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檔案不在公司,是不是更好辭職?

趙十一少


員工辭職應按規定提出申請,並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有無檔案都應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一、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個別特殊涉密崗位因涉及脫密期的問題,應按約定時間提出。

用工單位同意後,員工還應按規定完成工作交接手續;同時,用工單位為員工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作為解除合同證明以便於勞動者求職,並在15個工作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二、在實踐中,常有員工不辭而別或是提出辭職便離開,也不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並且是不可取的。一方面給用工單位帶來困擾,甚至造成損失;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不講誠信、沒有職業操守的行為,對其今後的職場生涯而言也是不利的,因為但凡規範的企業對於重要崗位人員的聘用都會進行背景調查,一個不講誠信、沒有職業操守的員工在職場中是不受歡迎的。同時,按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作為職場人士,要走好職場的每一步,切不可因為一些小事或細節,為自已的職場生涯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資深的實戰hr


辭職的基本流程每個公司大同小異,只不過大公司、國企、涉密單位會複雜一些,要牽涉很多具體的事。

一般來說,提出辭職,溝通完畢,就開始走流程。

員工會收到一張表,上面寫著各個事項,這些事都完成了,每個負責領導都簽過字,最後才能得到人力的蓋章,然後開出離職證明。

這些事包括:交接工作,歸還公司物品、辦公設備,財務確認沒有賬務,消除門禁等等。


與檔案有關的事也不復雜。

有的國企有專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員工入職之後,檔案就放在單位。離職的時候,如果下家公司也是國企,也要員工存入檔案,那麼就要開調函,走正式渠道轉移檔案。

如果下家不存檔案,那麼員工離職前就要去人才中心辦理存檔,也是開出調函,轉移檔案。

有的公司自己不能存檔,但在人才中心有專門的存檔庫,員工拿著新公司的人事證明,就能去存檔。

總的來說,如果檔案不在公司,那麼辦理離職時,就不涉及檔案這一項,會少一些麻煩。


曉東哥的職場段子


關於辭職,不同的組織和崗位會有不同的要求,這個你必須向你所在的組織人事部門瞭解清楚,並把手續完善好,一定按規定辦,因為這是人生履歷中的一個重要的記錄,避免失信記發生。

檔案在與不在,與辭職是什麼關係,這個也得從實際出發。有的辭職手續要裝檔案的,和入職相一致;有的解除合同就行了,真的千差萬別。

一句話,儘可能辦得合法合規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