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手續辭職,廠裡要再幹一個月,我沒同意!辭職後我就離開了!工廠有權利扣我工資嗎?

精彩宿遷


評論裡很多都是不懂法的人,簽了合同 需要提前30天告知,別任性,企業裡很多人能把你玩的團團轉,你還拿不到錢


一片空白empty


座標浙江溫州,我在一家規模還算是比較大的私企作中層管理,作為生產一線上的車間主任,我不但親自招聘了不少的員工進廠,同時在N多個寒來暑往中送走過不少辭職的員工,所以說在這方面我還是有一些建解的。如果你本人所說的按照公司的正規辭職條例執行的,那麼在你提前30天就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的情況下,你在規定好的時間內辦理辭職,公司不應該阻撓你,當然也不能扣你的工資。至於你說公司要求你再多幹一個月,這其中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你所在的崗位比較特殊,雖然說公司在你提出辭職時已經安排了新員工接手跟進你的工作,但由於特殊的工種可能會出現新員工在短期內還無法信任你的前任工作,於是公司出於生產需要考慮多留你做一個月,當然這種挽留是自願性的而非強制。還有就是在一個比較尷尬的時段里正好你提出了辭職,比如近年底的時候,公司在你辭職報告遞交了時會考慮究竟是該不該招新員工,都近年底了招了新員工未必來年留得住,不招新員工可生產還在繼續,所以說這個時候公司也可能是考慮讓你多幹一個月,一切等到來年再做決定,當然這些只是我個人對你遇到的情況產生的一些分析。公司在你按照正常流程辭職的情況下是不會為難你的,至於說扣你工資更是不可能的,現在的一些大的私企在制度和管理方面還是比較人性化的,不過可能會遇到你的在你走時財務結算出現不便,但會建議你將工資在公司集體發工資時一併發放,這個只是拿工資的時間問題,而不會出現扣你工資的現象。


異鄉是征途故鄉是歸宿


題主問題沒有說清楚,正規手續辭職,是指的已經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還是剛遞交?這裡我們認為剛遞交辭職報告。

首先我們從一個案例說起,去年九月份一個員工請了3天假,而後回來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遞交了辭職報告,而後就直接離開了,這種情況按照很多公司的做法是不結工資的,因為完全沒有給公司留有招聘人員的時間,我們公司也是一樣,直接不結工資

然後這件事情鬧到勞動局,勞動局的說法是,既然遞交了辭職報告,沒有提前一個月,那麼企業也是沒有權利去取笑別人的工資的,最多可以扣除別人工資的20%,最後扣了500塊錢,剩餘的全部結完

從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勞動法是保護員工以及用人單位兩個方面的員工在辭職的時候,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那麼企業要求再幹一個月,完全是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直接走人,那麼企業是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去扣除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的,但是最高不超過總工資的20%

綜上所述,在我們辭職的時候,最好是好聚好散,給企業留足招聘人員的時間,按照勞動法提前一個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沒有任何理由去剋扣我們工資了


凝霜寒


我的理解是你所謂的正規手續辭職就是打了個辭職報告,領導接受了,就以為單位應該跟你把工資什麼的結清走人,這是不對的,一般的都是把辭職信打了給領導後一個月結清工資沒留什麼尾巴後走人,除非是單位辭退你,那一般可以當時走人。


無事上來逛逛


你好,你是正規手續辭職的,現在工廠還要你再多幹一個月,你沒有同意,然後立馬辭職離開了,這種情況下,工廠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必須一分不落的給你結清工資。

理解你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就是“正規手續辭職”,意思就是說你是按照工廠的辭職規定走了過程的,也就是說你已經提前30天打了辭職報告了,現在30天的期限到了,你要求工廠辦理辭職手續完全沒有錯,所以你是遵守了工廠的辭職規定製度的。

可現在的情況是,工廠還要你再繼續幹一個月,工廠的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你沒有答應工廠的要求,而是直接辦理了辭職手續,你的做法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條款內容,所以工廠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理由扣你的工資。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勞動法》的規定,在你辭職手續辦完的時候,工廠就應該給你結清工資。

如果工廠沒有立馬給你結算離職工資,而是等到下個月發工資,那也可以。但你必須知道一點,如果工廠扣了你的工資,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投訴維權,要求公司補發被扣的工資,投訴絕對可以拿到工錢的。

