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案例鏈接:

案例1:天津一故意隱瞞接觸史女子被行政拘留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2月3日發佈通報,該局對一名故意隱瞞與來自武漢人員接觸史的女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2月2日,外省來天津人員劉某沒有如實提供其與來自武漢人員接觸史,導致接診醫院多名醫護人員和同期就診病人被實施隔離措施。2月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來源:人民日報)

案例2:雲南一確診病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

2 月4日,雲南省永善縣公安局依法對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患者劉某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1月18日,劉某駕車搭載其岳父、妻子等人從安徽合肥出發,途經湖北荊門等地返鄉。24日起,劉某因發熱、咳嗽等先後到鎮上醫院和衛生院就診。在醫生做醫學調查時,劉某故意隱瞞行程。返鄉後,劉某入住過賓館,並走親訪友,造成80餘名人員被集中留觀。劉某行為屬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其行為已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源:人民日報)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四、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法律問題

(一)相關工作人員故意隱瞞疫情該擔何責?

答: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刑法》第四百零九條及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有緩報、瞞報、漏報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或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來源:人民日報微信)

另,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來源:人民陸軍報)

(二)由於疫情防控需要,各地均採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人員流動措施,導致部分人員無法按時返工,那麼哪些防控措施是合法的?

答:限制人群聚集,實施隔離措施,依法徵調人員、物資等。

1:限制人群聚集。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流行地區,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2:實施隔離措施。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政府可以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對於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裡的人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需注意這些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實施,且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關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自佔用道路從事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可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對公路進行破壞,足以使火車、汽車等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另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將被處以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

3:依法徵調人員、物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需注意,有關部門徵用物資必須守住法治底線:第一,必須存在現實必要性,被徵用的物資必須是疫情防控必要的和急需的;第二,必須存在目的優位,即徵用物資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比該物資原目的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第三,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徵用。(來源:人民日報,《拒絕隔離咋定性緊急措施咋實施疫情防控?這些法規當落實》)

(三)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怎麼辦?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屬不可抗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來源:人民日報)

(四)國家對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有何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對於其中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對於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對收治患者較多的醫療機構預付部分醫保資金,及時調整有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單列預算。(來源:人民日報)

(五)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如何支付?

答:隔離期間,被隔離勞動者工資照常發放。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

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也予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另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來源:人民日報)

(六)因部隊疫情防控工作被召回的正在休假的官兵,應當如何補償?

答:因為部隊疫情防控工作被召回的正在休假的官兵,後期應當及時科學補休、補償。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二十五條,軍官在探親、休假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第二十六條,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了軍官、士官未休假經濟補償應當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發,並對相關標準予以明確。

(七)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有疑似症狀的人員,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

上述人員處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隔離觀察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即,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隔離觀察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療的,其醫療期未滿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其勞動合同期和醫療期都已滿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八)勞動者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答:可以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來源:人民日報微信)

(九)勞動者所在企業停產停工了,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原因停產停工,按人社部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當地的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來源:人民日報微信)

(十)因所在城市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按期到崗的人員怎麼辦?

答:

可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人社部等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中明確: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 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來源:中國新聞網微信)

(十一)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其拒不配合怎麼辦?

答:1.強制隔離治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的疑似症狀,如發燒、咳嗽等,可以要求其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如果員工拒不配合,用人單位可以報告給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2.解除勞動合同。上述人員拒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醫學措施,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如果沒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也可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來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上述人員因拒絕接受檢查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引發刑事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醫務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何種保護?

答:1.在財產權和人格權方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要給予補助、撫卹。根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參與傳染病防治和疫情處理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2.在人身權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三部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醫務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屬於工傷,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報銷或補助。

此外,《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還明確了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來源:人民日報,《“兩高兩部”聯合制定意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十三)疫情防控期間個人信息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洩露怎麼辦?

答: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部門故意洩露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刑法》有關規定,不當洩露個人信息,將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五款、第六十九條第七款也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如發生洩露對相關責任人可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

(十四)返工途中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怎麼辦?

答: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疑似傳染病病人,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間,捐贈人應當如何維護捐贈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以及監督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答:關於公益慈善捐贈活動,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法》《紅十字會法》等法律分別從不同方面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鼓勵捐贈。法律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物用於公益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免徵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2.公開透明。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接受捐贈財物的情況以及受贈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採取不同方式真實、完整、及時公開信息。

3.及時高效。《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

4.公平合理。公益慈善財物屬於特定公共產品,應當堅持公平合理的原則分配和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法律規定。主要指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按照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的捐贈協議執行;不得指定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5.接受監督。一是政府監督。《慈善法》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二是社會監督。《慈善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慈善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國家鼓勵公眾、媒體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6.依法追責。在公益慈善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分不同情況有: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來源:人民日報,《在法治軌道上保障疫情防控順利開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

捐贈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捐贈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並對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進行監督。

因疫情防控被召回的休假官兵,如何補償?權威解答來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