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朝官服制度,看背後的禮法和文化


導讀:

官服制度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曾起過不容忽視的作用。從上古時代“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開始,到階級社會,官服制度就被打上了等級的烙印,作為區分貴賤、身份等級的工具。明代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由漢族統治的王朝。明太祖在立國伊始,就對全國官民百姓的衣冠服飾,特別是對文武百官服飾的形制、質地和顏色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並將其體現在《大明律》、《大明令》、《洪武禮制》等法律文獻中。本文筆者將從五個部分,來分析一下明代官服制度與禮法文化。

一、官服制度與禮法的關係

二、服飾的起源

三、彰施服色,分別貴賤

四、設置補子,分明等級

五、君臣官服制度的差別

從明朝官服制度,看背後的禮法和文化


一、官服制度與禮法的關係

官服也叫做服章,根據《辭源》的解釋:“是指表示官吏身份品秩的服飾。”具體而言,官服是指等級社會中包括皇帝、后妃、王公大臣以及各級官員在內的,所謂按章規定,籍以明辨官品等級的服飾。因此,這裡所指的官服制度就是指辨明官吏身份的特定服飾的相關制度。明代官服主要包括皇帝冠服、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命婦冠服

禮法文化是在中國古代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傳統法律文化,具有獨特的民族性、地域性和歷史性。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包括政治、經濟、軍事、司法、職官等都由“禮”所規制和調整。正所謂,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在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約鬼神,非禮不誠不莊。

在中國傳統的禮法文化中,作為刑罰的法,只是維護禮的強制工具。而禮則是一種以義務為本位的等級秩序,是現實社會君主專制和宗法秩序的保障。它強調的是等級秩序中下對上的義務和上對下的約束,歸根結底強調的是全體臣民對專制君主的絕對的服從義務和君主對臣民的約束權力。

從明朝官服制度,看背後的禮法和文化


二、服飾的起源

我國自公元前21世紀建立第一個朝代夏朝起,直到公元1911年清朝被推翻為止,在長達四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始終處於君主專制的等級社會中。不僅如此,整個社會處處存在著等級和差別。《左傳·昭公七年》記載: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隸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僕臣臺。馬有困,牛有牧,以待百事。”

為了維護這種存在於生活方方面面的等級差別,歷朝統治者都為此制定了種類多樣的規章制度。服飾制度也由此而產生,用以彰顯個人的身份、官階。這些制度都寫進了相應的規章制度典籍中,成為定製,不得違反逾越

人的服飾,最初產生於人類的禦寒、遮羞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有了貧富與地位的差別,服飾除了穿著實用的功能外,又兼有身份的象徵。不過不管怎樣,其辨明身份的功能幾乎是與人類文明同步而來。所謂“一代之興,必有一代冠服之制”,明代服飾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可謂承前啟後,既充分體現了等級性又有民族性和融合性。明初的統治者十分注重吸取前代統治者治國安邦的經驗教訓,他們深刻認識到服飾最能體現“上下等級”而達到“辨貴賤,明等威”的目的。然而經歷過元朝的中華大地

“士庶衣服則為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無復中國衣冠之舊甚者。”

這是明朝統治者所不能容忍的。於是,朱元璋在建國初年便著意整頓禮制,他廢棄了元朝的服飾制度,根據漢人的習俗,上採周漢,下取唐宋,將服飾制度重新作了規定。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明太祖朱元璋立國伊始,就下了一道“悉命復衣冠如唐制”的詔令。以此來恢復漢民族的服裝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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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施服色,分別貴賤

古代中國對色彩的重視可以說是源遠流長,在中國古代社會,凡是一個新的王朝的建立,都要確定本朝運用的歷法和崇尚的顏色,以證明自己統治天下是順承天意、合乎天道,這也就是我們常聽說的“改正朔,易服色”。但以服色論尊卑、區分身份和等級始自隋大業元年(605年)制定服制

“自天子逮於青吏,章服皆有等差。始令五品以上通服朱紫,……六年(610年)復詔從駕涉遠者文武官等皆戎衣,貴賤異等,雜用五色,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絆綠。青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黃”。

在這項服飾制度裡,首次對服色使用有了明確的規定。唐代經過反覆修改,自貞觀四年(630),對服飾的顏色有了明確詳盡的規定。其中,一、二、三品官員穿紫色,四品穿深絆,五品穿淺絆,六品深綠,七品淺綠,八品深青,九品淺青,其他不入品的雜役、士卒、庶人、商賈等只能穿黑、白二色,從此形成了黃、紫、朱、綠、青、黑、白構成的服飾顏色序列,成為封建社會結構的等級標創

明朝官服的顏色基本沿用唐宋,在洪武年間已有規定:“一品至四品,絆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綠袍;未入流雜職官,袍、綺、帶與八品以下同。”可見,最主要的不同是,明朝官服廢除紫色而不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明朝皇帝姓朱,遂明朝以朱為正色,又因《論語·陽貨》中有