不過你手上提前要準備一點證據資料,這樣有利於你投訴公司。比如勞動合同、考勤、辭職報告、辭職手續單等,當然有些東西屬於公司掌握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到時候出具這些資料。這都是一些後話,其實需要在你辭職之前就做好準備的。

總的來說,你要知道你是正常手續辭職的,所以工廠沒有理由和權力扣你的工資。如果工廠真的扣了你的工資,那你直接去勞動局投訴即可。


Sir聊HR


每一個員工離職都有義務交接自己的工作,這也是法律法規要求的,不至於崗位工作出現斷層,而你辭職後就直接離開了,作為企業的管理者,雖然不喜歡你的這種行為,但是同樣是打工的,還是有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企業是否有權剋扣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也就是說員工提出離職後,可以在30天后辦理離職手續,但是提出離職後,沒能等到30天后就直接走了,在這裡可以默認為是員工的自離行為。

自離,自動離職,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準,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誘惑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

那員工自離,公司有權利扣員工一個月工資嗎?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員工自離雖然行為不好,但是也屬於與單位終止勞動的一種行為,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不得拖欠和剋扣勞動者的工資。

【小結】不管是按正常手續離職還是強制節約勞動合同,企業都應該支付勞動者的正常工資,不得剋扣。

二、企業是否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法律規定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目的就是要求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和給企業進行離職人員補充。

任何一個企業人員離職,也不是說馬上就能招到人的,這樣就有可能會對企業造成一定損失,並且未給企業留出招人的時間,企業為了儘快補充人員,可能也會花費更多的費用。

所以勞動法還規定: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對於勞動者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保留了追究賠償的權利,不過企業需提供相應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 由於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綜上所述,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就離開了,用人單位均應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性結清工資,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如果因員工離職對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有權利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職步青雲



工廠有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看你說的正規手續辭職到底有多正規。

如果是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並且經過了30天走人的,工廠是沒有權利扣你工資的;但如果在你提出辭職的當天工廠要求你在幹一個月你沒同意,那麼工廠是有權利扣你工資的,至於扣多少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超出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提問爭議的部分就是,你說的正規是否正規?



為什麼辭職要提前30天?

勞動法立法的本意就是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法律條款都是出於公正的立場,對於辭職為什麼要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因為需要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衝時間,用來招人填補辭職者辭職後的崗位空缺,因為勞動者突然離職用人單位多少會有損失的。

如果說勞動者不按規定辭職,那麼用人單位是完全有正當理由來扣除勞動者部分工資的,這是合法的並且不用去爭議的,即便是勞動者去維權也是得不到勞動監察部門支持的。




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並且做滿了30天

當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並且做滿了30天,記住這裡的30天是一個自然月,而並非要30個出勤,這是有區別的。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剋扣勞動者工資的,如有就是違法了,勞動者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維權主張,會獲得支持。

在實際當中,用人單位會對辭職者提出適當的挽留,尤其提前30天辭職並且到期走人的時候,因為用人單位並沒有招聘到合適的人選,就會提出希望勞動者再在工作崗位上堅持一段時間的要求,對於這樣的要求勞動者有權拒絕,但也有通過協商以幫忙的姿態堅持一段時間了。這種事情看情商。




如何界定有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工廠到底有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就看你說的正規手續辭職屬於上面兩種情況的哪一種了。如果說是第一種情況,那麼就接受約定懲罰,不是出圈的話也就不用去維權白折騰了。如果說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且坐滿了30天還被工廠扣工資的話,那麼就要去維權了。

在維權之前,先禮後兵,跟工廠協商要求補發被扣的工資,如果說工廠不同意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提出維權主張。去的時候準備好勞動合同、工牌等能夠證明你和工廠有過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據充分、理由正當,勞動維權是很容易的。


職說135


首先是你單方面違約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你也必須接受對方的條件


樅樹菌


評論員小韓:

如果正規辦理離職手續,工廠沒有權利扣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按時足額地發放,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不得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否則應當支付拖欠工資和滯納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天閱財經觀察


我當時也遇到這種情況,想想挺可笑的,我都不準備在你這幹,你還非讓我幹,有什麼意義啊!我也不可能好好給你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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