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等1436萬財產被法院保全,咱也給吃瓜群眾普普法

據新京報記者昨日下午的獨家報道,珠海市銀隆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18年11月6日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拓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明珠名下價值1436.2329萬元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文章發表後,圍觀者紛紛留言評論,但很多留言對文章內容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不甚瞭解,使得大家對相關情況產生誤解。為幫助吃瓜群眾釐清相關事實,我們針對圍觀者的一些評論內容,講講相關的法律規定。

董明珠等1436萬財產被法院保全,咱也給吃瓜群眾普普法

一、請求保全的財產數額,要求與申請人訴訟請求主張的數額相等。

大家在上述文章看到申請人銀隆集團請求保全董明珠等被申請人的財產1436萬元,紛紛留言說:“董明珠名下才一千萬麼?!這麼多年白乾了”;“沒想到董大姐才一千多萬的財產!廉潔啊”;“真的沒想到,中國空調第一人的個人資產才一千多萬,看來董小姐真是一個做事業的女人”;“董明珠個人財產只有1000多萬,就是北上廣普遍市民的身價,真正的企業家!”……

對這個問題大家理解錯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保全的財產價值,應當與當事人所提訴訟請求的數額相等。也就是說,不管董明珠等被申請人有多少財產,銀隆集團都只能根據他在訴訟請求中主張的數額來申請保全。所以,被保全的財產並不必然等於其個人的全部財產。

董明珠等1436萬財產被法院保全,咱也給吃瓜群眾普普法

二、訴前財產保全,不只是判決後的執行保障,更是申請人的一種訴訟策略。

有人留言評論:“如此有名氣的人物,一千多萬元的財產,法院有必要採取保全措施麼?”;“才一千多萬,對於董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銀隆沒有必要申請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該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

而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或者仲裁前,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採取的保全措施。

申請訴前保全主要是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財產,但在實踐中,法院裁定訴前保全後,有些被申請人為避免造成更大的不良影響,會主動與申請人自行協商解決訴爭問題,以減少雙方的訴累。所以,訴前保全也經常被申請人作為一種訴訟策略使用。

董明珠等1436萬財產被法院保全,咱也給吃瓜群眾普普法

三、公司是資合性和人合性的經濟組織。

有的圍觀者評論說:“董小姐這次投資是被銀隆坑了”;有的說:“本應一團和氣,只因董太過強勢,……結局是雙方成了仇人”。圍觀者各執已見,或認為這方錯,或認為那方錯。有的還用道德的標準來評判了當事人。

其實,股權投資不單是資金的結合,更是股東之間的人合。成為一家人後,股東之間可能會出現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向的分歧,而這種分歧有時候是不能用對與錯來衡量的。出現矛盾,如果能夠妥善解決,使公司內部能夠統一思想,或者是一方選擇退出,這或許更有利於公司的發展。

對於整個社會層面來說,公司股東之間出現爭紛也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大家應該以平常心去看待和分析問題,同時我們應該共同祈望中國的企業發展得更好更強。

今天就分享到這裡,如果你覺得有所收穫,可以點贊、轉發、關注或留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