“惡紫之奪朱”

因此,明朝將紫色從官服中除去。使得排紅色成為最高級官吏的官服色彩。由此形成了黃、絆、青、綠的官服服色等級區別。明朝對於服色的立法也比較多。《大明令》中,專列“服色等第”一章,說明

“凡官員服色、冠帶、房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潛上。”

同時《洪武禮制》也有關於服色的禁令:

“凡官員人等衣服,不得用玄黃紫三等顏色,其餘青、綠、絆、碧及淺淡顏色,聽從穿著。”

在《皇明條法事類纂》中,也專門有“官員人等不許僧用服色例”,其中記載著天順年間的一道關於膺用服色的聖旨:

“蟒龍、飛魚、鬥牛、大鵬、象生獅子、四寶相花、大西番蓮並玄黃紫及玄色樣,墨綠、柳黃、薑黃,俱系內府供應之數。今在京在外無知之徒,往往私自織繡染造膺用,以致貴賤不分,尊卑無別,越禮犯分,莫甚於此。懲都察院便出榜曉諭禁約,今後敢有仍前偷效先等花樣、顏色、織繡、染造、私賣、潛用的,拿來本身處死,全家充軍。”

可見,對於服色的限制,明朝有著明確的規定,並且對於違式僧用的行為處刑很重,以此來嚴格保護由服色顯示出的等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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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補子,分明等級

專制統治者在創造等級差別這一點上有著豐富的想象力,唐宋時期僅依靠服裝的顏色來區別等級,尚不足以將各等品級都明確表現出來,因此,明朝官員的常服上又出現了新的等級標識—補子。既然龍是皇帝的象徵,那麼文武百官也該以禽獸來比擬,這樣才能顯示出“君臣一致”、“君臣有別”。於是,各級官員都被安排了一種特定的動物圖案。把它繡在兩塊正方形的織錦上,在官員常服的前胸和後背各綴上一塊,恰似縫了兩塊大補丁,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補子。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規定了文武官員補子紋飾,這種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下來的補子圖案,一直被各級官員遵從使用,直至清朝仍然沿用品官補子制度來區分官吏等級高低。《明會典》中詳細記載了明朝品官的補子制度:

“公侯附馬伯麒麟白澤,文官一品、二品仙鶴錦雞。三品、四品孔雀雲雁。五品白鵬。六品、七品鷺鷺鶴鶴。八品、九品黃鵬鶴鶉練鵲。風憲官用摒穿。武官一品、二品獅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黑。六品、七品彪。八品、九品犀牛海馬。……違者罪及染造之人。”

從《明會典》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於補子制度的設置,主要是從官員日常服飾方面辨明其身份,不僅從服色更從形制上使得各級官員明確各自地位,昭示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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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君臣官服制度的差別

在整個封建社會中,君臣在服飾制度上的差別都是比較顯著的,但是相比之下,明朝在這方面的差別更為嚴格。例如冕服,根據周朝的禮制,冕服主要有六種,分別是

大裘冕、衰冕、玄冕、霖冕、希冕、篇冕。依《周禮》規定:

“公之服,自衰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篇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靄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

可見,公可以服衰冕,公侯伯可以服蔫冕,公侯伯子男可以服靄冕,公侯伯子男孤均可以服希冕,至於玄冕,從公侯伯子男孤到卿、大夫均可用。這種規定,無論是漢、唐還是宋都基本沒有改變。朱元璋建國不久,便去掉其他冕服,只留下衰冕,並把它作為只有皇家才能使用的服飾。從這個意義上說,明瞭,明代的冕服成了君權的象徵。除冕服外,皮棄和烏紗折上巾的使用範圍也只限定在皇族範圍內的人所專用,百官大臣是禁止穿用的。在《明會典》中,將皮棄和烏紗折上巾分別列入了皇帝冠服之列。皮棄服主要是用在“皇帝朔望視朝、降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朝見”,另外《大明令》中明確規定:

“衣服不得用金繡五爪龍紋。”

洪武八年三月,戰功顯赫的德慶侯廖永忠甚至因僧用龍鳳紋而被賜死。酷似龍袍的蟒衣(少一爪),只有內閣大臣受皇恩賞賜才有資格穿著,違者比照潛用龍鳳紋擬斷。

這種服飾制度上嚴格的君臣分別,也正是明代專制主義集權登峰造極的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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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中國傳統的禮法文化給人們帶來的是一整套維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等級秩序,並將這種秩序合理化從而深入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明代官服制度只是中國古代浩瀚無邊的法律制度中的滄海一粟,是禮法文化使其具有在傳統社會生存的生命力,使得人們順理成章地接受這些制度並認為其理所當然。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期就確立了禮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即表明:“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並認為

服飾制度特別是官服制度是推動這一治國原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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