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時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算強姦?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戀愛期的男女成為一種很常見的現象。有人將同居比喻為試婚,共同生活難免發生各種矛盾,那麼在同居過程中,發生矛盾後,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那?

同居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迫發生性關係是否違法犯罪

根據我們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同居期間強制發生性關係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婚內強姦如何認定

婚內的強制性行為,如果單從刑法條文來說的話,完全可以定強姦罪,因為《刑法》第236條所規定的強姦罪的描述中,並沒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性行為不構成本罪或者夫妻這間的強制性行為不以本罪論處等等但書的例外規定。

因此,從理論上講,夫妻之間的婚內強制性行為是可以定強姦罪的。但是刑法理論是離不開實務,法律條文也不是放在廟堂之上的死板的條文,離開了司法實踐,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無論何種婚內強制性行為原則上都不能定性為強姦罪,因為強姦的定性會造成司法上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同時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體弱勢化等等。但不作強姦的定性不等於不定罪,而該強制性行為可以作為故意傷害或虐待的一種手段或方式,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論處。同時,這種強制性行為也可以作為法定離婚的情節之一。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由於其強制性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了身體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等來進行相應的處罰,這樣同樣起到了懲罰犯罪、打擊犯罪的目的,同時又維護了社會穩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則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體現。

同居時女方不同意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算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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